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理咨询服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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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室服务规定

心理咨询室服务规定

心理咨询室服务规定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心理咨询室的服务,并确保为咨询师和咨询对象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体验。

2. 心理咨询室使用2.1 心理咨询室只能用于心理咨询服务,禁止进行其他活动。

2.2 心理咨询室使用需预约,优先满足已预约的咨询师和咨询对象。

2.3 使用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师应遵守相关纪律,保持室内整洁和安静。

3. 咨询师责任3.1 咨询师应在预约时间内准时到达心理咨询室,并为咨询对象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

3.2 咨询师应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和机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咨询对象的个人信息。

3.3 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伤害咨询对象或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4. 咨询对象权利4.1 咨询对象有权选择合适的咨询师和服务方式。

4.2 咨询对象应享有保密和隐私权,咨询师不得擅自透露或使用其个人信息。

4.3 咨询对象有权终止咨询,并不受任何歧视或惩罚。

5. 安全措施5.1 心理咨询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咨询师和咨询对象的人身安全。

5.2 咨询师和咨询对象应遵守心理咨询室的安全规定,防止可能引起危险或伤害的行为。

6. 纪律和违规处理6.1 咨询师应遵守心理咨询室的纪律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6.2 如发现咨询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理。

6.3 咨询对象如发现咨询师有不当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寻求解决办法。

7.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心理咨询室服务规定,咨询师和咨询对象应共同遵守,确保心理咨询室的良好秩序和服务质量。

心理咨询室规章

心理咨询室规章

心理咨询室规章标题:心理咨询室规章引言概述:心理咨询室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专门场所,为了保障咨询师和咨询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咨询环境,通常会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心理咨询室的规章。

一、预约规定1.1 约定咨询时间:咨询者需提前电话或在线预约咨询时间,不得擅自闯入咨询室。

1.2 取消预约:如需取消咨询,请提前24小时通知,否则将会收取一定费用。

1.3 迟到规定:咨询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到达,需提前通知咨询师,否则可能会影响咨询效果。

二、保密规定2.1 保护隐私:咨询师需严格保护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2 咨询记录:咨询师需妥善保存咨询记录,不得随意外泄。

2.3 免责条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行为规范3.1 尊重原则:咨询者和咨询师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言论。

3.2 诚信原则:咨询者需如实向咨询师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3.3 合理要求:咨询者有权要求咨询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咨询师也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四、收费规定4.1 收费标准:心理咨询室应公布收费标准,明确咨询费用和支付方式。

4.2 优惠政策:可以针对学生、困难群体等提供优惠政策,但需在合理范围内执行。

4.3 支付方式:咨询者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咨询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五、安全规定5.1 紧急处理:如遇咨询者情绪激烈或出现危险情况,咨询师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5.2 紧急联系:咨询者需提供紧急联系人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5.3 紧急演练:定期组织紧急演练,提高咨询师应急处理能力。

结语:心理咨询室的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咨询室的秩序和提升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咨询者和咨询师应共同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咨询环境,促进心理咨询的有效进行。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当今社会,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和挑战,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心理咨询师作为帮助人们解决心理困扰、促进心理健康的专业人士,其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它不仅关乎到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直接影响着来访者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一、尊重与保密尊重是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的基石。

心理咨询师应当尊重每一位来访者的人格尊严、价值观和独特性,无论其背景、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性取向如何。

这种尊重体现在咨询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从语气、态度到对来访者观点的接纳和理解。

保密则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

心理咨询师必须严格为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和相关资料保密。

除非得到来访者的书面授权,或者在涉及法律要求、危及生命安全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这意味着,即使在与同行交流或进行案例讨论时,也必须隐去能够识别来访者身份的信息。

例如,如果一位来访者因为工作压力而寻求心理咨询,咨询师不能将其工作单位、职位等具体信息透露给其他人。

即使是在研究或教学中需要引用案例,也必须对敏感信息进行充分的处理和匿名化。

二、真诚与公正真诚是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品质。

咨询师应当以真实、坦诚的态度对待来访者,不伪装、不做作。

但真诚并不意味着毫无保留地自我暴露,而是在适当的时候,以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让来访者感受到咨询师的真心和关心。

公正则要求心理咨询师在对待来访者时,不因个人偏见、利益冲突或外界压力而有所偏颇。

无论是提供咨询服务、评估结果还是推荐治疗方案,都应当基于专业判断和来访者的最大利益,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位来访者。

比如,不能因为来访者的社会地位高而给予特殊照顾,也不能因为来访者的问题复杂而敷衍对待。

在收费方面,也应当保持公正合理,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方式,避免出现乱收费或额外收费的情况。

三、专业能力与责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心理咨询师履行职责的基础。

心理咨询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参加培训、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以提高自己的咨询水平和服务质量。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档2篇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档2篇Beijing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industry managemen 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心理咨询:咨询与治疗的关系文档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第三条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登记注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心理咨询的管理,共同促进大众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本市从事心理咨询职业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心理咨询机构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须向下列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规范

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规范

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供应良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心理健康,规范医院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实施,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心理咨询:指在心理学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心理咨询方法,对患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的过程。

2.心理治疗:指通过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患者的心理疾病进行干涉和治疗的过程。

3.患者:指寻求医院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的个人或群体。

第二章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内容第四条心理咨询服务内容1.心理咨询师应依据患者的需求和病情,供应个人或群体心理咨询服务。

2.心理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心理评估、心理教育、心理支持、心理咨询等。

第五条心理治疗服务内容1.心理治疗师应依据患者的心理疾病类型和病情,订立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

2.心理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认知行为疗法、心理动力治疗、家庭系统治疗等。

第三章患者权益与保密第六条患者权益保障1.患者有权接受医院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的自己乐意性、保密性和敬重性。

2.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敬重患者的个人意愿,确保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第七条患者信息保密1.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严格遵守医院的保密制度,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2.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第八条患者知情权1.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向患者认真介绍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目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效果与风险。

2.患者有权要求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进展情况,并向心理咨询与治疗师提出疑问和看法。

第四章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第九条医德医风1.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维护医院的良好医德医风。

2.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以患者的利益为重,严禁以个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专业知识与本领1.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具备坚固结实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供应高质量的服务。

2.心理咨询与治疗师应不绝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接受培训和学术沟通,不绝更新知识和技能。

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卫生部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制定《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导设立热线机构和热线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设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心理援助热线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应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要求,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第四条.设立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并以此为龙头,遵照《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方案》的技术要求,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设置热线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理解、判断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热线的功能第六条. 热线服务方式为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宗旨和目标: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群提供免费心理支持;降低来电者的自杀风险;向来电者提供抑郁等精神障碍的相关知识;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鼓励其寻求专业的治疗。

第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心理援助热线应与“120”、“999”建立联动机制,联合提供突发紧急事件的心理干预。

第八条.开办心理援助热线的机构应根据热线工作的专业性质,针对服务人群的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热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督导机制。

第九条. 北京市十六区县热线的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应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指导。

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员应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持合格证上岗。

热线机构日常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活动。

第十条.主持热线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维持热线日常运转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设备投入,培训、督导、宣传等费用。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督查热线工作的运转状况。

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热线号码、服务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热线机构设立条件第十一条.热线应当设在具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科门诊或病房的综合性医院或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并由设立医院或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京卫疾控字[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从事心理咨询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及登记注册程序,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是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望各相关部门依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第三条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登记注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心理咨询的管理,共同促进大众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心理咨询师行为规范

心理咨询师行为规范

心理咨询师行为规范前言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们承担着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我们的专业行为符合道德标准,我们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 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师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我们应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其个人信息和谈话内容。

在必要的情况下,如有法律法规要求或客户本人同意,方可适度披露信息。

2. 尊重和无歧视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每个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权和权利,不应以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年龄等因素歧视或偏见任何个人或群体。

3. 专业能力心理咨询师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通过持续的研究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我们要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时,确保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是经过科学验证和当代认可的。

4. 沟通和倾听心理咨询师应倾听客户的需求和问题,并用明确和恰当的语言与他们沟通。

我们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客户的咨询请求,确保与他们的沟通是有效和尊重的。

5. 职业边界心理咨询师要建立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适当边界。

我们应避免与客户建立任何不恰当的关系,包括情感或性别上的依赖。

并且,我们不应利用职位和权威来滥用客户的信任。

6. 持续发展心理咨询师应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要保持对最新研究和发展的关注,并将其应用到我们的实践中。

7. 团队合作心理咨询师应与其他专业人员建立合作和沟通,以提供更好的综合服务。

我们要尊重和理解其他专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并确保与他们的合作是互利共赢的。

结论作为心理咨询师,我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需要时刻遵守行为规范,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咨询服务。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我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增强客户的信任,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具体情况请参考实际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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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心理咨询服务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服务,是指由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人员通过对求助者的商谈、讨论、劝告、启发和教育等,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心理困惑或心理障碍,以使他们更好地成长,提高适应能力,增进心理健康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是指导心理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心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心理咨询职业要求的标准。

心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章心理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营利性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及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资质说明,悬挂于心理咨询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七条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地点。

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1间候诊室、2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1间测查室;室内陈设要满足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室内温暖,配备桌椅要舒适耐用,灯光柔和等。

(四)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

(五)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心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落实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聘请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并对其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

(四)对被聘心理咨询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收费项目应为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而不得拒绝。

不得隐匿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已经注册登记的心理咨询机构从业,并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具有心理学专业学历证书;
(二)具有心理咨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条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二)心理咨询服务人员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生活经济状况、价值观等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三)心理咨询服务人员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四)心理咨询服务人员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

尽量避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人员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有非礼的言行。

(五)当心理咨询服务人员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人员。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为求助者保密的原则,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

与其他心理咨询人员进行磋商时,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三)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五)心理咨询人员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心理咨询人员受卫生、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一)在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专门心理学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测量等,出具相应的心理状况证明文件。

(二)依法开展心理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接受专业培训和心理学继续教育。

(三)在自身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依据自身所受的教育、训练、督导以及相关的咨询、研究经历来提供服务、教学和研究工作。

对求助者的情况已超出心理咨询人员的能力范围,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尽力保护求助者的安全、给予紧急处置并及时向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求助。

(四)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

(五)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

(六)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职业培训。

(七)遵守心理咨询服务要求的其他执业规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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