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供热企业补贴方案

供热企业补贴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能源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个问题上,供热企业便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的北方地区,供热企业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暖气和热水的任务。
然而,供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经济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项补贴政策,对供热企业进行扶持。
补贴方案政策目标本次补贴方案的目标是支持供热企业,保障供热企业的经济和稳定发展。
通过政策引导,改善供热企业的运作环境,提高供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政策对象本次补贴方案的对象为供热企业。
补贴对象包括供热企业的所有人或投资人。
补贴方式补贴方式包括财政补贴、税费减免、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
•财政补贴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具体的补贴金额根据政策的具体情况而定。
政策考虑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方案。
•税费减免政府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具体的减免内容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此减轻供热企业的税负。
•资金贷款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财政资金贷款。
政策也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贷款方案,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政策具体条件政策具体条件如下:•供热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格证书;•供热企业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包括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供热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市场发展前景;•供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政策的实施此次补贴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齐心协力。
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落实政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政府应当注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为相关企业扩大政策实施的知晓率。
结论通过补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可以有效地支持供热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这也有助于缓解能源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提供供热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很多社会服务和经济活动。
供热作为一个常见的公共服务,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需求。
在供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得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然而,在现实中,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个体工商户有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的实施通常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或是对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或个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供热领域,由于其涉及到居民的基本需求和国民经济的战略关键领域,政府有时会对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提供供热服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免税政策可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经营效益。
个体工商户通常经营成本较高,而供热服务的提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减少税收支出,增加经营利润,从而推动其更好地开展业务。
其次,免税政策还可以促使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
个体工商户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是吸引客户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个体工商户可以免税经营,那么他们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将一部分节省下来的税费用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客户满意度,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然而,个体工商户是否真正享受到供热服务免税政策的好处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情况。
首先,地方政府在落实免税政策时,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例如,个体工商户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纳税额度或者是其他一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可能会对一些规模较小或刚刚起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限制。
其次,免税政策可能会存在滥用的问题。
一些个体工商户可能会以供热服务为幌子,故意进行税收避税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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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号: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3-6 16:22:00阅读次数:271次编辑:章兵
链接文件: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给予“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6]117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供热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并废止了此前的若干文件。
然而财税[2006]117号文的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以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2008年9月份,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决定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缓解供热企业由于煤炭价格等上涨而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提出了一系列的综合保障措施,并明确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出财税[2009]11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
二、文件主要精神
应该说,财税[2009]11号文与财税[2006]117号文的精神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个别政策上存在微调。
以下我们就将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区别作一比较说明:
1、文件适用地区和企业:两个文件的适用地区相同,均指“三北”的17个地区。
适用的企业是供热企业,但在“供热企业”的具体界定上,两个文件存在些微区别。
财税[2009]11号文规定文件中的供热企业均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其中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而财税[2006]117号文对享受不同税种优惠的“供热企业”作了不同的界定,即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则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而不包括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根据财税[2009]11号文,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也是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2、政策适用期间:与财税[2006]117号文不同,财税[2009]11号文对不同税种的免税期间是有区别的。
财税[2006]11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为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而财税[2009]11号文规定增值税的免税期间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我国“三北”地区的供暖时间少则4个月,多的达6个月,而且一般都是跨年度的,因此财税[2009]11号文的规定相比较更合理些。
3、免税税种具体的免税范围和免税办法:两个文件规定的免税税种均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指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具体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同时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取消了财税[2006]117号文中该比例的具体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办法。
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和办法两个文件基本相同,即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均规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财税[2009]11号文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际上财税[2006]117号也强调了这一点。
多数纳税人一般都能做到一点,但对一些特殊业务如果疏忽,很可能会造成大的损失。
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财税[2009]11号文所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取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也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而需要纳税的过水热费用实际上一般远远低于可免税的采暖费。
2、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那么对于供热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呢?由于免税的只是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如果将该项政府补
贴作为“价外费用”,那么是否应该对此补贴计征增值税呢?
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而不包括从政府等货物或劳务购买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贴等费用。
这一点实际上在国税函[2006]1235号文《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也有体现。
该文明确,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尽管该函是对燃油电厂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一个个案批复,但其结论得出的依据是当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而对其他企业相同事项也是适用的。
3、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
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当然是免税的),这部分采暖费收入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对于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第一款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即此时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但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处理。
4、关于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供暖企业如何开具票据问题。
目前存在一种误区,有的供热企业认为,其在向代收代缴单位收取采暖费时,在不能完全确定居民供热比例的情况下,可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确定居民供热比例之后,再将居民供热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再申请减免税。
这种操作实际上是不合适的。
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暖气,除一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余的用于甲企业居民区的职工取暖。
应甲企业的要求,乙企业将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时,不但对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的暖气要全额计提销项税额,而且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如果相关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甲企业购买的暖气中一部分是代职工收取的,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文《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供热企业对于向居民供暖票据的使用上,一定要慎重。
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以下做法: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样当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或者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
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
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