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目次页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2.2 符号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3.1 城镇消防用水量3.2 室外消防用水量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3.4 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4 消防给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2 消防给水系统选择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4.4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5.消防水源5.1 消防水源水质5.2 城镇给水5.3 消防水池5.4高位消防水池(箱)5.5 天然水源6 供水设施6.1 消防水泵6.2消防水箱6.3 稳压泵6.4 气压水罐6.5 消防水泵接合器6.6 泵房7 消火栓系统7.1 消火栓系统7.2 市政消火栓7.3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火栓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8.1管网形式及选择8.2 管材及管件8.3 阀门及其他9 消防排水10 水力计算10.1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11 控制与操作11.1 一般规定11.2 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12 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进场检验12.3安装与施工12.4 试压和冲洗13 系统调试与验收13.1 系统调试13.2 系统验收14 维护管理附录TOP1 总则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要求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要求1.1 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2 除锂离子电池厂房以外的建筑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3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表1.4室外电池预制舱(柜)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表1.5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3.0h;铅酸(铅炭)电池室及液流电池室外预制舱(柜)消火栓系统适用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1.7 各类型电池建筑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1 主控楼;2 警传室;3 给排水泵房及处理间;4 空冷器室。
1.8 锂离子电池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喷射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实验确定。
1.9 安装在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安装在室外单台容量为125MV. 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独立布置在室外的备用油浸变压器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10 储能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水量。
1.11 储能电站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配置场所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表1.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X

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
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
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
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一般规定第8.1.1条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 L/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室外消防用水量第8.2.1条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8.2.2-2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第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一)灭火设备(了解)(1)消防给水。
人防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可靠取水设施。
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2)室外消火栓。
当人防工程消防用水总量>10L/s时,应设“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出入口的距离宜≥5m,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3)室内消火栓。
建筑S>300m2的人防工程、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前室、避难走道,应设“室内”消火栓(4)以下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除丁、戊类仓库和自行车库以外,建筑S>500m2的丙类仓库和其它建筑S>1000m2的人防工程2)>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8m时;舞台使用S>200 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疯人院” 4)建筑S>500m2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5)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装机容量>300kW的柴油发电机房(5)人防工程中的以下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1)建筑S∈(100,500] m2的丙类仓库 2)建筑S∈(100,1000] m2的影剧院、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3)建筑S∈(100,500] m2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6)其它灭火设施。
为减少火灾时喷水灭火对电气设备和贵重物品的水渍影响,人防工程中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变配电室和其它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二)人防工程中应设置“自报系统”的场所★★(1)建筑S>500m2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健身体育场所(2)建筑S>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仓库)(3)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4)“疯人院”(5)重要的实验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房(三)人防工程中的消防电源、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1)消防电源1)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2)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30min3)建筑S>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正常照明的照度值,S≤5000m2的可按二级,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正常照明的照度值的50%4)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消防灭火设施系统概述

消防灭火设施系统概述消防灭火设施系统是指固定安装于被保护场所的用于扑灭现场火灾的自动或半自动设施系统。
常见的主要有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水蒸气灭火系统等。
一、水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是指以水为灭火剂的灭火实施系统。
主要包括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1)水的灭火作用和应用范围水是不燃液体,是一种天然灭火剂,它在灭火中应用最广。
1.水的灭火作用1)冷却作用。
水的热容量和汽化热都比较大,1㎏水,温度升高1℃,会吸收4.18kJ的热量;1㎏水蒸发汽化时,要吸收2.259×103kJ的热量。
所以,当水与炽热的燃烧物接触时,在被加热和汽化的过程中,就会大量吸收燃烧物的热量。
理论计算可知,1㎏水即可吸收4504kJ的热量。
所以,当水与燃烧物接触时会通过上述物理作用和化学反应,从燃烧物摄取大量的热,迫使燃烧物的温度大大降低而最终停止燃烧。
2)对氧的稀释作用。
实验表明,1㎏水能够生产1720L水蒸气。
所以,在火场上当水遇到炽热的燃烧物后会迅速汽化产生大量的水蒸气,从而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并稀释燃烧区中氧的含量,使燃烧区逐渐缺少氧而减弱燃烧强度。
3)对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稀释作用。
水溶性可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在允许用水扑救的条件下,水与可燃液体混合后,可降低可燃液体的浓度和燃烧区内可燃蒸气的浓度,使燃烧强度减弱。
当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浓度降低到了可燃浓度以下时,燃烧即会自行停止。
4)水力冲击作用。
经消防泵加压后输送到水枪喷嘴射出来的水流具有很大的动能和冲击力。
当高压水流强烈冲击燃烧物,使燃烧强度显著减弱以致熄灭。
2.灭火水流的形态和应用范围1)直流水和开花水。
通过水泵加压并由直流水枪喷出的柱状水流称为直流水;由开花水枪喷出的滴状水流称为开花水。
直流水和开花水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如煤炭、木制品、粮草、棉麻、橡胶、纸张等)。
2)雾状水。
由喷雾水枪喷出、水滴直径小于100μm的水流称为雾状水流。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规范一、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基本要求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要稳定可靠,能够满足消防灭火的需要。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阀门、泵站、水泵等设备要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水源要充足,并保持清洁,不得有杂质、污染等情况。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要有完善的泄水和排污设施,保持系统内的水质清洁。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要求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大小、材料及敷设方式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阀门、泵站、水泵、水箱等设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正规的安装和调试。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水枪、喷嘴等设备要能够满足不同灭火方式和灭火距离的要求。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布置要合理,消火栓的位置要明显标识,并有清晰的使用说明。
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验收和维护要求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验收要由消防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检测和保养工作要由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并有相应的维护记录。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使用中如有故障或损坏,要及时修理和更换,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使用和管理要求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使用要符合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遵循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使用人员要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管理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周围要保持通畅的消防通道和正确的标识,确保灭火时的便捷和安全。
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日常保养和检测要求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的水泵和水箱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水质清洁。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
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
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9 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10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12.2.3 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 分别计算。
8.2.3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 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 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 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 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 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8.1.2 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 和消防用水量,火场上不需要使用消防车或其它移 动式水泵等消防设备加压,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 就可满足水枪出水灭火要求的给水系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
和消防水箱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1
一般规定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 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1 消防水源
•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 池供给。
•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 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 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 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 不小于10.0m。
• 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 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 值。
8.2.2 各类场所的消防用水量
•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 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 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 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 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 •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
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 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 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
8.2.4.1 地上储罐的冷却水计算
•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 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 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在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 不高,其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的灭火需要, 在水泵站(房)内设有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启 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系统水压 要求的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和稳压 设施等组成的给水系统以及气压给水装置、采用变 频调速水泵恒压供水的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给 水系统均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8.1.2 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 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 可以采用室外和室内均为高压或临时高 压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采用室内为高 压或临时高压,而室外为低压的消防给 水系统。
• 当室内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 统时,室外常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之和。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1 1 2 2 2 2 2 3 3 3 3 3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 L /s)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85 90 95 100
8.2.1 城市消防用水量
• 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人 数 N( 万 人 ) N ≤ 1 .0 1 .0 < N ≤ 2 .5 2 .5 < N ≤ 5 .0 5 .0 < N ≤ 1 0 .0 1 0 .0 < N ≤ 2 0 .0 2 0 .0 < N ≤ 3 0 .0 3 0 .0 < N ≤ 4 0 .0 4 0 .0 < N ≤ 5 0 .0 5 0 .0 < N ≤ 6 0 .0 6 0 .0 < N ≤ 7 0 .0 7 0 .0 < N ≤ 8 0 .0 8 0 .0 < N ≤ 1 0 0 .0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 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用水量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 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 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 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 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 用水量之和。
➢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 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 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4 灭火器等的配置
•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 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3. 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4.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8.3.1条的规定。
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 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