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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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的新模式,并由保监会、科技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和火炬创新试验城市中选择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保险是一项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当前保险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侵蚀了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治理销售欺骗误导的监管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

为规范全行业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优化保险消费环境,增强社会认同感,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在保险监管领域的具体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正是中国保监会贯彻国务院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要求,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各项权益,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是保险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日益重视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销售行为不规范、理赔服务不到位、纠纷处理不及时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保险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防止片面不实宣传。

保险销售宣传内容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商业宣传。

保险产品在宣传时应当与其他性质、类别的金融产品区分展示,并标明其保险性质。

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和不当宣传。

要用通俗清晰的语言,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承保公司、产品类别、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不得夸大产品功能,不得虚假承诺,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

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切实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的监管要求。

二、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理赔服务设施投入,强化营业网点理赔服务功能,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要告知消费者其所在区域的理赔服务网点,以便消费者就近获得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3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中国银保监会此次修订《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

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

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应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二、《办法》修订后参评机构有何变化?《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8•【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

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二、《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三、《办法》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应如何理解?《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

“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二、《通知》起草思路原则有哪些考虑?《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通知》起草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支持行业应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现普惠和普及。

重点整治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

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产品精算制度、细化行为监管要求、创新产品回溯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设立28家机构,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已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

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并随行业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取得积极成效。

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

通过监管评级,既能避免过去混同监管带来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又能清晰确定监管重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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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理赔规章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和宣传引导,形成各自工作方案后上报保监会。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答:理赔服务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提供保险理赔服务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也是基本职责。

理赔服务质量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体现保险业现实价值的重要标志。

加强和改进理赔服务质量,解决同社会公众关系最紧密、感受最直接、利益最明显的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改善行业形象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创建行业诚信文化和服务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持财产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取得了较好成效。

同时,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创新力度也不断加大,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在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不但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着力促进财产险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社会形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意见》。

问:当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当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已难以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特别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赔服务意识不强,社会满意度不高。

财产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抢市场、比速度、争规模;淡服务、轻理赔、弱管理”的经营理念严重制约了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一些财产保险公司一味追求速度规模、市场份额,忽视了经营效益、理赔服务,淡化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是理赔管理不到位,服务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理赔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导致理赔基础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资源配置严重不足,理赔管理流程不规范、服务标准执行不力、控制机制漏洞较大、监督考核缺失、信息化手段落后等。

三是理赔服务不规范,评价标准不透明。

行业缺乏统一的理赔流程,缺乏规范、透明的理赔定损标准,缺乏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调,造成定损价格偏差大、随意性大;没有统一的索赔单证标准化要求,加之个别公司甚至内部流程和要求不统一,使理赔关键环节无法统一管控,难以优化流程以提升理赔工作效率。

这一状况也造成对各公司理赔服务难以进行横向比较,缺乏评价标准和社会监督。

四是理赔服务的考核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

由于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理赔服务考核和监督机制,或者是有章不循、执行不力;行业也缺少服务评价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监管方面也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一些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

问: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主要目标是什么?答:主要目标是:力争用2至3年时间使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形象显著改善,公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具体包括: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力争在2012年底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基础建设和资源配置明显加强,理赔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规范化和便捷程度明显提升,服务创新取得新成效,保险消费者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投诉明显减少。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服务能力。

到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信息化、透明化为基础的行业理赔服务评价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行业规范、统一的理赔服务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理赔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升,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三是创建行业文化,提高公众满意度。

到2014年,创建以被保险人服务满意度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行业诚信文化和责任文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问:《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是: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为主要手段,以突出解决车险、农险理赔服务质量不高问题为重点,积极创建行业诚信文化和责任文化,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理赔管理,改进服务质量,着力提高社会满意度,改善社会形象,促进财产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坚持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要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构建和谐共融的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既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治理当前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又要通过建立健全理赔服务制度和创新工作方法,构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坚持多管齐下,内外并举的原则。

要发挥政府监管、公司管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多方力量,既要集中治理行业内部理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为行业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被保险人自身对理赔服务质量改善的监督作用。

问:《意见》对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主要工作措施?答: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应从加强行业基础建设入手,通过采取制度化约束、标准化规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监督,逐步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理赔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促进行业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理赔服务功能,优化理赔服务环境,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主要工作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制度化建设,形成有效的理赔流程管控。

保险监管部门要健全监管制度,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和流程,加大理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理赔人员队伍培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各项理赔自律性管理制度。

二是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和水平。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改进理赔程序,完善理赔各环节标准化建设,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认证制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公司不断提高理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标准、自律规范和协作机制建设。

三是加大信息化建设,有效增强理赔服务能力。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对接报案、立案、结案及其它关键环节要实行总公司或区域化集中管理和监督,实现对理赔全流程的有效管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行业信息收集、发布。

在车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建立行业车型数据库及系数等。

在农业保险方面,要推进农业保险理赔数据分灾因统计分析工作,探索农业保险分灾因理赔数据与相关部门的共享机制等。

四是健全透明化建设,有效发挥社会各界对理赔服务的监督作用。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把理赔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以及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对外公开,增强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推进理赔服务规范和承诺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舆论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的监测和总结,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公司,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问: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是什么?答: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把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理赔服务不诚信和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等作为重点问题,坚持群策群力、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具体上,一是加强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必要的督办和警示制度;二是完善规章制度。

保监会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

各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充分发挥现有理赔服务资源的作用,还要进一步加大理赔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理赔队伍建设。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倡导行业诚信文化和责任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公司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行业的社会形象。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作为一个框架性文件,提出了今后一个阶段做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纲领性目标。

《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将围绕制度化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督促财产保险行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实《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广大保险消费者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保险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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