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方法

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方法1.2 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对总规实施评估提出七项内容,分别是:1)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3)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4)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5)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6)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7)相关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两项内容:8)新增违法建筑是否五年持续“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情况;9)城市风貌特色挖掘和保护情况及成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以上形成总规实施评估四个部分九项内容。
二价值转变:三导向六维度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生态文明,促进文化复兴。
因此,国土空间规划的使命在于以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能够实现全域规划与资源统筹、上下衔接层层落实、可以评估监测考核的高效空间治理体系。
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的目的也应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从优化空间治理方面来寻找切实问题,提出规划建议。
在价值取向上,需要紧紧围绕三大导向和六大维度展开相应的工作内容。
三大导向和六大维度不是简单的抽象的原则,而是要我们切实的转变观念,转变衡量价值的标尺,把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作为实施评估的准绳。
三内容转变:强化空间治理虽然国土空间规划内容上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较大区别,但总规实施评估的四大部分内容可以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内容框架的参考,即规划内容评估、实施效果评估、实施过程评估、规划修编建议。
3.1 规划内容评估该部分内容需要紧紧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展开,具体包括战略目标、空间格局、要素配置、国土整治、分解落实、政策措施、平台系统等七部分内容。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建设五位一体。
A.民主法制B.生态文明C.城镇化D.现代化【答案】B〖〗【解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
A.行使权力B.公民第一C.讲究实效D.勤政廉洁【答案】B〖8.1.3〗【解析】“公民第一”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在行政决策上享有知情权和顾问权,公共行政追求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公共行政应该增加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的监督与参与。
3.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不包括()。
A.宏观经济调控B.微观政策制定C.国有资产管理D.个人财产保护【答案】D〖8.5〗【解析】经济职能是现代国家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以积极手段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对政府经济职能内容的界定分歧较大,一般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经济管制、组织协调全国的力量办大事(即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4.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行政法规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答案】D〖1.2.2〗【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摘要】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一直是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弱项,本文在对英国和德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在法律地位、参与阶段、参与方法和意见采纳四个方面,希望对未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实施评估公众参与联络组织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公众参与背景及现状1.1、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实施背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文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
该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各省市编制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法规、条例的基础法律文件,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是我国第一次把规划评估纳入到国家的法规体系中。
2006年4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后文简称“编制办法”)开始实施,其第十二条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编制办法所要求的总体规划实施总结,是作为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条件。
2009年4月16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后文简称“评估办法”)开始实施。
评估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评估的组织主体,评估第三方单位,评估期限,评估主要内容、评估成果组成及评估的公开公示等内容。
1.2、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现状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相对于大城市在评估的透明度、规划宣传、公众的规划认知度等,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度低得更是令人难以想象。
虽然评估办法已经把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中大部分城市做的都不到位,公众参与度较低。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15.紧凑度 16.市政公用设施 17.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18.居住用地 19.工业用地
空间组织与布局情况 (40%)
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情况(20%)
20.公共设施用地 21.绿地 22.道路广场用地 23.对外交通用地规划 24.对城市规划了解的满意程度
公众对规划的满意程度 (20%)
公众满意程度(20%) 合计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 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田莉等
总体吻合度评价 用地规划与实施的吻合度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实施评价 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吻合度 不同类型用地的吻合度评价 用地吻合度在不同区域的空间 分布
学术探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 价
城市人口政策评价 城市产业政策评价 城市总体规划的政策实施评价 城市空间政策评价 城市住房政策评价 政策因素 市场因素 体制因素 投资因素 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 建设时序 。。。。。。 结构布局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 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 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时的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市县空间规划评估范围主要基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 规”)为主体,同时根据市县地方规划编制实际,可涵盖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交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林地保护等各专项 类空间规划内容。
5.3.1 基础图件 ................................. 14 5.3.2 评估成果图件 ............................. 14 5.4 附件 ............................................ 16 6 附则 ................................................. 16 附件 1 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 17 附件 2 市县专项类空间规划参考名录 ........................ 20 附件 3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指标表 ...................... 21
26新增基础设施市域县域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市域县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的土地开发综合整治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中心城区综合交通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道路及交通设施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用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总规居住用地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居住用地情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清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48号)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一、评估目的《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称现行总规)于2008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至2015年底,实施期限已经过半,为了有效地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正确指导,现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对现行总规开展全面的评估,并以本次评估为契机,重点梳理我市城市建设短板,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总规修编和其它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或依据。
二、实施期限:2008至2015年。
三、评估范围:分为市域-滨海地区-中心城区三个空间层次的评估范围,并采用2015年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行政名称和辖区范围,重点对秦皇岛市中心城区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三、实施绩效评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秦皇岛实际情况,主要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 阶段性目标: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资源环境保护情况较好人口规模、经济和城镇化发展速度较慢,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成情况较好,资源、环境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
2. 城镇体系:中心城区实现规模转变,重点城镇发展迅速在现行总规“两带一轴”的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指导下,南部沿海城镇发展带初具规模,北部生态保护带保护较好;中心城市实现了由中等城市向大城市的规模转变,城市人居环境和功能品质有了明显的提升。
县城空间进一步拓展,功能逐步完善,各县县城均步入省级园林县城行列,现行总规确定的9个中心镇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其中5个被列为全国重点镇。
3. 综合交通(1)对外交通建设成绩斐然,区域对接能力有效加强在现行总规指导下,北戴河机场、津秦客专、承秦高速、新火车站等一批重要交通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极大地完善了秦皇岛市和周边区域的交通联系;西港搬迁工程进程相对较慢,港口建设方面距离总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2)组团高速互通格局基本成形,国道改线工程稳步推进滨海地区“4+2”组团之间,均已实现高速道路相互连通;北戴河区205国道改线工程已经完成,对缓解暑期北戴河区交通压力起到了重大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作者:廖茂羽罗震东来源:《上海城市规划》 2015年第1期廖茂羽罗震东文章编号1673-8985(2015)01-0082-07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方法是城市规划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已经获得了明确的法定地位,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
基于评估理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技术3个维度,构建立体的实施评估方法体系,对中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众多方法进行系统的观察分析和分类总结。
评估理念维度的方法分为静态评估方法和动态评估方法,评估对象维度的方法分为实施结果评估方法和实施过程评估方法,评估技术维度的方法分为定量评估方法和定性评估方法。
通过分类综述,认为静态分析与动态监测、实施结果和实施过程、定量和定性不同维度方法的结合与交互使用,更为多元复合的方法体系的发展是全面、客观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
0 引言中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起源于世纪之交① 。
面对全球化、市场化与分权化改革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与建设,基本延续计划经济思维的城市总体规划不断陷入困境,尤其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普遍被超前实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性面临巨大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对规划实施效用的反思应运而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成为亟待开展的现实需求。
规划界不仅寄希望于通过评估指导新一轮总规调整或修编,更为重要的在于促进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的优化以及城市规划社会地位的巩固与提升。
2001年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发达城市率先拉开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实践的序幕。
随后孙施文、周宇(2003)率先总结了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介绍其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1],助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的开展。
在积极学习西方规划评估理论和不断开展本土实践探索的双重驱动下,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开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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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
(试行)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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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
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精品文档,超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