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措施

行政检查措施
行政检查是政府机关对被检查单位、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它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行政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政府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行政检查措施,如下:
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查阅、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2. 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中的物品、文件等进行查封、扣押,保障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现场检查:行政机关可以到被检查单位、个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有关情况,了解事实情况。
4. 询问调查:行政机关可以对被检查单位、个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以上是行政检查常用的一些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律以及行政程序的规定,保障被检查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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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情况总结汇报

行政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前段时间对各部门行政检查工作的安排,我们深入开展了全面的行政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总结和汇报。
现将行政检查情况总结如下:一、检查目的和范围本次行政检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估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行政检查范围覆盖了全部部门,包括人事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环境卫生等方面。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
主要包括检查行政工作过程和制度执行情况、文书档案管理合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性依据等方面。
采取了访谈、查阅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并记录了关键信息和不合规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汇总整理。
下面是各部门行政检查情况的总结:1. 人事管理方面绝大多数部门在人事管理方面表现良好,员工档案管理规范,人事合同签署及时,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但少数部门存在员工档案不完备、人事合同不规范、工资核算出现错误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及时整改。
2. 文书档案管理方面部分部门的文件管理制度健全,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整理清晰有序。
然而,少数部门存在文件存档不规范、重要文件缺失、文件保密性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
3. 资产管理方面大部分部门的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维护良好,消防、安全设施齐全。
但少数部门存在资产台账不清、资产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 办公环境卫生方面大部分部门的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办公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及时。
但少数部门存在办公环境卫生不整洁、办公设备不规范使用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办公环境管理,保持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基于本次行政检查的结果,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帮助各部门改正不足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检查流程

行政检查流程
行政检查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行政检查的对象,如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2. 准备工作:行政检查前,需要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检查方案、检查标准、检查清单等,以便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3. 通知检查对象: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告知检查时间、地点等信息,一般提前进行通知,确保被检查对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4. 实地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核、现场检查、调查访谈等。
5. 发现问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违法行为或存在不合规情况,需要及时记录,并与被检查对象进行沟通。
6. 形成检查报告:根据实地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撰写检查报告,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违法行为或不合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7. 整改和跟踪: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需要尽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检查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检查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8. 结果反馈: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对象,并根据需要公开披露检查结果。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行政检查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
具体的行政检查流程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什么是行政检查-

什么是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查的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
扩展资料:行政检查注意事项:行政检查具有相对人义务性、行政行为主动性和限制性。
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检查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
行政检查岗位是行政机关中的一种职位,主要负责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确保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岗位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时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2. 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的行政检查工作。
对于要检查的对象,需要提前通知,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
3. 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检查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记录,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
对于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4. 检查结果的反馈:行政检查岗位在完成检查后,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检查结果。
在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同时,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管理的严肃性。
5. 监督工作的开展: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
6.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是相对独立的,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行政检查岗位的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需要时时掌握,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行政检查情况汇报

行政检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我单位近期对各部门进行了行政检查工作。
现将行政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检查范围。
本次行政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共计涉及100个单位。
二、检查内容。
1. 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确;2.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挥霍浪费现象;4. 人事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任用和管理不当情况;5. 公共资源配置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情况;6. 工作作风是否务实高效,是否存在懒政怠政现象。
三、检查情况。
经过近一个月的实地走访和资料核查,发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有部分单位存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明确的情况;部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违规行为;少数单位在经费使用上存在浪费现象;个别单位在人事管理上存在违规任用和管理不当情况;另外,还有一些单位在公共资源配置使用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单位工作作风不务实、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力度,引导各部门自觉遵守法纪,规范管理行为,推动全市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就是本次行政检查情况的汇报,请领导审阅。
此致。
敬礼。
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相对人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考。
二、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概述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行政检查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权益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检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行政检查程序的影响行政检查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可能导致行政检查结果无效。
4.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效果。
三、行政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1. 财产权益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些措施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受损。
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人身自由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传唤、拘传等。
这些措施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受限。
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个人名誉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个人名誉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
四、行政检查对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影响1. 滥用职权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如违法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

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而对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的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行政检查是由国家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具有强制性。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具有针对性行政检查是为了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因此具有针对性。
行政检查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均应是针对性的,从而保证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检查具有监控性行政检查是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具有监控性。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能够监督和检查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
四、行政检查具有保障性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具有保障性。
行政检查能够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从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五、行政检查具有协作性行政检查需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和协作,具有协作性。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协作行政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情况,从而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
总之,行政检查是一种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而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具有强制性、针对性、监控性、保障性和协作性等特点。
行政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及时、高效、以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行政检查具有五个基本的特点,下面将分别详细解析。
一、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行政检查是一项强制性质的行政行为,被检查对象必须配合和接受检查,而且必须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展示或者相关证明资料,如果被检查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执行等措施,以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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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1、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43项)(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条:“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4)对药品广告进行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6)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7)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8)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9)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对餐饮服务食品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11)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12)向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适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1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
医疗器械监督员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4)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15)对疫苗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6)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7)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8)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适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19)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20)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食品进行初步筛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7号令)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21)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2)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2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24)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适用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25)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26)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27)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