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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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改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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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建市招函[2008]7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建议或意见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招投标监管处。

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八年十月十七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

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招标文件;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资格审查文件编制依据和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内容规定]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方式和原则]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补充、修改、澄清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六条 [资格条件]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编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联合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规定]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组织]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前款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禁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审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责任]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相互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查依据]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工作程序]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详细审查;(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初步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如果有),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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