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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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法律审的内容
•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 法定职权。 • (2)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有主 要证据支持。 • (3)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其所适用的法律的 解释是否正确。 • (4)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法律理性。 • (5)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符 合法定程序。
• 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 (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 履行《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 的法定职责;(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 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 的通知》 • 理由: • (1)根据价格法第20条之规定,制定火车票 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但被告只由国家计委批 复; • (2)没有召开听证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
(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
•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 复处理行为; •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事实审观点: • 行政审判也要审查事实问题。 •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 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幅 度内做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离 不开对该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的认定","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包括法律审查, 也包括事实审查"。
全面审查
• 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全面审查。其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律上肯定了行 政审判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 也有学者认为,是以法律审为主,以事 实审为辅。 • 有的学者则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 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法律审。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启示和影响正文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该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将从立法释义、具体应用、启示和影响等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背景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在 2014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的一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该条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本条是针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的规定。

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本条明确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更为严格和谨慎的审理程序。

3.本条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即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能够及时地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

这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并且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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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 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 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 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 、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
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
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 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 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
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 、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 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 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大量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县级行政部门,随之而来的是下放权力 的复议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改变。
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 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 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
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 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 ,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 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 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 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
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 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 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 ,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 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 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 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 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 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 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 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 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 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 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 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 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 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 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 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 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应 当予以认可。
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 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 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 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 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 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 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 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
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 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 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 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 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 ,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 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 ,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 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 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
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 ,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 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 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 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 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 人的21件,占22.34%
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 。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 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 %。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 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 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 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 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
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 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 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 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 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 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 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 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 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 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 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 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
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 ,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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