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关于进一步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实施意见(2022—202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安排市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根据科学配置和合理调度的原则,整合和统筹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示范区、示范带、美丽庭院、未来乡村建设等项目补助。
第三条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调研、制定和完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技术和管理规范;2.下达和落实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年度计划;3.参与设计评审、工程督查、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补助资金审核;4.牵头协调参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
第七条各镇(街道)作为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下同),具体负责项目村选定,实施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工程设计,建设招投标管理,政策处理,工程监管,预决算编制和造价控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项目实施的村级组织应当全过程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各阶段,配合镇(街道)和设计、施工单位,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政策处理、纠纷调解、工程监督、质量管理、长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九条补助范围和标准:市财政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规划设计、景观打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特色文化保护开发、村庄经营、产业发展等,按照项目建安费、规划设计费、政府采购费等进行补助。
美丽乡村工程资金支付方案

美丽乡村工程资金支付方案一、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模式分析美丽乡村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其中涉及到农村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旅游开发等多个领域,因此资金支付模式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设计。
1. 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环境整治是美丽乡村工程的重点项目之一,主要包括农村垃圾处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固体废物处理等内容。
在资金支付方面,可以采取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农民自筹等多种模式,政府出资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企业投资可以引入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农民自筹则是指农民按比例共同出资进行环境整治工作。
2.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方面的工程。
在资金支付方面,可以采取政府出资、银行贷款、农民自筹等多种模式。
政府出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可以用于弥补政府出资不足的部分,农民自筹则是指农民按比例共同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 农村旅游开发农村旅游开发是美丽乡村工程的另一个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村庄旅游设施建设、特色农产品开发、乡村民宿建设等内容。
在资金支付方面,可以采取政府出资、旅游企业投资、村民自筹等多种模式。
政府出资主要用于旅游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旅游企业投资可以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旅游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村民自筹则是指村民按比例共同出资进行旅游开发工作。
二、资金支付方案制定原则在制定资金支付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资金支付方案必须合理,即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各类资金的支付比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最大化。
2. 公平原则资金支付方案必须公平,即要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资金支付不公平的情况,确保项目建设秩序良好。
3. 可行性原则资金支付方案必须可行,即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考虑到政府财政状况、企业投资意愿、农民自筹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资金支付方案。
4. 灵活性原则资金支付方案必须灵活,即要随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农村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目标1.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项目进展,推动农村发展。
三、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由政府向农村项目划拨资金,用于项目运作和实施。
2. 捐赠款: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或组织捐赠的款项,用于农村项目建设。
3. 贷款:通过贷款方式融入资金,用于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四、资金管理机构1. 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和批准资金支出计划。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收入、支出、结算等。
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和监管。
五、资金管理程序1.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监管和核对。
2. 资金分配: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3. 资金支出:审批通过后,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4. 资金监督:对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六、资金使用原则1. 合理节约:遵循“节约用钱、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 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3. 依法合规: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资金监督措施1. 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外部监督: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捐赠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3. 审计检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八、资金管理责任1. 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管理规定的编制和实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负最终监督责任。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各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我市审核通过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项目村、乡(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五条村集体组织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一般按照受益范围确定,单村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受益村;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成立或明确建设主体。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市核定。
1、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统一申报。
美丽乡村指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美丽乡村指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为了进一步促进乡村美丽富美,并增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本方案针对美丽乡村指数奖补资金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一、指导思想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美丽乡村指数奖补的资金作用,推进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建设现代化美丽乡村,使农村居民生活品质和文明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资金来源和范围本资金来源于城乡一体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乡村环境的改善等各个方面。
本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环境整治、农村社会事务处理、农业生产加工上下游产业链的协调发展等方面。
具体范围如下:(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公路、灌溉水利、农村电网、村庄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包括农村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乡村环境整治包括农村空气质量改善、农村垃圾制度实施等。
(4)农村社会事务处理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法律援助、农村治安等方面。
(5)农业生产加工上下游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品牌和产业链升级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1、资金使用透明,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审批后实施。
2、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开支情况的审计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
3、拨款机构应及时地对拨入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跟踪检查。
4、资金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对经费不当使用、挪用、滥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乡(村)干部的资金使用不当行为,应严格追究其责任并依法处理。
四、评价方法五、附则1、本方案执行时间为三年。
2、有关问题解释权归本方案的制定单位所有。
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解除或废止本方案。
以上即为美丽乡村指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城发〔2017〕13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
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奖补标准及程序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乡村振兴必须遵循改革开放的宏大思路,以把握新时代经济增长主动性、把握时代潮流的方向,推动乡村发展中的质的转变和进步。
因此,乡村振兴伴随着乡村发展必须要科学管理振兴资金,以保证乡村振兴的实现,以便更好地把握乡村振兴正确方向、提高乡村振兴质量。
为了更好地指导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统筹谋划乡村振兴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原则1.本办法以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制度,促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落实为目的。
2.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科学规划、统筹部署、精准布局、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3.本办法旨在落实资金正确使用的责任,加强资金管理,促进乡村振兴资金的平稳运行及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制1.建立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体制,确定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构、责任人,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工作责任。
2.制定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有关制度,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工作措施。
3.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机构的职效能力,促进乡村振兴资金的有效使用。
4.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的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的审计监督,健全审计体系,定期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三、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1.乡村振兴资金用于实施乡村振兴计划,拟定、落实、督导乡村振兴计划等,主要投资项目有:农村公路建设、农村环境卫生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改造等。
2.乡村振兴资金用于实施乡村投资计划,主要投资项目有: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文化体育、乡村基础设施改造、乡村就业创业等,用于支持地方乡村投资项目的资金。
村级资金管理制度

村级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的资金收入、支出、核算、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村级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损失。
(三)效益性原则。
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透明性原则。
资金管理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二、资金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上级拨款、集体资产收益、捐赠、罚款等。
第五条村级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六条村级资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第七条村级资金收入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记录收入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村级资金收入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账务相符。
三、资金支出管理第九条村级资金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支出等。
第十条村级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村级资金支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支出申请,明确支出项目、金额、用途等。
(二)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审批。
(四)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二条村级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确保支出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村级资金支出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记录支出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村级资金支出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账务相符。
四、资金核算管理第十五条村级资金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确保核算数据真实反映村级资金收支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
确保核算数据完整,不得遗漏任何收支项目。
(三)准确性原则。
确保核算数据准确,避免出现差错。
第十六条村级资金核算应当建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
资金分配公式为:第九条?任务因素: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
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
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
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补助标准(比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和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2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5000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天、40学时)人均补助2000元,提升班(8天、64学时)人均补助3000元,研修班(15天、120学时)人均补助5000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4万元。
第十一条进度因素:(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38个县市,2014-2016年分别下达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36个县市,2014-2017年分别下达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任务下达时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1,二类县市为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绩效系数:每年1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年度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价等次,确定各县市绩效系数。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年度检查结束后及时提供。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