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资格预审办法(武城规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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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武土资规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4〕5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4年11月1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线性交通、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自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本办法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正负零硬化,车库(位)建成并标示;(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完毕;(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完毕。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三)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图册;(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远城区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其中,市招标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

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历范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中心城区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个人),设计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和《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54号),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对于日照分析、建筑面积校核两个审查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通知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的,建设单位还应包含项目公司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

二、告知承诺书在行政审批窗口和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告知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收到告知书,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基本信息,并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签订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行政相对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56号令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56号令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招标人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四、《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为200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7.发布公告的媒介 (2)8.联系方式 (2)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3)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1. 总则 (5)1.1 项目概况 (5)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5)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5)1.5 语言文字 (6)1.6 费用承担 (6)2. 资格预审文件 (6)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6)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6)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6)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7)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7)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7)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8)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8)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8)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8)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8)5.1 审查委员会 (8)5.2 资格审查 (8)6. 通知和确认 (9)6.1 通知 (9)6.2 解释 (9)6.3 确认 (9)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9)8. 纪律与监督 (9)8.1 严禁贿赂 (9)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9)8.3 保密 (9)8.4 投诉 (9)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11)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1)1. 审查方法 (13)2. 审查标准 (13)2.1 初步审查标准 (13)2.2 详细审查标准 (13)3. 审查程序 (13)3.1 初步审查 (13)3.2 详细审查 (1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13)4. 审查结果 (13)4.1 提交审查报告 (13)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14)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15)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5)1. 审查方法 (17)2. 审查标准 (17)2.1 初步审查标准 (17)2.2 详细审查标准 (17)2.3 评分标准 (17)3. 审查程序 (17)3.1 初步审查 (17)3.2 详细审查 (17)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17)3.4 评分 (17)4. 审查结果 (18)4.1 提交审查报告 (18)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18)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9)目录 (23)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2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6)二、授权委托书 (27)三、联合体协议书 (28)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9)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31)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2)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33)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34)九、其他材料 (35)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 (37)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二)宽度不小于八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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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记录、拟派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七条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二)投标申请人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报名;(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三)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资格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是否正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五)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六)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录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八)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第九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影响招标公正性;(二)企业和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三)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五)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存在处于公示期的失信记录,且未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六)企业未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七)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各项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各成员单位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方责任明确。

第十条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后,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分,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不足12名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取至第12名投标申请人时,出现多个投标申请人的得分相同的情况,应确定全部得分相同的的投标申请人成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除按照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打分:(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三)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四)企业被市、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五)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企业获得过市、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七)企业获得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3A企业”称号;(八)企业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在5年内的业绩;(二)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或高于招标工程的标准。

(三)企业获得的各种奖项,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奖项。

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示之日算起,同一奖项的发证、发文或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各种奖项的有效期为: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部级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2.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3.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4.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四)企业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是指5年内参加社会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救灾、承担过政府部门下达的突击性重大建设任务等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以及5年内在开展扶贫、助学募捐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

第十四条评审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二)投标申请人在网上投标报名后,下载资格预审文件;(三)投标申请人按照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四)招标人遵照法律法规关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其中,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不应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五)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七)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确定投标人的标准、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包装、标识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属于按规定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形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并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承揽工程的资质许可范围规定,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提出资质等级要求的同时,不得提出增加资质类别的要求。

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二)企业及拟派的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在建工程一览表;(四)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五)企业及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资格)、业绩、信誉等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复制件;(六)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承诺(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共同投标协议书;(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评审:(一)按照合格制的审查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誉、业绩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二)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三)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四)按照得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入选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五)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提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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