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车辆性能检查制度范本

车辆性能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公司车辆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性能,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故障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性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职责与分工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车辆的性能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检查计划,并对车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驾驶员负责日常的车辆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 维修部门负责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运行要求。
三、车辆性能检查内容与标准1. 车辆性能检查内容(1)车辆外观:检查车身、车架、附件等是否有损坏,漆面是否脱落,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2)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机油、冷却液、燃油是否充足。
(3)传动系统:检查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等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常响声。
(4)制动系统:检查制动蹄、制动盘、刹车油管等是否正常,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5)电气系统:检查发电机、启动机、点火系统等是否正常工作,灯光、喇叭等是否齐全有效。
(6)液压系统:检查液压泵、液压油管等是否正常,液压油位是否合适。
2. 车辆性能检查标准(1)车辆外观:车身、车架、附件等无损坏,漆面无脱落,轮胎气压正常。
(2)发动机:发动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声音,机油、冷却液、燃油充足。
(3)传动系统: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等正常工作,无异常响声。
(4)制动系统:制动蹄、制动盘、刹车油管等正常,制动效果良好。
(5)电气系统:发电机、启动机、点火系统等正常工作,灯光、喇叭等齐全有效。
(6)液压系统:液压泵、液压油管等正常,液压油位合适。
四、车辆性能检查与维护1. 日常检查与维护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日常检查内容包括:轮胎气压、灯光、喇叭、制动系统、发动机工作状况等。
2. 定期检查与维护维修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检查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汽车验配操作规程

验配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夜间下现场必须持
照明工具,注意车辆及障碍物,过铁路道口一站、
二看、三通过。
2.按时执行上下班制度,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
禁止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工作场所和办公室,作业时
严禁玩笑打闹、睡觉、脱岗、窜岗、顶岗、游戏、
干私活。
3.汽车验货时,必须在车辆停稳,确认安全后再上车,
严禁在车辆运行时追车、扒车、跳车,上车检验时
手要将扶手抓紧,脚要踏牢。
4.禁止在铁路线上行走、停留,在任何情况下,严禁
跨越铁路,钻、跨车皮和障碍物。
5.现场验车、抄车时要时刻注意铁路信号和来往车
辆。
6.严格按章操作,按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
挥,蛮干和冒险作业。
车辆装备核查制度模板范本

车辆装备核查制度模板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车辆装备的管理,确保车辆装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提高车辆装备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装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制度健全,流程清晰。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四条组织机构(一)公司设立车辆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车辆装备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二)车辆装备管理委员会下设车辆装备管理部,负责公司车辆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设立车辆装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辆装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购管理(一)车辆装备的采购应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预算进行,严格按照采购流程进行。
(二)采购的车辆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合法的资质证明。
(三)采购的车辆装备应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装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第六条使用管理(一)车辆装备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车辆装备的使用者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三)车辆装备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故障和损坏情况。
第七条维护保养(一)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
(二)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车辆装备的性能和安全。
(三)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真实,作为评价车辆装备状况的依据。
第八条报废管理(一)车辆装备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私自报废。
(二)车辆装备的报废应经过车辆装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报废的车辆装备应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督检查(一)车辆装备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车辆装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车辆装备管理员应加强对本部门车辆装备的监督检查,确保车辆装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三)车辆装备的监督检查应记录在案,作为评价车辆装备管理状况的依据。
第十条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车辆服务设施及车容考核标准

车辆服务设备及车容查核标准1.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辆服务设备、车容查核标准及考查方法。
本文件合用于车辆服务设备、车容的管理、查核。
2.车辆服务设备( 70 分)2.1. 车辆表记( 6 分)2.1.1. 标准路牌、腰牌、工号牌三牌齐备,线路图、搭车须知、车辆自编号清楚、正确完好。
2.1.2. 查核无三牌扣 5 分,缺线路图、搭车须知扣 5 分,车辆自编号不清楚扣 2 分。
2.2. 车门( 12 分)2.2.1. 标准车门完满、零件齐备、开关灵巧并能有效控制。
2.2.2. 查核车门损坏扣 5 分,缺车门附件扣 5 分,车门失控扣12 分。
2.3. 玻璃( 10 分)2.3.1. 标准车辆全部玻璃完满无缺损。
2.3.2. 查核前、后挡风玻璃缺损一块扣10 分,侧窗玻璃缺一块扣 5 分,侧窗破坏一块扣 3分。
2.4. 后视镜( 6 分)2.4.1. 标准后视镜及支架完满,支架固定牢靠。
2.4.2. 查核支架裂损或松动扣 6 分,后视镜缺乏或损坏一只扣 6 分。
2.5. 灯具( 6 分)2.5.1. 标准全车灯具完满齐备,安装坚固。
2.5.2. 查核缺乏一只灯具扣 6 分,灯罩缺损一只扣 4 分,灯具安装不坚固扣 2 分。
2.6. 座椅( 10 分)2.6.1. 标准座椅、靠背无缺损,不松动,椅架不裂损,安装坚固。
2.6.2. 查核座椅、靠背缺一只扣10 分,损坏一只扣 5 分。
椅架裂损一只扣 5 分。
座垫、靠背、椅架有松动扣 5 分。
2.7. 扶杆( 10 分)2.7.1. 标准扶杆及支架无缺乏,不松动。
2.7.2. 查核缺扶杆、支架扣 10 分,安装不坚固有松动扣 5 分,缺扶杆封头一只扣 2 分。
2.8. 报站器、投币机、 IC 卡刷卡机( 10 分)2.8.1. 标准报站器、投币机和IC 卡刷卡机齐备完满,并能有效工作。
2.8.2. 查核缺报站器扣 10 分,投币机、报站器或IC 卡刷卡机工作不正常扣 5 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现随文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宣贯工作,组织辖区内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称检测站)参与宣贯培训工作。
同时要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的应用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查询及咨询服务,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购置符合《规范》的车辆。
相关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规范》实施的技术服务工作,更新相关信息系统功能,做好信息系统接口对接,确保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检测站正常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并及时上传数据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二、需核查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范围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载客汽车(以下称客车)及M1类载客汽车(以下称乘用车),以及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以下称载货汽车),N2类、N3类牵引车辆(以下称牵引车辆),O3、O4类挂车(以下称挂车)均需进行核查。
三、核查程序(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严格按照《规范》第四条进行核查工作。
(二)已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及车辆经营期延续的,按照《规范》第五条要求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
车辆各级检查和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车辆各级检查和性能检测操作规程1. 背景介绍对车辆进行各级检查和性能检测是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车辆各级检查和性能检测的操作规程,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2. 检查准备2.1 工具和设备准备在进行车辆检查和性能检测之前,必须准备以下工具和设备:•手电筒:用于检查车辆暗处或狭窄部位;•检测仪器:如压力计、电压表、温度计等;•保护手套和眼镜: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车辆检查清单:包括检查项目和步骤的清单。
2.2 车辆检查清单编制制定车辆检查清单是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车辆检查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车身外观检查:包括车漆、玻璃、车标、灯光等的检查;•内部设施检查:包括座椅、安全带、空调、音响等的检查;•底盘系统检查:包括轮胎、制动器、悬挂系统等的检查;•动力系统检查:包括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的检查;•电气系统检查:包括蓄电池、电路、灯光系统等的检查。
3. 车辆各级检查步骤3.1 外观检查1.检查车漆是否完整,有无划痕、褪色等现象。
2.检查玻璃是否完好,有无碎裂、破损等情况。
3.检查车标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脱落等情况。
4.检查灯光是否正常,包括大灯、刹车灯、转向灯等。
3.2 内部设施检查1.检查座椅是否安全牢固,有无破损、脏污等情况。
2.检查安全带是否正常使用,有无断裂、松动等情况。
3.检查空调是否正常工作,有无制冷或加热效果不佳等问题。
4.检查音响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声音失真、无法调节音量等情况。
3.3 底盘系统检查1.检查轮胎情况,包括胎压是否正常、花纹深度等。
2.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有无异常噪音、刹车间距过长等现象。
3.检查悬挂系统是否稳定,有无异常松动、噪音等情况。
4.检查排气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漏气等问题。
3.4 动力系统检查1.检查发动机是否正常启动,有无异响、抖动等现象。
2.检查变速器是否顺畅换挡,有无滑顿、异响等情况。
3.检查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有无异响、杂音等问题。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汽车整备质量轴荷及质量参数核定检测作业指导书

汽车整备质量轴荷及质量参数核定检测作业指导书(一).检测目的车辆在定型鉴定以及对产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时,需要对整车质量和轴荷分配以及质量参数的核定进行检测。
用制动力来判断汽车制动性能时,需要测出整车及各轴的质量,以便计算各种百分比与标准对照。
(二).检测依据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1最大允许轴荷限值汽车及挂车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或轴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单位为千克)类型最大允许轴荷限值单轴每侧单轮胎7000a 每侧双轮胎非驱动轴10000b驱动轴11500二轴组轴距<1000mm 11500c 轴距≥1000mm,且<1300mm 16000 轴距≥1300mm,且<1800mm 18000d 轴距≥1800mm(仅挂车)18000三轴组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 21000 相邻两轴之间距离>1300mm,且≤1400mm24000a 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0000kg;驱动轴安装名义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则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1500kg。
b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1500 kg。
C二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限值为11000 kg。
D汽车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9000 kg。
2.2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应超过该轴轮胎数乘以3000kg。
2.3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 (单位为千克)车辆类型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汽车三轮汽车2000a乘用车4500 二轴客车、货车及半挂牵引车18000b 三轴客车、货车及半挂牵引车25000c 单铰接客车28000 双转向轴四轴货车31000c挂车半挂车一轴18000二轴35000三轴40000 牵引杆挂车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单轮胎12000d 二轴,一轴每侧为单轮胎,另一轴每侧为双轮胎16000 二轴挂车,每轴每侧为双轮胎18000 中置轴挂车一轴10000二轴18000三轴24000汽车列车三轴27000 四轴36000e 五轴43000 六轴49000a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30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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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
对车辆进行核查。
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
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
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
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
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
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
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
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
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