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介绍及常识问答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介绍及常识问答中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以及名誉博士。
具体学位顺序表如下:学士:初级学位。
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
硕士:第二级学位。
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士学位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
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作论文。
博士: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
名誉博士:是经过国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某一领域做出突出成就贡献的个人一种荣誉称号。
我国的名誉博士学位,一般也按我国对应的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
获得这个称号不需要考试,不需要到学校进修,也无需发表文章论文之类,只要这所大学承认你达到他们的条件就行。
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常识问答如下:1、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哪几个层次?答: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几种?答: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谁发放?答: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2020年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xx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导语: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大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教职成厅〔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

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近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专业设置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
为推进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切实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近年来,教育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目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从管理制度来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均有专门文件指导,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长期以来参照全日制教育,在专业设置的管理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
从专业设置现状来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专业设置口径不一,有些专业存在社会需求萎缩、内容陈旧、口径偏窄、学生规模过小、名称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行统筹规范。
从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要求来看,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改革在逐步推进。
2023年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审批权相继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结合的相关要求,专业设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亟需跟进。
综上所述,研究制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提升专业管理水平的固本强基之策。
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遵循的思路是什么?答:《管理办法》是教育部统筹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第一份文件,主要思路是: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明确责任和程序,加强过程监管与信息服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政策。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协调、有序发展,近期,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
现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际等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开展现有继续教育专业名称调整规范。
开设有继续教育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在学校已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对照全日制专业目录规范名称,按照培养目标相同、层次一致原则,及时组织开展现有继续教育专业名称调整规范工作。
已开设但本校无相同的全日制专业依托的继续教育专业,要按《办法》规定全部予以撤销。
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办法》明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在现有专业办学层次内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名称调整规范工作。
二、科学组织继续教育新专业增设申报。
开设有继续教育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在充分具备《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专业基本开办条件基础上,科学组织新专业增设工作。
普通本科高校因无全日制专科专业依托而撤销的继续教育专科专业,可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范围内,优先增设继续教育本科专业。
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根据《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现有办学层次内开展继续教育新专业增设工作。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新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近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专业设置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
为推进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切实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近年来,教育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目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从管理制度来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均有专门文件指导,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长期以来参照全日制教育,在专业设置的管理方面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
从专业设置现状来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专业设置口径不一,有些专业存在社会需求萎缩、内容陈旧、口径偏窄、学生规模过小、名称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行统筹规范。
从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要求来看,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改革在逐步推进。
2015年以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审批权相继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结合的相关要求,专业设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亟需跟进。
综上所述,研究制订并印发《管理办法》,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制度建设、提升专业管理水平的固本强基之策。
问:《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遵循的思路是什么?答:《管理办法》是教育部统筹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第一份文件,主要思路是: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明确责任和程序,加强过程监管与信息服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政策。
统一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及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的管理政策。
二是目录管理。
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基础上,结合继续教育的特点,制订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既解决与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相衔接问题,体现了规范性;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者多样化需求,体现继续教育的灵活性。
三是告知管理。
除国家控制专业的设置要按照教育部现有审批办法进行管理外,高校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四是信息管理。
教育部将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答:《管理办法》内容共5章21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则。
一是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二是提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三是提出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家组织,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作用。
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专业目录。
一是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适用于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自考)组成;二是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专业增补建议,经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后适时向社会发布。
三是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主要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确定的国控专业,不新增国控专业。
(三)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是提出了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4个基本条件。
二是明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三是明确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新设专业需通过材料申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教育部公布等程序。
对于国家控制专业,需通过材料申报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教育部依法审批等程序后方可设置。
四是明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要在清单范围内选择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四)监督与评估。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监督。
教育部、全国考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监测掌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和动态信息。
二是通过建立制度进行监督。
提出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三是要求高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
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五)附则。
主要是要求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问:《管理办法》印发后,普通高等学校在设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方面将需要做哪些调整?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
这一政策实施后,普通高等学校将不再举办本校全日制教育专业范围外的学历继续教育;没有举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不再举办专科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
这一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各自举办全日制本科、专科层次教育的办学优势用于举办相应学历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进一步推进内涵式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充分依托学校自身学科、专业和师资等优势,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本校全日制教育与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高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层次、类型、规模、质量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社会声誉相适应。
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三部分组成,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答:考虑到继续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以及各类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工作的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三部分共同组成。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目录内自主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对于长期以来在全日制专业目录外开设的专业,我们进行了分类梳理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对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需求、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专业予以适当保留,整理形成了适用于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的“补充专业目录”(目前含13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今后补充目录将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解决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与全日制本、专科专业更加紧密衔接的问题。
问:请问《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后续管理工作还有哪些考虑?答:科学合理地进行专业设置,强化专业建设,优化继续教育专业布局,既是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环节之一,也是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内涵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中,对后续工作已提出相关要求。
下一步,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将另行通知)。
自2018年起,各地各校新入学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不仅对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推进整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教育部将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高等继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内涵建设,不断深化高等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高校继续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学习型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