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管理规定
天津英才计划落户标准

天津英才计划落户标准
天津市英才计划是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其
细则如下:
一、人才类型
1.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海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
拥有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术或专业技术人才。
2. 国内高层次人才:在国内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拥有博
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术或专业技术人才。
3.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创新创业领域有创造性成果的创新创业人才。
4. 青年拔尖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重点企事业单位等
工作的35岁以下人才。
二、落户条件
1. 具有人才类型所规定的学历和技术等级;
2. 有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
3. 在相关领域内有突出成果或有较高知名度;
4. 在天津拥有企业或项目,或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天津工作满1年以上;
5. 具有良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行为表现,无不良记录。
三、政策支持
1. 提供人才住房和购房补贴;
2. 提供子女入学、医保等社会保障服务;
3. 提供优先申办创业创新项目、获得科研经费、参加优质培训等机会;
4. 给予返聘人员优先聘用、加分、转正等政策支持。
以上是天津市英才计划的落户标准,欢迎广大优秀人才来天津发展!。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于2024年开始实施,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天津,并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积分落户细则则是对该政策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在天津市工作或就业满一年;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有固定住所,并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一年;4.无犯罪记录,良好的道德和品行;5.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有紧缺专业技术背景;6.家庭稳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分计算1.学历背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加5分;本科学历,加3分;高中及以下学历,不计分。
2.工作背景:在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工作满一年,加3分;在其他地级市工作满一年,加2分;其他工作经历,不计分。
3.技术技能:具备紧缺专业技术背景,加5分;在相关领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术职称,加5分;其他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加3分。
4.年龄:18-29周岁,加10分;30-39周岁,加8分;40-49周岁,加5分;50周岁及以上,加3分。
5.社保连续缴纳:在天津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加10分;在其他城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加5分;无社保缴纳,不计分。
6.人才需求:针对天津市紧缺人才需求的专业、技能或工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积分标准1.80分及以上的申请者,可以直接办理落户手续;2.60-79分的申请者,可以申请参加一年内的专业技术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以办理落户;3.50-59分的申请者,可以通过参加市级技能比赛并获得奖项、完成经济类或文化科技类项目等形式增加积分;4.50分以下的申请者,可以申请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经推荐后即可办理落户。
四、申请程序2.提交申请后,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入积分综合评定阶段;4.根据积分计算规则进行打分,确定最终积分;5.根据积分标准进行落户办理,包括申报考试、参加比赛、推荐等;6.办理落户手续,包括户口迁移和签订租房合同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津滨政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2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公安局)(一)申请条件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二)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2.《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5.学历认证(涉及毕业生);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一)申请条件在滨海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正常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天津人才落户流程

天津人才落户流程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基地,吸引了大批人才前来发展。
对于有意向在天津落户的人才来说,了解天津人才落户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天津人才落户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流程。
首先,天津市对于人才落户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天津市落户,具有较高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成果,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者有创新创业意愿的人才。
同时,天津市对于不同领域的人才也有相应的政策倾斜,例如对于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有不同的落户政策和待遇。
其次,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一般需要准备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此外,还需要提供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社会荣誉、创新创业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落户流程。
接着,申请人才需要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相关的申报和审核。
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人才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面试和考核。
通过面试和考核后,申请人才可以获得相关的落户资格认定,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最后,获得资格认定的人才需要在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居留许可申请。
在办理居留许可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格认定文件、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经过公安局的审核后,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居留许可,并正式在天津市落户。
总的来说,天津人才落户流程相对来说较为严格,但是对于有一定实力和能力的人才来说,并不是难事。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办理,就可以顺利落户天津,享受相关的人才政策和待遇。
希望对于有意向在天津发展的人才能够有所帮助。
天津户口管理规定

天津户口管理规定为加强居民户籍户口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户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节户籍登记管理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第一条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
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
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22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22天津落户的政策⼀直改变,需要满⾜的条件也不同。
之前还能落户的有可能新的细则出台后就不能了。
那么,天津积分落户细则是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下半年天津积分落户相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单位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注册单位信息和申请⼈信息,同时完成积分⾃测;2、积分⾃测通过后,申请单位按照材料清单上传申请⼈相关申请要件,确认后提交预审申请;3、积分联办受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接到预审申请之⽇起,在三个⼯作⽇内完成预审,经审核需要补充或修改上传资料的,申请⼈须在接到补件反馈之⽇起三个⼯作⽇内完成补件,逾期不再接受补件申请,预审结果将通过短信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申请⼈;4、预审通过的申请⼈,在受理期内⽹上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前往市⾏政许可服务中⼼积分窗⼝或滨海新区⾏政审批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本着落实服务便民化、建设精简⾼效、优质⽅便的公共服务体系原则,本期《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社保部分,申请材料由17项减⾄11项,申请表单表式由4张减⾄2张。
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仔细阅读《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和《申报指南》,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预约时间受理期内,将逐⽉开放预约,时间为:7⽉23⽇9:00开放7⽉26⽇⾄8⽉31⽇的预约号8⽉27⽇9:00开放9⽉3⽇⾄9⽉30⽇的预约号9⽉25⽇9:00开放10⽉1⽇⾄10⽉31⽇的预约号市⾏政许可中⼼每⽇预约260⼈,每⽇预约⼈数设定上限,其中,市⾏政许可中⼼每⽇最⾼预约260⼈,滨海新区⾏政审批局每⽇最⾼预约160⼈,本期共提供2.8万个预约名额。
申请单位和申请⼈应合理安排预约时间确保预约成功。
12⽉,市⾏政许可⽹上办事⼤厅积分专栏公布本期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作⽇。
随后公⽰⼊户⼈员名单,公⽰时间为5个⼯作⽇,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密切关注。
店铺提⽰:本期积分申请社会保险缴纳条件调整为“申请⼈应当在本市注册的⽤⼈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满⼀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属于正常缴费状态。
天津落户新政2022叫停
天津落户新政2022叫停为什么部分天津户口已被冻结首先,被冻结的是天津集体户口!有很多朋友没有在天津购买房产,而是通过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方式落户天津,但这些只能将户口落在天津的集体户口上,但只有符合下列情况的集体户口才会被冻结:1、不在天津工作,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在天津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且未在天津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天津市,对未按要求将户口及时迁出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户口冻结措施。
2、不在天津工作,但在天津有本人名下住房的在天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3、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的单位工作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现单位或现居住地。
4、原单位破产倒闭,户口空挂在原单位集体户口上的对集体户口单位已破产倒闭、合并的集体户口,公安机关将撤销其集体户,而集体户成员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或现单位,而对无法查询到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对其采取户口冻措施结。
5、已离职,在天津有住房,但尚未入住的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所在单位工作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在天津已购置住房但未实际入住的,应及时向集体户口登记单位及公安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待房屋入住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
既然,2022年天津落户新政没有被叫停,那哪些人才可落户到天津资格型人才、学历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急需型人才。
来津人才可在哪里落户1、所在单位集体户。
2、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3、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4、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可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要注意的是,天津实施的人才新政其目的在于吸引人才在天津创新创业,所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能按在津无工作单位申报落户。
以上,关于2022天津落户新政叫停,是真是假听说部分户口已被冻结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天津落户新政2022叫停2022年天津人才落户政策是怎样的1、学历型人才落户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生40岁以下,硕士45岁以下,博士则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可直接办理落户。
2024天津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2024天津户口落户最新政策
目前,还没有关于2024年天津户口落户最新政策的具体公布。
然而,对于想要在天津落户的人来说,了解之前的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以下是2024年天津户口落户的一般条件、材料和流程的说明。
一、落户条件
1.在天津市区或滨海新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具有购房、租房合同或
居住证明。
2.具备一定的稳定工作和收入条件,可以是稳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者
已经在天津创业并取得了一定规模的经济收入。
3.具有相关的教育资源条件,即拥有中小学就读资格或者在天津的高
等院校就读资格。
二、材料准备
2.户主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的婚姻状态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等)。
4.户主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等)。
5.已经在天津工作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在职证明。
6.已经在天津创业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
7.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明,如有。
三、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齐全。
2.前往天津市户籍管理所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的相关手续。
3.递交材料,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4.等待审核,一般需要数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领取居住证。
5.领取居住证后,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居住证转换为户口本。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号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二)有合法的住所;(三)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申办《暂住证》,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天津户籍改革计划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计划具体细则.doc
2019年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24省份出台户改方案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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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管理规定为加强居民户籍户口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户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节户籍登记管理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第一条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
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
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一)出生医学证明。
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三)打印《居民户口簿》;(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死亡注销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第十一条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一)死亡证明。
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六)社区民警对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市内户口迁移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
其中: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控制。
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
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
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
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第十六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户口移出手续:(一)凭变动清单撤下移出人员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档案室按照时间和地址为序妥善保存;(二)对因户口迁移移出户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变更事宜。
户口迁往市外第十七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迁往市外申请,应予受理:(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将户口迁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对非本人申办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第十八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涉及招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四)毕业分配的,提供《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迁出注销操作;(二)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参军、出国(境)定居、失踪注销的,不打印《户口迁移证》;(三)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加盖民警章;(四)因户口迁出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迁出人原常表上加盖迁出注销章,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迁出时间和地址妥善保存;(六)留存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证件资料。
注销户口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户口申请,应予受理:(一)在津具有常住户口;(二)因参军入伍、出国(出境)定居或从报告之日起失踪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参军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三)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本人申请、有效外国护照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对已在国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对在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上述翻译件,应由具备专业翻译资质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四)失踪人口,由亲友提供注销户口书面申请或法院对失踪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户口注销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注销操作。
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在《居民户口簿》被注销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加盖民警章;(三)收缴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四)因户口注销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被注销人原《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上加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注销时间和原地址妥善保存;(六)留存注销户口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