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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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发布的对行政诉讼法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的法
律文件。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首先,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内容上有所差异。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可能
会增加或减少对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例如,旧的司法解释可能对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做出了决定,而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根据现实需求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这反映了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的密切联系。

其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的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

这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社
会背景下的实施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通过废止旧的解释或对其进行修订,来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种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解释的解释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

司法解释是依
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它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旧的解释的适用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综上所述,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引言新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在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目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干预行政诉讼的机关,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质疑。

审判主导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由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活动。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身份或地位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审判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安排庭审,并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判决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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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征收征用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协议的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 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 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 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 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 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 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 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 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 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二)立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 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 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 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 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修改七: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修改】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三:清除立案障碍
修改三:清除立案障碍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 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老百姓告官要见官。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 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一)口头起诉: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 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 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 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 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 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 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行 使。
修改五:完善管辖制度



(一)跨区域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 辖行政案件。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 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八:增加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 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 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 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 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 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 的一种保护。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一)增加肯定式列举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 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修改五:完善管辖制度
•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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