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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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牌制作的基本规定

交通标志牌制作的基本规定

交通标志牌制作的基本规定交通标志牌是道路的“眼睛”其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都有一定要求,湘旭交通科技多年制作标志牌已熟练掌握制作要求,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交通标志牌制作的基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1、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

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2、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3、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4、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

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

二、分类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作业区标志: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7)告示标志:告知路外设置、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按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按光学特征分类,分为逆反射式、照明式和发光式三种,其中照明式又分为内部照明式和外部照明式。

按版面内容的显示方式分类,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纯白色二、标识的设置原则(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四、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二)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横式标识底色和文字可以选用外墙涂料、贴膜、喷绘或其他材料。

警徽可以选用金属、亚克力、反光膜、喷绘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横式标识应喷涂或粘贴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主体建筑物入口处居中醒目位置。

(五)门楣横式标识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4,效果图见图A-5。

七、安装要求(一)“标识”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二)使用门口灯箱标识的单位,应保证在灯箱开启后通电发光。

(三)“标识”所使用的文字要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和错别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观标志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观标志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观标志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外观标志,以确保其标志的合理、统一和规范使用。

符合规范的标志将有助于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方便公众和交通参与者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标志设计原则- 简洁明了:标志设计应尽可能简洁明了,以便于快速识别和理解。

- 鲜明突出: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图案应鲜明突出,使其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中易于辨认。

- 与标识对象相关:标志设计应与标识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相关联,以达到准确传达信息的目的。

3. 标志设计要求3.1 标志形状和尺寸- 标志形状应符合标志对象的特征,并具有良好的辨识度和美观性。

- 标志尺寸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以便于在各类交通场合中使用。

3.2 标志颜色和图案- 标志颜色可以根据不同的标识对象和用途进行选择,但应考虑到色彩的醒目度和对人眼的吸引力。

- 标志图案应简单易懂,能够快速传达所需信息。

3.3 标志材质和制作- 标志材质应具有耐久、防水、耐候等特点,以保证长期使用的效果。

- 制作标志时应注意工艺和质量控制,确保标志的质量达到要求。

4. 标志使用和维护- 标志应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摆放,确保其在交通场合中的可见性和可读性。

- 定期检查和维护标志,保持其良好的外观和功能性。

- 标志损坏或需要更换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维持标志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5. 合规性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志的合规性和规范使用。

- 对于未经批准或误用标志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6. 结论本文档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观标志的规范制定了基本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本文档的规定进行标志设计、使用和维护,将有助于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和服务质量,为公众和交通参与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PANTONE 2745C分析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PANTONE  2745C分析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纯白色二、标识的设置原则(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三、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350mm。

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二)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

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五)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四、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二)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三、管理职责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规划、设计、设置、维护和管理。

2.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相关工作。

3. 交通设施标志的施工单位、维护单位、使用单位等,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责任。

四、设施标志的设置1.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效率、安全警示等要求;(2)便于识别、易于理解、醒目明显;(3)不影响交通设施和周边环境;(4)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2.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设施标志设置规划;(2)设计:依据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设施标志设计;(3)审批: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4)设置:经审批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置;(5)验收:设置完成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五、设施标志的维护1.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检查,确保设施标志完好、清晰、醒目;(2)及时修复损坏、污损、褪色的设施标志;(3)清理遮挡、影响设施标志使用的障碍物;(4)对设施标志进行定期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遮挡、涂改、覆盖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六、设施标志的更新1. 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更新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效率、安全警示等要求;(2)适应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的变化;(3)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更新程序:(1)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更新规划;(2)设计:依据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设施标志设计;(3)审批: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4)实施:经审批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更新。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PANTONE--2745C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PANTONE--2745C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纯白色二、标识的设置原则(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三、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350mm。

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二)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

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五)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四、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二)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道路交通标记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惩处条例第四条其次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标记、标线、号志之设置目的,在于供应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资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平安。

第 3 条标记、标线及号志之定义如左:一标记以规定之符号、图案或简明文字绘于确定形态之标牌上,安装于固定或可移动之支撑物体,设置于适当之地点,用以预报或管制前方路况,促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留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设施。

二标线以规定之线条、图形、标字或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车辆驾驶人和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设施。

三号志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讯号,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

第 4 条标记、标线、号志之设置、养护及号志之运转,由主管机关依其管辖办理之。

铁路平交道标记及闪光号志,由铁路机构设置;道路上之铁路平交道警告标记,由管辖之主管机关设置。

施工地段之标记、标线、号志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设置。

车辆故障标记,由车辆驾驶人设置。

第 5 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指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

第 6 条道路于开放通行之前,应将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设置妥当。

道路和交通状况有变更时,应增设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并将不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同时清除。

第 7 条标记、标线、号志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楚完整及有效性能。

标记、标线、号志遭受损毁时,应由主管机关刚好修复,并责令行为人偿还修复费用。

第 8 条遮挡标记、标线、号志之物体及影响标记、标线、号志效能之广告物等,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各该物体之主管机关予以改正或取缔。

第 9 条标记、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

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一、红色色样其次五号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四、绿色色样第六号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4345之规定。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

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纯白色二、标识的设置原则(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三、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350mm。

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二)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

上部为中文,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五)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四、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一)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二)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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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
为统一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标识的种类和颜色
(一)“标识”分为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指路标牌和门口灯箱标识4种。

(二)“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相间(色标见下图)。

PANTONE 2745C纯白色
二、标识的设置原则
(一)公安交警大队(含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必须设置“标识”。

(二)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公安交警大队和交警中队,或者集中办公的城市交警中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识”。

三、门楣竖式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一)门楣竖式标牌高为2000mm,宽为350mm。

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

(二)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和英文两部分组成。

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中文字体为文鼎
CS大黑,简体;下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竖式标牌材质可以选用木材、型材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竖式标牌应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

(五)门楣竖式标牌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1、图A-2,效果图见图A-3。

四、门楣横式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一)门楣横式标识的高度应与主体建筑物门楣实际高度相匹配。

(二)门楣横式标识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警徽和英文三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左侧为中文“交通警察”,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间为彩色警徽,式样和颜色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右侧为英文“TRAFFIC POLICE”,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

(三)门楣横式标识底色和文字可以选用外墙涂料、贴膜、喷绘或其他材料。

警徽可以选用金属、亚克力、反光膜、喷绘或其他材料。

(四)门楣横式标识应喷涂或粘贴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主体建筑物入口处居中醒目位置。

(五)门楣横式标识的样式和尺寸见图A-4,效果图见图A-5。

五、指路标牌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一)指路标牌长为2000mm,宽为3000mm。

(二)指路标牌为蓝底白字,由中文、英文、电话号码(含区号)和距离标注三部分组成,内容横向排列。

上部为中文,内容为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名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大)队”,第二部分内容是“××大(中)队/车辆管理所”,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中部为英文“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在少数民族地区,英文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代替;下部为电话号码和距离标注,字体为ARIAL BLACK。

(三)指路标牌基材是原色铝合金板,面材是蓝色和白色反光膜。

反光膜应符合国家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833)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主干路的指路标牌应采用一至三级反光膜;二级或三级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指路标牌应采用四级以上反光膜;四级公路和流量小的其他道路可使用四级或五级反光膜。

(四)指路标牌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距公安交警队、车辆管理所200至500米易于发现的地点,一般设置在车行道右侧
的人行道、路肩,中央分隔带上。

指路标牌安装于悬臂上,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要求。

一般道路,指路标牌下边缘到路面的净空高度应大于4500mm;高速公路,标牌下边缘到路面的净空高度应大于5000mm。

(五)指路标牌的式样和尺寸见图B-1、图B-2,效果图见图B-3。

六、门口灯箱标识的尺寸、文字编排、材质、设置要求及式样
(一)门口灯箱标识高为965mm,宽为605mm,厚为170mm。

(二)门口灯箱标识上部为白底彩色警徽,下部是蓝底白字。

中文是“交警大(中)队”或“车辆管理所”,字体为文鼎CS大黑,简体;英文是“TRAFFIC POLICE STATION”或“VEHICLE MANAGEMENT STATION”,字体为ARIAL BLACK。

警徽和蓝色图文在箱体内侧印制,警徽的式样和颜色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的要求。

(三)门口灯箱标识的边框部分采用铝合金,主龙骨立柱采用型材,内设3只20W电感式日光灯管,发光功率不小于60W。

(四)门口灯箱标识的设置应醒目,可悬挂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门口建筑物上,也可设置在公安交警队或车辆管理所入口的道路一侧,灯箱的上边缘距离地面不小于2350mm。

(五)门口灯箱标识的式样和尺寸见图C-1、图C-2,效果图见图C-3。

七、安装要求
(一)“标识”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二)使用门口灯箱标识的单位,应保证在灯箱开启后通电发光。

(三)“标识”所使用的文字要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和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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