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 第九章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前言打包贷款是目前银行主流的贷款方式之一,该方式可以通过将多个小额贷款合并成单一贷款,从而降低风险。
因此,建立适当的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该业务顺利开展、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包贷款的定义打包贷款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一定范围内对小额贷款进行汇总并采取统一的信贷管理以降低信贷风险和减轻管理成本的贷款方式。
二、打包贷款的适用范围打包贷款适用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需要小额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业务。
三、打包贷款的管理原则1. 风险评估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对打包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同时,应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打包贷款的信贷政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2. 客户准入原则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客户准入标准,只向符合标准的客户提供打包贷款服务。
客户准入标准应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3. 贷款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全面的贷款管理方式,包括贷款审批、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应加强对客户的信贷管理,及时制定、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等。
4. 财务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同时,应加强贷款账户的管理,确保贷款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5. 监督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打包贷款的监督管理,建立打包贷款业务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和开展业务整改。
四、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打包贷款,提交必要的信息资料。
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3. 贷款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据制定的打包贷款审批流程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 贷款发放经过审批的贷款,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
5. 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还款提醒、监督等。
五、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在开展打包贷款业务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客户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客户准入标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客户可信可贷。
最新第九章__打包贷款

第九章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第一条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打包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业务及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我行为支持出口商/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根据出口商/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
打包贷款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
第三条打包贷款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之中,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占用我行对客户已核准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
打包贷款额度串用规则按照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打包贷款的部门分工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打包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打包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卖方客户经营情况等。
授信审批部门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负责提示信用证交单,监控已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收汇情况。
第五条申请叙做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基础交易及信用证需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1、申请打包贷款的客户应为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内外贸易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或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出口项下,基础交易中的出口商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如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有关机构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3、信用证本身及代理行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已经证实真实,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提交我行保管,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开证行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良好,无无理拒付或其他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
第九章 国际结算中的融资 《国际结算》

后这批电解铝到港,A公司也正好收回70万的应收账款,于是 向银行支付70万赎单付款从而获得该批电解铝,从而得以按时 完成订单交货时间。该案例中,A公司以银行信用证融资的利息 作为代价,换来了一笔大单生意的成功,并且避免了延期交货 产生的滞纳金。
与银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风险有什么区别?
哪个更大?为什么?
二、进口贸易融资
(一)开证额度
(L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 为方便业务,开证银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 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人,根据其资信状况和提供担 保品的数量与质量情况,核定一个相应的开证额度,供客 户使用,客户在额度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减免保证金。 1.普通信用额度(GENERAL L/C LIMITS) 2.一次性开证额度(ONE TIME L/C LIMITS)
(2)银行审核信用证和一切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后,办 理打包放贷。
(3)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货款后归还打包放贷本金及利 息。
3
出口商融资方式一:信用证 打包贷款
A企业接到一笔国外订单向A企业采购一批电子元 件,A企业需要采购60万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但此时 A企业仅有30万流动资金可供采购,A企业决定用该 笔订单的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向本地银行借款30万进 行采购,并用最后的合同收入归还本金和利息。通过 这种操作,A企业成功用30万自有资金和交给银行的 短期利息,得到了60万投入才能得到的利润。
票据面值:USD1,000,000.00 贴现利率:美元3个月LIBOR(1.92%)+利差(1%) • 承诺费率:0.625%(如单据在两周内递交,则不收承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打包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其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的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档旨在明确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义打包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一个借款人提供多项贷款产品,以满足其个人或企业的多种融资需求的行为。
打包贷款通常包括房地产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贷款产品。
三、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打包贷款业务应当基于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降低风险。
2. 信息透明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打包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率、还款方式、罚息计算等内容,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3. 合规合法原则:打包贷款业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不得违法违规。
4.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打包贷款产品,切实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四、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1. 业务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打包贷款审批流程,包括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款额度确定等环节,确保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2. 利率确定:打包贷款的利率应当合理、公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
3. 还款方式: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确保还款计划清晰明确,避免发生逾期还款情况。
4. 监控与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打包贷款监控与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五、监督与管理1. 内部监督: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打包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健康发展。
2. 外部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打包贷款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打包贷款业务。
六、总结打包贷款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对促进个人和企业融资、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09 第九章 打包贷款

第九章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第一条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打包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业务及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我行为支持出口商/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根据出口商/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
打包贷款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
第三条打包贷款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之中,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占用我行对客户已核准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
打包贷款额度串用规则按照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打包贷款的部门分工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打包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打包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卖方客户经营情况等。
授信审批部门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负责提示信用证交单,监控已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收汇情况。
第五条申请叙做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基础交易及信用证需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1、申请打包贷款的客户应为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内外贸易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或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出口项下,基础交易中的出口商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如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有关机构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3、信用证本身及代理行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已经证实真实,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提交我行保管,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开证行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良好,无无理拒付或其他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引言
打包贷款业务是指将多个贷款项目合并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
打包贷款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和便利的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
和管理打包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打包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
三、打包贷款的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将多个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特定的规则进行
组合,形成一个整体,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该整体贷款产品。
四、打包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 客户申请:客户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交打包贷款申请,申请材
料包括贷款申请表、相关资产证明材料等。
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财
务状况、还款能力等,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打包贷款的条件。
3. 贷款审批: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客户的打包贷款申请。
五、打包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1. 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和客户在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应签订
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还款方式等。
2. 贷款利率:打包贷款的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信用状况
确定,金融机构需公示贷款利率,确保公平公正。
3. 贷款余额管理:金融机构需及时跟踪和管理打包贷款的余额,确保贷款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还款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确保客户
按时还款,如客户出现逾期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 监督检查:金融监管部门对打包贷款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运营活动合规、稳健。
六、客户权益保护。
打包贷款业务概述

主讲人 :范越龙
内容介绍
1 2
打包贷款含义 打包贷款特点
3
办理出口打包贷款的条件
4
打包贷款的作用
5
办理打包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业务介绍
出口橱柜 合同总价USD 131861.00,允许10%增减
中国出口商 杭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墨西哥进口商 CTGLOBAL TRADING CO.,LTD
3 企业为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二受益人时,很难办理打包贷款。
42C: 18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42A: SCOTIABANK INVERLAT, S.A. MEXICO MX 43P: ALLOWED
43T: ALLOWED 44E: ANY CHINA PORT CN 44F: LAZARO CARDENAS, MICHOACAN PORT MX
2015年3月25日,墨西哥进口商通过开证行“SCOTIABANK INVERLAT, S.A.”如期开来了信用证。通知行杭州银行将信用证通知
并转交给了杭州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进口商开来信用证
DATE OF ISSUE APPLICABLE RULES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APPLICANT
BENEFICIARY
31C: 2015.03.25 40E: UCP LATEST VERSION 31D: 2015.06.21 CHINA
50 : 59 :
CTGLOBAL TRADING CO., LTD. AV.999, NUM 161, SEC SAN JUAN DE ARAGON, CP 15620 MEXICO DF
什么是打包贷款
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

打包放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促进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和发展我行出口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打包贷款~系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业务~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境外银行开具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如有,作为质押~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适用范围为符合本行本外币贷款管理办法的打包贷款。
第二章打包贷款的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凡在本市有关工商部门注册且住所在本市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在生产、出口商品过程中有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向本行申请打包贷款:1、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年检,2、已办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通过年检的有效的贷款卡,3、在本行开立有人民币或外币帐户,对国外履约能力好、效益好~在本行有半年以上结算往来或已有一定出口结算量的客户,4、具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有足额注册资本,6、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看好或国际市场价格比较稳定,7、由资金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开出、自由议付、没有不适宜条款、索汇有保障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印押相符、付款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其所在地政局稳定~无政治经济或金融危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贷款:1、借款人经营不佳并有不良贷款业务记录,2、出口货物不在借款人经营范围内,3、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4、经查实信用证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或在本行有不良记录,5、信用证的开证行陷于经营危机,6、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7、信用证类型较为特殊~如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风险较大的信用证, 8、信用证索汇路线复杂~影响及时安全收汇,9、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苛刻~或本行不能控制物权,10、远期信用证,11、无真实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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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打包贷款到期日企业未足额还款,我行应立即停止其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在外币贷款的情况下,我行应要求企业先用 其自有外汇资金归还贷款,或直接从其开在我行的结算帐户中扣收,对
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打包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 行信贷业务及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包贷款系指我行为支持出口商/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 运交货,根据出口商/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信用证的 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 资。打包贷款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
第5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叙做具体的结算融资业 务时,应与乙方签署《打包贷款申请书》,双方协商填写完毕(须由乙 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合同是不可 分割的整体。
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 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 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条 打包贷款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之中, 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占用我行对客户已 核准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打包贷款额度串用规则按照第三章《授信额 度与产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打包贷款的部门分工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 择;按规定进行打包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 打包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卖方客户经营情况等。 授信审批部门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 度。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 出具专业意见;负责提示信用证交单,监控已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收 汇情况。 第五条 申请叙做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基础交易及信用证需符合以 下条件及要求: 1、 申请打包贷款的客户应为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管
第十条 客户将信用证项下单证交我行议付时,根据客户申请和信 用证本身的情况,我行可以为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国内信用证单据叙做 押汇/贴现、福费廷等融资,融资款项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打包贷款本息 和相关费用。
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须偿还我行的打包贷款及其他融资(如 有),在扣收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划至企业指定帐户。如信 用证规定为分批装运,则必须根据出口/国内证交单收汇/款进度分批偿 还打包贷款。
(1) 已经证实真实,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提交我行保管, 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 开证行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良好,无无理拒付或 其他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 定。
(3) 信用证无软条款及其他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审单 索汇及操作风险可控。
(4) 信用证不属于以下类型:可撤销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 证、已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无商品交易 基础的信用证和限制由他行议付的信用证。
5、经营机构对客户发放打包贷款后必须通知贸易金融部相关放款
事宜。贸易金融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本信用证已经办理打包贷款,发
放打包贷款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打包贷款合同号为
”,并将正本信用证专卷保管。
6、如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打包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匹配发放。
7、出口项下,我行在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入帐手续时,不得为其
3、客户管理部门调查客户基础交易背景,应认真审核该打包信用
证项下的内、外贸合同,全面了解客户备货、生产情况以及出口发货等
计划安排,判断客户履约制单能力,并按照放款审核相关规定报相关部
门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
4、放款审核岗根据放款审核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信贷管理系
统进行操作,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交经营机构办理融资放款手续。
向乙方提出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
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
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
请。
3、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
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
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第4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 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融资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 用的贷款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 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3、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 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 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 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 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融 资项下的帐户管理、收汇跟踪、头寸调剂等服务; (2)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 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 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仍有剩余不足部分,企业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购汇还款。 待客户归还全部与其融资款项后,我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 额度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部门须严格打包贷款的贷后管理,加强与客户 及贸易金融部的沟通协调。客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客户按照指定用途使 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负责敦促客户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生 产、发货,并必须将出口/国内销售单据交我行议付,以保障打包贷款 的安全回笼。如果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在信用证装运期内未能出运货 物,或将我行已作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交单,我行应立即收 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的打包贷款总额度。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
循环使用的额度。
3、单笔打包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
4、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打包贷款授信余额视为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打包贷款
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合同及各单项协议
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
用期间届满或本合同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合
同及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受影响。
第3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5)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比例 1、 根据具体交易情况,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利率参 照我行本外币贸易融资利率标准执行。我行为客户提供外币打包贷 款的前提是客户在我行已经开立外币经常项目帐户。 2、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期限,以信用证的期限为依据,一般为从放 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后1个月。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特殊 情况最长(含展期后)不得超过180天。 3、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在为客户已核准打包贷款额度后,各分支行业务经营机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等)。
4、 甲方在本合同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办理打包贷款,如果该贷款到期
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 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相应的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额度办理业 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合同项下因该贷款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5、 如甲方需要在本合同及其他授信协议项下调剂使用额度,应向乙方 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由甲乙双方 签署相应的额度调剂使用补充协议。
上述两种情况下,贸易金融部需出具《打包贷款还款联系单》(见 附件5),提交各经营机构,提示其及时办理打包贷款还款手续。各经 营机构在收到还款联系单后需对还款资金进行控制,并必须在一个工作 日之内办理完毕偿还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贷款期限内,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如有修改,客户 管理部门和贸易金融部应参照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审慎处理。如信用证 条款发生对我行不利的修改,影响到正常出口收汇及还款来源的,贸易 金融部应及时提示客户管理部门,由客户管理部门提前收回打包贷款本 息及有关费用。
1、 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有
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
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
或分次使用)的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
减额度,直至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
授信额度。
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
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2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