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于2024年开始实施,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天津,并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
积分落户细则则是对该政策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在天津市工作或就业满一年;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有固定住所,并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一年;4.无犯罪记录,良好的道德和品行;5.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有紧缺专业技术背景;6.家庭稳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分计算1.学历背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加5分;本科学历,加3分;高中及以下学历,不计分。
2.工作背景:在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工作满一年,加3分;在其他地级市工作满一年,加2分;其他工作经历,不计分。
3.技术技能:具备紧缺专业技术背景,加5分;在相关领域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术职称,加5分;其他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加3分。
4.年龄:18-29周岁,加10分;30-39周岁,加8分;40-49周岁,加5分;50周岁及以上,加3分。
5.社保连续缴纳:在天津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加10分;在其他城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加5分;无社保缴纳,不计分。
6.人才需求:针对天津市紧缺人才需求的专业、技能或工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积分标准1.80分及以上的申请者,可以直接办理落户手续;2.60-79分的申请者,可以申请参加一年内的专业技术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可以办理落户;3.50-59分的申请者,可以通过参加市级技能比赛并获得奖项、完成经济类或文化科技类项目等形式增加积分;4.50分以下的申请者,可以申请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经推荐后即可办理落户。
四、申请程序2.提交申请后,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入积分综合评定阶段;4.根据积分计算规则进行打分,确定最终积分;5.根据积分标准进行落户办理,包括申报考试、参加比赛、推荐等;6.办理落户手续,包括户口迁移和签订租房合同等。
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在天津,如何积分⼊户呢?想必这是很多⼈都很想知道的问题吧,今天我们就⼀起来看看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吧! 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做好境内来津⼈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作,根据《天津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境内来津⼈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作。
第三条居住登记的申请⼈包括⾃然⼈申请⼈和法⼈申请⼈;居住证的申请⼈为⾃然⼈申请⼈。
⾃然⼈申请⼈是指由本⼈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员。
法⼈申请⼈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单位。
境内来津⼈员是指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所在地进⼊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服务管理中⼼,街道、乡镇流动⼈⼝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型企业、建筑⼯地流动⼈⼝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作。
区县公安⼈⼝服务管理中⼼、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作。
第五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期、公民⾝份号码、近期照⽚、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功能中⽌;办理居住证签注⼿续后,使⽤功能恢复。
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作⽇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作。
第⼆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境内来津⼈员拟在津居住7⽇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12.10•【字号】津公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公规〔2022〕2号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公安局2022年12月10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天津市发布公告:今年积分入户控制在2万人以内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总量控制指标的公告》,2021年总量控制在2万人以内。
据介绍,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6月、12月,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今年本市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已于1月23日开办,截止日期为5月2日。
从今年1月6日起,市公安局按照申请人申报积分入户的时间顺序,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境内来津人员如需办理,可查阅新修订实施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
天津缴存公积金纳入积分落户政策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在天津缴存公积金也将纳入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在上半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即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目前,天津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依据目前天津公积金缴存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单位信息表》(可在各管理部柜台领取);2.企业及经营性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中《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版本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附
加
分
8
婚姻情况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津就业,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20分)。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9
奖项和
荣誉称号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不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待遇的(4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表彰奖励,不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待遇的(30分)。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5名(30分);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20分)。
5.技师(20分);
6.高级工(15分);
7.中级工(10分);
8.初级工(5分)。
市人社局
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方可获得积分。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导
向
分
7
职业
(工种)
非常紧缺职业(25分);紧缺职业(15分);一般紧缺职业(10分)。
市公安局
5
受教育程度
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
市教委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6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
水平
1.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0分);
2.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分);
3.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分);
4.高级技师(3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2022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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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您准备的有关落户得消息,如有变动,请以官⽹为准。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1.积分⼊户申请⼈⼦⼥为未成年⼈;2.积分⼊户申请⼈⼦⼥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3.积分⼊户申请⼈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1.积分⼊户申请⼈⼦⼥为未成年⼈;2.积分⼊户申请⼈⼦⼥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3.积分⼊户申请⼈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随迁,申请⼈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投靠落户。
《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次申报环节,申请⼈可在积分⼊户公安窗⼝⼀次性申报本⼈及⼦⼥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根据个⼈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居民⾝份证;2.天津市居住证;3.本⼈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母、⼦⼥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簿⾸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出具的《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5.申请⼦⼥随迁的,需提供随迁⼦⼥的居民⾝份证或居民户⼝簿;《出⽣医学证明》或《中华⼈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母的结婚证(随迁⼦⼥⾎缘关系⽗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母、⼦⼥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
同时,增加了《有⽆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随迁政策所增加的⼦⼥随迁相关材料。
公安审核前置,确保落户⼯作准确⾼效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第⼀步:申请⼈到市⾏政许可积分⼊户公安窗⼝提交材料,进⾏户籍⾝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审核;第⼆步:申请⼈到⼈⼒社保局积分⼊户窗⼝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第三步:申请⼈根据⾃⾝情况分别到⼈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2019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施行 积分入户政策有调整-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9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施行积分入户政策有调整-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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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施行积分入户政策有调整
指导分
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加分项
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本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
减分项
增加“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
3个减分项
申领管理
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
理中心、公安派出所
处罚条款
“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昨天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起施行。
《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
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
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
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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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12-27 18:30:22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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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申请人投资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章积分管理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积分管理专用章,同时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将入户积分审核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领取。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积分手续。
员工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员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积分期间(从申请人居住证签发日至积分入户名单公布日)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由此空缺的积分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总积分等于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积分管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
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材料的相关审核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分别制定审核办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