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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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第四条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1(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要求,对企业起名字进行限制和规范的规则。

常见的企业禁用名称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禁止的词汇: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词汇,比如政治敏感词汇、淫秽词汇、暴力词汇等。

2. 欺骗性信息: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词汇,不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3. 行业限制词汇:某些行业有特定的命名要求,比如在金融行业,一些具有误导性、冒险性或违法性的词语是被禁止的。

4. 商标冲突:企业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5. 社会道德规范:企业名称不能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一切公众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在起名字之前,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一、禁止使用真实名称
1. 禁止企业使用真实人名或已有企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2. 禁止企业使用政府机关、党政军部门、国际组织等机构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二、禁止使用引用信息
2. 禁止企业使用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

三、限制使用词语及表达方式
1. 限制使用敏感词汇、违法、违规、低俗、虚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2. 限制使用具有误导性或模糊性的词语、字母、数字等作为企业名称。

3. 限制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敏感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四、审批机制和责任
1. 针对企业名称的审批,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工作。

2. 相关部门要定期更新企业名称审批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命名的监管,对违规企业名称进行处罚和整改。

五、其他规定
1.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命名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2. 企业应当尊重社会道德规范,选择具有正面意义、文明、规范的名称。

3. 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批结果,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备注:以上规则仅为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形象。

这些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敏感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政治敏感词汇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因为政治问题往往具有争议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因此,企业应避免使用与政治相关的词汇,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违法违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违法违规相关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贩毒、赌博、贪污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3.淫秽色情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淫秽色情相关的内容和文字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并且对未成年人形成极大威胁。

4.侮辱、歧视性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侮辱、歧视性的内容和文字,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尊重人的尊严。

侮辱、歧视性词汇会造成社会不和谐,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虚假宣传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虚假宣传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也会对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

6.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是最高利益所在,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惩。

7.侵权行为相关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盗版、抄袭等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原创者利益,也违背了市场竞争原则。

8.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诽谤、诈骗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形象,也是对企业负责任的表现。

企业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并且在命名时慎重选择合适的内容和文字,以确保企业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积极地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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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2]附件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审查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禁限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

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详见《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80、18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第五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说明:以下内容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等文件制定。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封建文化糟粕”是指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负面的风俗习惯、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等,如“妻妾成群”等。

“社会良好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反面词语如“去你妹”等。

是否构成宣扬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该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各方面因素。

6.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毒品”包括毒品本身的通称、俗称、化学名称相关内容和文字,如“海洛因”。

“淫秽”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文字内容,如“淫欲”。

“色情”包括以挑起或激发起性欲为目的的相关不良文字内容,如“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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