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博士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5. 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6. 未超出标准学习年限规定时间。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 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者;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并在处分被解除前者;3. 中期考核未通过者;4. 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者(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5. 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者。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特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200元,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25200元。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及评选奖励办法》进行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发放。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首都医科大学文件首医大校字〔2014〕63号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临床医学院, 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2014年3月28日感谢你的观看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设立原则与主要分类学校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设立多种助学渠道, 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待遇,帮助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多种奖学机制,激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完成学业。
研究生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教、助管“三助”补助津贴,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培养补助津贴,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励等。
二、研究生助学金的设立与发放感谢你的观看(一)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国家计划招收范围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生源)。
发放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拨款标准动态实时调整。
资金来源:市教委国家助学金专项拨款。
(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资助津贴根据《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设置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承担岗位工作情况,发放“三助”津贴。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北医(2008)研字007号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和《进一步深化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补充规定》制定。
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包含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前者含学费及生活补贴。
助学金指研究生助研、助管和助教。
一、奖助对象:1、医学部2007级起的全日制研究生2、2007年及以后进入第二阶段的长学制学生二、评定原则1、新生奖学金由新生本人在复试时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院(部)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入学考试及面试成绩、导师或学院(部)的招生名额和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综合确定学生获奖资格和等级。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1)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初试成绩×0.5+复试成绩×0.5;(2)破格录取者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后进行,评定结果随新生拟录取名单报招生办公室。
经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录取名单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奖学金评定结果转医学部研究生奖助办公室。
2、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临床工作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由院(部)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定。
评定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报医学部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
3、各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在分配科学研究型和临床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时,可以作适当调整。
4、个人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三、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全日制硕士生23、进入第二阶段长学制学生的学业奖学金另行规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5月19日医学部第12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为了做好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21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医学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院(部)请假,由院(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资助中心

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学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医学部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医学部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五条根据北大本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生源结构、受助情况等综合指标提出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经医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下达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家助学金申请补充信息表》(附表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及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名额和预算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博士助学金标准

博士助学金标准博士助学金是为了资助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的一种资助形式,旨在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
博士助学金标准是指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经济资助标准,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博士助学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助范围。
博士助学金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科研经费等。
其中,学费是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培养费、实验费、教材费等;生活费是指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开支,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科研经费是指博士研究生在科研实践中所需的经费支持,包括科研设备、实验材料、文献检索等。
二、资助标准。
1. 学费资助标准。
博士助学金对学费的资助标准一般是按照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来执行,一般情况下,学校会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和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或奖励。
2. 生活费资助标准。
生活费资助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生活费资助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博士研究生的实际生活情况来确定,以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科研经费资助标准一般是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实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学校会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实际需求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以保证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三、评定标准。
博士助学金的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来综合评定的,一般情况下,评定标准会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执行,以保证博士助学金的公平公正。
四、资助管理。
博士助学金的资助管理一般是由学校的研究生院或者相关部门来负责管理的,一般情况下,学校会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管理博士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发放等工作,以保证博士助学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综上所述,博士助学金标准是为了资助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的一种资助形式,其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科研经费等,资助标准一般是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来执行,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来综合评定的,资助管理一般是由学校的研究生院或者相关部门来负责管理的。
北京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校发[2002]260号一、为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学校决定按照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课题制管理办法并参照国际惯例,由各院(系、所、中心)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并从导师科研经费中为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生提供适当津贴。
二、鉴于文、理、医各学科的研究经费数额和管理办法不同,各学科和院(系、所、中心)的导师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研究生助研岗位和岗位津贴的数额。
三、研究生助研岗位月津贴的建议标准为:博士生450元/人,硕士生300元/人,每年津贴10个月。
允许有条件的院(系、所、中心)的助研岗位津贴高于上述建议标准。
四、根据各类科研经费不同的管理办法,导师应当按照以下经费来源顺序支付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1.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省市专项中已列入预算的研究生人员费用;2.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的20%或20%以上;3.横向课题的经费;4.SCI论文补助经费;5.已经结题经费和发展基金;6.预算中没有明确人员费用的其他科研项目,但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五、每学期9月和3月,导师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助研工作主管人员提供该学期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
六、各单位会计在9月15日和3月15日前统一制作《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登记表》,报所在单位领导和科学研究部或社会科学部审核批准。
学校财务部为每位导师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津贴账号,各单位会计每月根据导师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数额,从该账号领取和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七、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和贡献,增加、减少或停发津贴。
导师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书面通知所在单位研究生助研工作主管人员。
八、研究生院定期对助研岗位的数量和发放津贴的数额进行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和财务部配合研究生院协调解决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本管理办法于2002年10月22日经第46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2月起实行。
在校医学博士研究生的学费、住宿、生活补助大盘点

在校医学博士研究生的学费、住宿、生活补助大盘点1.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自费学费:14000元/年;住宿费:750元/年,学校补助:350/月(都有)。
基础博士每月总共800,导师好的话可更多临床各个医院不太相同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总数据说能拿到2000左右/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每月的基本上能拿到1000元.过节费每次1000元.中日友好医院:科室大概能有500左右,看专业看科室不同,最多的可以拿到10000/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又名:北大医院):公费学生无学费,不交住宿费。
收入:学校350元/月,每两年工作经验加二十元,医院给是250元左右/月。
跟着科里拿奖金,从1000元到2000余元不等。
国庆和过年有500元的过节费。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大多为公费,自费很少,学费:12000/年,没有国家+学校=400左右基础博士国家给200元/月,学校给200;导师那边给的多少不一,象免疫专业有的一个月最多可以拿到1000左右,其余的专业也在500左右.阜外医院:每个月800左右,一年三节有过节费,07年过年的发了4200,每年15000左右肿瘤所:学校:393,肿瘤所:100,肿瘤医院:400,导师:至少100,还有医药什么的,共1000多。
协和的肿瘤医院的科研型博士有两种,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二者的区别是计划外的不提供住宿,需要自己在外面租房子。
此外,临床型的确实是拿可是奖金(具体数目我不太清楚),可是科研型的就只有每月200快补助。
不过每年四个大节日的补贴可能有4000元。
协和医院:医院:平均奖的一半,1000左右,科里:看科室,多少不等,300左右导师:有的有,有的没有,钱数不定。
外科:少则1200元/月,多则3000-4000元/月,内科少一点,就1000元左右,加上伙食补助等,基本够花。
首都医科大学学费:自费10000/年,每学年分开交,公费较少!北京同仁医院:学校:300(有工作经验会多一些),医院:110(伙食补贴),科室:住院医奖金的80%,约1200,过节300-500元不等(两三年前的数据)附属北京友谊医院:500左右,外科能1500-2000,有时还多一些朝阳医院:医院给二百,学校给三百,不多友谊医院:第一年在学校,国家补助260,半学期后到医院,医院补助300,轮转完后回自己科有奖金,各科不一样,300-50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更好地支持博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激发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奖助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内正式注册、攻读学术学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进入到博士阶段的长学制学生。
第三条医学部统筹利用国家专项拨款、导师科研项目劳务费、校级预算、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设置博士研究生奖助金。
第二章奖助金种类、预算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含五类奖助金。
在保留原有的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设置三类岗位奖学金:创新人才奖学金,助教岗位奖学金,助研岗位奖学金。
医学部设定各类奖助金的预算标准。
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相应的奖助金。
第五条医学部制定各类奖助金的年度预算,各学院、医院统筹使用当学年度总预算,并可在此基础上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总体资助水平或者某类奖助金的资助水平。
当年预算当年使用。
其中,国家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创新人才奖学金由医学部全额资助。
其预算规模由医学部根据
经费来源情况、招生规模、培养绩效和学科特点等因素制定。
助教岗位数量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助教岗位奖学金由各医院支出,其他各学院的助教岗位奖学金由医学部全额资助。
助研岗位奖学金的经费由导师和/或学院、医院承担。
第六条各类奖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支出。
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助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习年限。
处于延期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医学部不再提供国家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创新人才奖学金和助教岗位奖学金,由导师和/或学院、医院向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津贴。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助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5.无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获得各类岗位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均需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由各学院、医院根据医学部的相关文件制定细则。
第三章奖助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奖助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奖助金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奖助金的评定办法,对奖助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医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和研究生奖助办公室。
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医院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奖助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本单位奖助金的评定、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医院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特点及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置岗位体系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岗位的设置、评定、管理和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应向博士研究生公开,并报送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需经申请才能获得各类岗位奖学金。
各学院、医院一般应在学年开始前完成岗位申请与评定工作。
岗位确定后,博士研究生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义务。
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博士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奖学金发放由各医院具体组织与协调。
第十五条各类奖助金的评定按学年进行动态管理,由各学院、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奖助金的设置和评定应综合考虑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状况、工作学习态度、培养环节的要求和履行相应职责等情况。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奖助金。
第十七条各学院、医院确定本单位岗位奖学金名单和岗位类别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将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奖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岗位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院、医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医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医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医学部提出申诉。
医学部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创新人才奖学金的评定、公示及申诉等流程分别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岗位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和教育处负责组织对各学院、医院助教岗位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医学部根据检查与评估的结果,对助教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医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对博士研究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博士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等可以提出调整或停发该博士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的建议,经所属学院、医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后,可以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奖学金的额度或停止发放岗位奖学金。
第五章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各类奖助金按相关规定发放。
每学期第一次
发放时间一般为注册时间结束后两周内。
第二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在学年度内发生学籍异动时,应按如下规定
管理各类奖助金,并退还已经提前发放的奖助金。
(1)退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异动审批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助金;
(2)休学和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在其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期,不能获得奖助金;
(3)博转硕研究生自其转硕后的下一学期开始,纳入硕士研究生奖
助体系进行管理;
(4)博士研究生在学年内提前毕业者,其奖助金在毕业后停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变,所获奖助金水平参
照且不低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获得助研岗位奖学金后的整体水平。
其中,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学业奖学金由医学部全额资助,其他奖助金的经费由导师和/或学院、医院承担和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由北京大学
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2019年4月1日医学部第8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面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博士研究生开始实
施。
医学部以前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