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分户验收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 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
2.0.3 检查方法及数量: 1、空间尺寸等检查前应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法,并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情况确定空间尺寸、室内楼梯踏步尺寸等的推算值。 2、室内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 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建议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可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投诉,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质量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分户验收条件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二、参加验收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或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均要参加分户验收,并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其他参验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应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的,物业公司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分户验收内容1、室内楼地面;2、室内墙面与顶棚;3、室内空间尺寸;4、门窗、玻璃、护栏与扶手;5、防水工程;6、给排水管道安装;7、卫生器具安装;8、电气工程;9、智能建筑与公共部分;10、合同中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四、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质量要求和住宅具体情况,确定每户检查部位、数量,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进深尺寸、室内净高全数检查;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标准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与分工。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五、验收的基本条件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自检验收合格,相关检测标识齐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六、验收前的准备根据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与交底;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做好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淋水试验准备工作;在室内楼地面上弹线标识好水、电管线走向及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陕建发[2010]280号+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建发[2010]280号+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c33ac0a45177232e60a294.png)
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建设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购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规范要求完成,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的分户验收。
三、分户验收内容1. 建筑结构验收:包括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强度、稳定性等方面的验收。
2. 建筑防水验收:包括建筑结构的防水材料、防水层及防水工程的验收。
3. 电气验收:包括建筑电气线路、插座、开关等设备的验收。
4. 给排水验收:包括给排水管道、设备及工程的验收。
5. 暖通空调验收:包括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的验收。
6. 装饰装修验收:包括室内装饰材料、装修质量及施工工艺的验收。
四、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位置、主要工程量、施工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验收组进行,验收人员应包括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
4. 验收组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
5. 验收组应当制定验收报告,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完工质量等进行评定,并对问题点提出整改意见。
6. 分户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五、验收标准分户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验收,对建筑结构、防水工程、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1. 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接收工程竣工,并使用或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重新提交验收。
3. 整改后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修复,重新申请分户验收。
4. 验收变更:如遇到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划要求,验收组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打回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__DGJ32J103-

- -江省工程建立标准DGJJ11638-2010 DGJ32/J103-20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Unit QualityofHousing Engineering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审定发布目录1 总那么22 术语23 根本规定34 室地面44.1普通水泥楼地面〔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44.2 板块楼地面面层44.3 木、竹楼地面面层44.4 室楼梯55 室墙面、顶棚抹灰工程65.1 室墙面65.2室顶棚抹灰76 空间尺寸87 门窗、护栏和扶手、隔断、玻璃安装工程97.1 门窗工程97.2 护栏和扶手工程107.3 玻璃安装工程107.4 橱柜工程108 防水工程119 安装工程129.1 给水管道系统安装工程129.2 排水管道安装工程129.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1310 室采暖系统安装1411 电气工程1512 智能建筑1713 通风与空调工程1814 其他1815 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19附录A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0表A.0.1 室地面、室楼梯、室墙面、室顶棚抹灰、门窗验收记录表20表A.0.2 室空间尺寸、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橱柜工程、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表21 表A.0.3 给排水工程、室采暖系统、电气工程、智能建筑、22通风与空调工程验收记录表22表A.0.4 其他部位验收记录表23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24附录C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25附录D 外门窗〔墙〕淋水试验法26本规程用词说明27条文说明281 总那么1.0.1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商住楼工程中住宅局部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视管理。
1.0.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视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行业和省现行标准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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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昆山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要求:第一条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条全装修住宅土如装修施工、设计单位与原施工许可证上单位不一致,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送建工科备案后,施工许可证上增补新的参建单位,并补充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
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
工程分户验收前第七条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四)空间尺寸;(五)门窗工程安装质量;(六)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七)栏杆安装质量;(八)防水工程质量;(九)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十)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十一)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十二)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十三)外墙、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十四)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附录C的“外窗(墙)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淋水检查;(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臵于户内醒目位臵。
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三);(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汇总表》(附录四)。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一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二)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附录五)。
第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于昆山开发区内施行。
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附录七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注:1、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式四份),检查完毕及时签字;建设(监理)、总包、装修施工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记录的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4、全装修分户验收中所指的空调系统不包括挂机和柜机。
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验收时应对照工程实物,将验收项目中未发生的验收内容划除。
3、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格一张,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内)》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交质监站,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每幢住宅工程应有房(户)号立面分布图和地下室检查单元示意图,作为本表的附件。
4、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也可做必要的描述。
5、全装修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对该表进行签章确认。
6、当外窗有挑檐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以上时,应在表中打“√”注明,否则打“×”。
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及层次:地上地下注: 1、验收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资格。
2、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公司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单位其它人员可填写职称),并填写相应的证号。
3、表中“□”内容为全装修分户验收的对应选择项目,填表应在“□”中打√或×进行确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注: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注:1、可制作成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2、建议厂家做成永久性标记(宋体凹印形式,永久固定在距地面高度1600mm±100mm的内侧铰链边上角)。
标记应包含上表内容,尺寸为30mm×100mm。
注: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并在分户验收前安装完成。
尺寸为(600-900)×(500-700)mm,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
附录六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一)交接验收的基本条件:1、屋面、外墙面(含外门窗等)应全面完成;2、内墙面和无吊顶的天棚抹灰完;3、防水地面基层找平和防水层施工完;其他房间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时,可不做找平层;4、给水管进户,户内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暗埋的给水和排水管道敷设完毕;(二)交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内装修基层(墙面、地面、天棚)质量检验;2、外门窗(含分户门)质量检验;3、已完阳台栏杆的质量检验;4、平屋面、防水地面蓄水试验,坡屋面、外窗淋水试验;5、室内空间尺寸检测;6、建筑电气工程已完成工作量复核;7、排水管道通水、灌水试验和已完给水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8、烟道设臵及附件质量检验等。
(三)交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1、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并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及分组、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批划分、问题处理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2、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及装修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按本附录的要求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做好记录。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交接验收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应以每个单体或不少于10层为一个交接批,酒店式等公寓类不少于5层为一个交接批。
4、每一个交接批在交接验收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注:交接验收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总包及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3、当房间净高的正偏差大于或等于30mm时,应对该房间楼板、顶板钻孔复核板厚。
附录七外窗淋水试验要求1、淋水试验一般每三至四层设臵一个横向淋水带,对有挑檐的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 以上等,应增设或每层设臵淋水带。
引水管从被淋水层次上一层户内外窗引出,并做有效固定和保证淋水管不变形。
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外窗淋水试验应保证淋水管位臵、孔径、孔距、淋水角度。
淋水前应清理外窗及玻璃,淋水管管径15-20 mm,淋水管表面应均匀打孔,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孔径3-4mm,孔间距在80~120cm范围;淋水管应距窗面表面≤100mm,淋水方向与外窗水平方向角度≤30°。
3、淋水试验水量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淋水时应保证水压。
当用临时水供水,水压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采取加压泵等方法保证水压。
4、淋水1个小时后拆除至下一个淋水层,并观察记录该淋水带范围内外窗及窗周渗漏情况。
5、淋水试验过程中应保证每层外窗玻璃中下部2/3表面能形成连续“水幕”并覆盖窗户和墙体连接部位,同时《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概况”中应注明淋水带设臵数量和所在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