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炼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炼钢厂煤气作业的安全,防止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煤气作业,包括煤气生产、输送、使用以及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三、煤气安全管理要求1. 煤气系统安全管理:(1)厂区煤气系统所有设施必须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2)各主要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的部位。
(3)凡有煤气的场所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区域“标志”。
(4)任何情况下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5)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6)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每班至少巡检2次,并要记录检测数据。
2. 煤气作业安全要求:(1)在常态下,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时间频繁出现、或煤气可能发生外泄的场所作业时,作业者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至少一名煤气防护员持有效煤气报警仪在现场近距离监护,并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苏生器等)和备用空气呼吸器。
(2)在常态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的场所作业时,要有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
(3)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4)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5)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6)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7)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8)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四、责任与奖惩1.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一、炼钢厂燃油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炼钢厂燃油管道布局应合理,管道应呈现直线、弧形或斜线,不能呈现急弯、转角、横穿道路等。
2.炼钢厂燃油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管道应
埋设于地下,其埋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炼钢厂燃油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管道泄漏或损坏。
4.炼钢厂燃油管道应设置防震措施,以减小地震等因素对管道
的影响。
5.炼钢厂燃油管道应设置监测装置,及时发现管道泄漏或故障
等情况,确保及时处理。
6.炼钢厂燃油管道周围应设置防火区,严禁火种接近燃油管道。
7.炼钢厂燃油管道应设有防爆措施,避免管道的爆炸对生产和
人员造成危害。
二、炼钢厂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炼钢厂煤气管道应设置防火隔离区,确保管道旁无火种。
2.炼钢厂煤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管道泄漏或损坏。
3.炼钢厂煤气管道应设置监测装置,及时发现管道泄漏或故障
等情况,确保及时处理。
4.炼钢厂煤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管道应
埋设于地下,其埋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炼钢厂煤气管道应设置防滑防爆措施,避免管道故障引起的
事故。
6.炼钢厂煤气管道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管道位置和
危险等级。
7.炼钢厂煤气管道的连接、调整、疏通等工作,应由专业人员
操作,避免出现故障和事故。
炼钢厂燃油管道和煤气管道是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能源管道,应
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设备和员工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内的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检验、执法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以及行业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四条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的管理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第六条炼钢厂应定期对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运行的稳定。
第七条炼钢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进行管道的安全管理,及时对各类问题进行解决。
第二章燃油管道的管理第八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违规设计、违法施工。
第九条炼钢厂燃油管道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道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燃油管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炼钢厂燃油管道需设置标识牌,明确管道的性质、压力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色彩进行标示。
第十二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管道的防腐蚀、绝缘等进行维护,确保管道的完好。
第十四条炼钢厂应建立燃油泄漏报警机制,及时发现燃油泄漏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燃油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炼钢厂燃油管道的报废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或使用。
第三章煤气管道的管理第十七条炼钢厂煤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违规设计、违法施工。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统输送的过程。
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
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煤气管道_安全管理制度

1. 车间领导和厂生产安全科对煤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对在煤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炼铁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保持煤气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岗位。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非相关人员严禁动用煤气设备、设施,不得在煤气危险区域逗留。
5. 煤气管路内的压力应经常保持在规定值以上。煤气压力骤然下降,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停止使用煤气,并迅速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9. 在使用电焊时,严禁利用管道做接地线。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期对煤气管道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对煤气管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煤气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 定期组织煤气管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3.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6. 煤气区域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所属系统区域的煤气设备、防护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车间领导和厂生产安全科。
7. 煤气区域作业必须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同时看好风向,要携带煤气报警器。上高炉炉顶点、巡检或检修作业,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做监护。
8. 煤气管道、煤气设备应严密无漏处,煤气防护员和煤气区域岗位人员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煤气泄漏,要立即通知煤气防护站,查找煤气泄漏源,必须带上空气呼吸器。
一、总则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统输送的过程。
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
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燃油、气从油(气)卸料站/码头或输送管线输送至生产系统输送的过程。第二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第三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第四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第五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监督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wang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五)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六)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七)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第八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油(气)管道的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一样进行"三同时"预评价和竣工验收。第十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第十二条油(气)管道整体试运行应在系统试运合格后进行。燃油输送管道应以水为介质;天然气输送管道应以气体为介质。整体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三条投入正常运行的油(气)管道,应按运行调度管理工作程序执行。第十四条管道使用部门应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主要包括:(一)管道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工艺指标;(二)开停操作程序;异常情况处理措施及汇报程序;(三)防堵、防凝安全要求;清管操作程序。第十五条油(气)管道所输送介质及各种添加剂应认真分析,确定其理化性质及腐蚀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管道内腐蚀。第十六条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T5922《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含硫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应符合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的规定;含硫干气输送应符合SY6506《含硫气田干气输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八条油气管道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包括管道泄漏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火灾报警、水击保护、超温和压力异常报警、自动停泵和压力泄放、阴极防护系统等。第十九条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第二十条生产设备或工艺设施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第二十一条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校验。第二十二条油(气)管道(干线)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第二十三条油气管道的检查与保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并按规定进行巡检。第二十四条在汛期应对管道穿跨越段、截断阀等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使用燃油、天然气作为一次能源的发电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填写演练记录。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管线断裂、设备故障、可燃物质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中毒、地震与洪水、人员应急撤离等。第二十六条油气管道的抢、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油气管道修复和改造,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出具竣工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监督检验。第四章管道检测第二十八条油(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测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档案。第二十九条油(气)管道技术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条油(气)管道分为一般检测(外观监测)和全面检测:(一)一般检测内容包括管道损伤及变形、管道防腐层和绝热层、管道附件和安全装置、管道防护带和覆土、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和电法保护系统;(二)全面检测内容包括一般检测的所有内容和管道测厚、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杂散电流测试、管道监控系统检查及管内腐蚀介质测试。第三十一条油(气)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一般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新建管道投产三年内应进行全面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每五年检测一次,最长不超过八年检测一次;对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测;对多次发生事故、防腐层损坏严重、修理、修复和改造后、受自然灾害破坏以及投用超过十五年的管道,全面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第三十二条油(气)管道在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且在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工作。第五章输油(气)站第三十四条输油(气)站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进站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等制度。第三十五条输油(气)站的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开,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内,禁止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擦洗地板、设备和衣物。第三十七条输油(气)站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控制系统以及在危险区内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符合该危险区防爆等级要求。第三十八条输油(气)站生产区域应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第三十九条输油(气)工艺(一)输油(气)工艺的各项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管线憋压、凝管、油罐抽空或溢罐等事故的发生;(二)输油(气)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完好投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三)工艺管线的涂色符合标准,防静电连接符合规范要求;(四)电动阀门符合防爆要求,限位开关及零部件灵活、好用,有编号、无渗漏;(五)遇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第四十条输油(气)泵管理(一)输油(气)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非防爆电机与输油(气)泵房的隔墙应符合防爆要求;(二)输油(气)泵的启停操作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三)输油(气)泵、电机的润滑油压力报警完好可靠;(四)转动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完好,设备接地良好;(五)输油(气)泵应定期进行润滑、维护保养。第四十一条各类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并建立台账。第四十二条输油(气)站区内的施工与检修作业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燃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燃油(气)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燃油(气)泄漏和事故发生,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燃油(气)管道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包含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企业管理负责人对燃油(气)管道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燃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管道设计与施工规定第四条设计要求1.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用安全可靠的料子和工艺。
2.管道设计应考虑燃油(气)运输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确保管道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依据管道运行环境和特点,设置合适的泄漏报警装置、防腐保温措施等,提高管道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施工管理措施1.管道施工前,应订立认真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并依照规定实施。
2.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3.施工现场应配备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第三章管道运行管理规定第六条管道运行安全保障1.管道运行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各项必需的检查和试验,确保管道系统完好无损。
2.管道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巡察和维护,注意检查管道设备是否存在老化、磨损、泄漏等问题。
3.管道运行中的紧急情况应订立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妥当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泄漏监测与报警1.管道系统应配备泄漏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2.一旦发现管道泄漏,应立刻启动泄漏报警系统,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八条管道安全培训1.管道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操作证书。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管道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四章管道维护与检验规定第九条管道维护措施1.定期对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2.清理管道周边杂草、防止火源靠近管道,保证管道四周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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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