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电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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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计划改造1700万平方米,其中今明两年各改造600万平方米,2011年改造500万平方米。
为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和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的情况下,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拉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协调配合,增强信心,克难攻坚,把这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危旧房的界定范围。
危旧房主要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
从2009年开始的危旧房改造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省棚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下发的14个政策性文件。
三、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一是土地政策。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吉安居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吉安居办〔201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7月25日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为统筹安排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城市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工作安排(一)目标任务。
城市危房改造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实施推进,政府扶持、让利于民,城市危房改造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的原则,完成全省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D级城市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城市危房)改造任务,使居住在城市危房中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时间安排。
利用两年时间,一次性完成城市危房改造任务。
2013年9月30日前城市危房居民全部迁出,2013年10月31日前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1日前回迁安置住房全部竣工,2014年年底前居民全部入住。
二、方法步骤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全面完成城市危房改造任务,总体上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15日)1.核查鉴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8•【字号】长府通告[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14号)为了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加快改造“大铁北”、建设北部新城,市政府决定实施九台路等六条道路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拆迁建筑物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改造工程的范围:九台路:长新路至北三环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庆丰路:凯旋路至北十条规划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铁乙一路:凯旋路至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丙十九路:凯旋路至亚泰大街,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28米范围内;一匡街:亚泰大街至伊通河,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36米范围内;北人民大街:长新路至北三环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60米范围内。
三、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拆迁公告为准。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有住房;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4.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法律法规。
重点鼓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资金筹措所需资金采取业主自筹、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
业主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行协商所需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资金的分摊比例和出资方式。
资金分摊参考比例如下:第一、二层为0、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第五层2、第六层2.5、第七层3,依此类推。
以上分摊比例系数仅供参考,最终以业主协商结果为准。
按照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与现行城建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财政对各城区(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标准为:2021至2022年每部电梯20万元,2023年每部电梯15万元,2024至2025年每部电梯10万元。
区级财政补助政策标准自行制定。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吉政函[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2〕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0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六路安居”工程建设的一年,2011年又拓展为“八路安居”。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责”的重要任务来抓,工作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都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授予长春市政府等103个单位“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韩永飞等230名同志“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埋头苦干,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扎实深入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突出重点,克服难点,坚定信心,稳中求好,为构建和谐吉林、推动全省民生事业在项目推进中更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名单2.“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单位名单(共计103个)一、市(州)政府(9个)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四平市人民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白山市人民政府松原市人民政府白城市人民政府延边州人民政府二、县(市)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94个)长春市(8个):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政府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10个):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舒兰市人民政府桦甸市人民政府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舒兰市煤改办上营森林经营局四平市(7个):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伊通县林业局辽源市(6个):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东丰县人民政府东辽县人民政府通化市(6个):通化市城乡建设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柳河县人民政府通化市电力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化县林业局白山市(10个):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松原市(5个):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原市电力公司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长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7个):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赉县人民政府大安市人民政府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延边州(13个):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井市人民政府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敦化市发展和改革局汪清林业局敦化林业局大石头林业局八家子林业局黄泥河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个):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管委会中省直(20个):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访局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吉林省绩效管理考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先进个人名单(共计230名)长春市(16名):韩永飞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周继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付敬东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部长温立彬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红军九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许军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浩然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处长宋飞长春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韩进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杨晓敏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科长所泳霏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马喜志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农经科科长李铁钢长春市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董润峰九台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李洪铎九台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许冬琦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助理吉林市(21名):徐奉春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朝勇吉林市财政局综合处副处长肖辉东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春梅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刘学文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科长简俊峰吉林市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刘长海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徐岩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韩迎新舒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武伟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王敬军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张晓图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徐桂英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员蔡瑞艳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曹文君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赵忠林吉林市农业委员会高级经济师张伟臣蛟河市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林园舒兰市煤矿棚改办副主任陈志白石山林业局局长刘佩军红石林业局城管处处长徐永生蛟河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四平市(13名):张铁铭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春清四平市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处处长朱晓光公主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霍德生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苏生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旭明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文泽四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XXX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晓军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仲玉春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副科长刘忠学伊通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张军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王高峰犁树县林业局综合科科长辽源市(14名):华方耀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魁祥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滕宝春东丰县人民政府县长韩先第辽源市供电公司总工程师黄巨福辽源市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绍军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东阳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欣东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关惟颖东辽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张玉杰东辽县发展和改革局科员周敏杰东辽县煤改办副主任谭继宝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雷胜东辽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纪定雪东丰县林业局计财科科长通化市(18名):刚振涛通化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洋通化市规划局局长都明亮通化市供电公司总经理邹钧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翟宪民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韩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区长周伟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汪润民通化市住房保障局局长于泓通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倪娜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办主任李涛梅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孙博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善彬集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顾元晶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王玉明辉南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局长王法威梅河口煤矿棚改办工程师阮立民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副主任江志成辉南森林经营局林场场长白山市(20名):王大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贵军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发展科副科长姜泰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世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安秀溢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郝丽萍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贵白山市浑江区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主任谭立军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韩英浩白山市规划局浑江分局局长董建平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解万涛长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李莉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工程师牟晓霞靖宇县特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天玉白山市煤改办科员张正勇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耿德刚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科科长魏德明临江林业局基建处处长曲宏远湾沟林业局经营部长田友礼露水河林业局计划处副处长梁贵福长白森林经营局副局长松原市(15名):王立民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范默松原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审批科科长姜洪斌前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郑文祥松原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张恭松原市审计局副局长杨胜利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科长王宝民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褚春彦长岭县人民政府县长付云辉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赵晓明长岭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侯凤义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曲凤军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生态办副主任史同山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梁晖松原市宁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孙立新松原市农业委员会科教农科科长白城市(17名):迟亚军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程远兴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韩伟光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罗兆彬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于龙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丽艳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寇振国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毕宬宫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凤先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王欣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科员马龙波白城市洮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康明礼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XXX炜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郑清学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李建华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经济师徐玉霞白城市农业委员会农场科科长宋秋凤洮南市林业局林场科科长延边州(27名):刘志良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金勇文延吉市房产局局长冯玉宝敦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宇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白云升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丽莉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师全锦哲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副主任李玉才敦化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唐安民龙井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刘德怀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许钟哲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仁国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杨慧敏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农业科科员金日安图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关博珲春市泥改办科长梁大勇图们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张庆荣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张继新敦化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科科长王萍延边州农业委员会农垦处副处长万龙起延边州林管局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郭发文延边州林管局计划处副处长刘杰大兴沟林业局局长范光瑶天桥岭林业局副局长刘彦臣和龙林业局副局长陈荣善敦化市房产局产权处处长李强珲春林业局计划处处长刘春富敦化市林业局副局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3名):金洪生白河林业局基建处处长许燮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姜忠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住房保障科科长中省直(66名):刘大鹏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陈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朱明新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解国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郝建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田富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处长李世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国臣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张依群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张书伟省委办公厅综合一处主任科员孙贵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崔萍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刘日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XXX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副主任科员孙世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孙晓峰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孟繁程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计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杜志岩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孔德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主任科员周见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科员李洪广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海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南哲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主任科员王卫东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吴丽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调研员孟建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刘本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李琳平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兆海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旭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收办副主任吴祚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副处长王楠省纪委纠风室主任科员王百成省林业厅计划处处长乔中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胡铁寨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董本源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刘吉红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孙复志省信访局接待一处副调研员孙铁俊省林业厅计划处正高级工程师何涵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刘爱光省审计厅投资处科员周学义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副处长卫道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调研员李儒山省审计厅投资中心主任马辰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协调处主任科员高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信贷政策管理科科长马虹省电力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黄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胡文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副主任科员付海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孙航省林业工作总站副高级工程师王禹方松辽平原农村经济吉林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姚元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主任赵辉松辽平原农村经济吉林服务指导中心重点工程调度科科长郭伟省林业厅计划处副高级工程师刘秀英松辽平原农村经济吉林服务指导中心重点工程调度科工程师邢涛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高玉平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会哲吉林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编辑常思宁吉林人民广播电台编辑记者宋宝华城市晚报社记者孙环宇吉林日报社记者王小野新文化报社记者梅雪吉林电视台新闻中心制片人闫佳琦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记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长府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困难家庭居住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任务。
实施新一轮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利用3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及危旧房600万平方米。
其中:2009年230万平方米,2010年200万平方米,2011年170万平方米。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一)棚户区及危旧房的界定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年久失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危旧房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原则1.土地收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适宜土地收储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收储,实行净地出让,土地竞得人不享受棚户区政策;适宜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申报,相关部门进行现地踏查、联合确认,经实施指挥组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招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中,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是直接获得货币补偿款,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自主选择、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全市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委、审计、人防、税务、征收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8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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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 2017-0208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要求;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第四部分投标参数及技术要求;第五部分合同样本;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注:各供应商应正确阅读该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如因遗漏而造成的损失,采购中心一概不负责)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密封投标。
一、采购计划编号:2017-0208二、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电梯采购项目三、招标内容:电梯10台(预算:229万元)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
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四、付款方式:货物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质量无任何问题付清。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所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1、开标时间: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3、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需为法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被授权人(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开标现场查验,未持有上述证明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联系方式:招标人: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政务大厅二楼邮政编码: 130500投标保证金咨询人:刁敬国(0431)投标程序咨询人:李朔(0431)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2.1“货物”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除货物以外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3“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3.1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资质文件安全。
3.2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3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具有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所需要的如下特定资质条件:(本条根据需要设定)3.5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6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7投标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构成5.1 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第四部分投标参数及技术要求;第五部分合同样本;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6.2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科(工作邮箱)补充文件的形式。
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日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6.6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
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6.7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标文件7.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开标一览表应加盖公章,并用单信封完全密封并加盖公章。
8.2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密封:投标文件封面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公章。
投标文件应用信封密封。
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以及“201 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信封上下封口处必须用白封条加以覆盖密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开标一览表应加盖公章,并用单信封完全密封并加盖公章。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照以上需求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要求: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如果给予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折扣后的价格,否则,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货物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
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投标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8.3投标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1)商务部分:*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已年检合格的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开户许可证必须与投标申请函账户一致);提供二份以上相似案例合同(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企业讲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投标人纳税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截至日前投标人最后一次交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企业简况;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再次声明:商务部分资质证明文件中带*号的项为供应商资质审查内容,如供应商未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或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2)技术部分:*开标一览表 (见‘投标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并用单信封完全密封并加盖公章);*投标货物报价明细表;*投标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同投标货物型号一致的产品手册、介绍、说明书等技术材料;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配件、工具、备件清单;*售后服务响应、培训、维修等承诺;*在省内至少有一家以上售后服务机构以确保售后服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售后服务网点、人员、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