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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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一、引言介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背景和意义,概括论述本文的主要内容。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与定义详细解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和定义,阐述其基本要素和内涵。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⒈社会公平与公正: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可以消除区域之间的教育差距,提高教育资源的均等化水平,使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机会。

⒉人力资源培养: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有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力资源,提高国家的人力资本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⒊国家竞争力: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能够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路径与方案⒈政策制定与法规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原则,并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⒉教育资源配置与补偿机制: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益,通过建立补偿机制,调整地区间的教育资源分配差距。

⒊师资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建立健全的师资培养体系,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⒋校舍建设与设施改善:加大校舍建设的力度,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学生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

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阻碍因素与对策⒈资金短缺: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定合理的资金保障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投资。

⒉教育内外部不均衡:加强中央和地方间的协调合作,建立跨地区的教育合作机制,推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⒊师资短缺: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地区从教,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教师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六、结论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附件: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义务教育:指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制性基础教育。

⒉均衡发展:指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实现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公平公正。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解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解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解读一、什么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1986 年发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022 年所有省(区、市)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我国用 25 年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材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

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

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10021512 汪萍1986年4月12日,我国出台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项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政策的稳定、成熟与定型化。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因此,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又对这部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纲要中也强调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

第一,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2008年秋季起,全国城乡全部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了免费性。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公平性。

均衡发展思想贯穿《义务教育法》修订的全过程。

200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加快推进西部“两基”攻坚、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决定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实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两免一补”政策,促进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解读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解读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解读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义务提供的一种免费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
成部分。

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实现均等化教
育机会,改善义务教育质量,以全面推进教育公平、优质发展。

首先,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老师力量建设,提高教师能力水平,
改善学科课程教学设施,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创造良好条件。

其次,要大力改革义务教育课程,使之能够反映新时
期新需求,完善义务教育基本设施投入,通过投入保障的形式将一定
的财政资金投入义务教育,以保障义务教育能够均衡发展。

最后,要
加强义务教育的监管,严格落实API(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总之,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要满足当前未成年人的社会发
展需求,而实现这一要求就需要我们积极努力,多途径与合理的投入
保证,积极投身于完善义务教育改革工作之中,协同推动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

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探析——以江苏为例

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探析——以江苏为例


财 政 保 障机 制对 实 现 义 务教 育均 等 化 的 重
要 性
教育 是民生之重点 ,作为其起点与核心的义务教育 , 更
居 于整 个 教 育 体 制 的 基 础 地位 。 义 务 教 育 是 典 型公 共 产 品之


政府 应在其提供过 程 中负起 主导责任 , 突显 在对其有效
各 市间 的经 费 分 配 不 均 、 办 学 条 件 不 均 和 师 资 水 平 不 均 。财
教育经费保 障新机制 的全面实施 、 “ 两免一补 ” 等相关政策的 积极落实 , 从义 务教 育财 政总量上看 , 国内各省 、 各区域尤其 是经济薄弱市县 , 皆呈大幅增长趋势 ; 从其管理上看 , 许多地 方也基本做 到了义务教育 资金 的专 款专用与财 务透 明 。不
学教育发展观 。
政保 障机制作 为公共框架 中不 可或缺的元素 , 对 于义 务教育 均 等化 的实 现起 着关键作用。 目前 , 学术 界的研 究较 多侧 重 于义务教育 均衡 发展 、 城 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及农村义 务教 育 经费保 障等 , 将 财政保 障机制结合 义务 教育 均等化来 进行 研 究的并不多 。笔者试 图以江苏为研究对象 , 以寻找财政保障 机制差距为 出发点 , 运用 公共 财政 的完善来 推动江苏省义务 教育的均等化发展。

要: 江 苏是 个教 育 强省 , 但 由于省 内客 观 存 在 的 经 济 、 社 会 及 文化 发 展 的 不平 衡 , 加 上 义务 教 育 办 学和 管理 体
制的地方化及相 关政策的不 完善 或执行 不到位 , 义务教 育的不均等现象仍 然存在 。 而能改善 区域 间义务教 育不均等局 面的有效手段 当属 财政保障机制。 目前 , 江苏省在 实现 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保 障机制如义务教育经 费投入 机制、 政 府 间责任分担 、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 方面仍存在着不足。因而, 根据江苏实际提 出了以消除义务教 育 区域 不均等现 象 为 目标 , 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 从而推动义务教 育均等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 义务教育 ; 均等化 ; 财政保 障机制 ; 江苏省

2024年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总结

2024年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总结

2024年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总结
2024年,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以下是对该工作的总结:
1. 教育经费的增加:政府在2024年增加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了每个学生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这包括扩大教育经费,并增加教师工资和培训。

2. 教育资源的均等化:政府在2024年采取了措施,减少了城乡之间和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差距。

这包括改善农村地区的学校设施和教学条件,以及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给偏远地区的学生。

3. 培养高素质教师:政府在2024年加大了对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过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提高教师的职业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并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4. 优化课程设置:政府在2024年对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了优化,使其更加符合学生的兴趣和需求。

同时,还加强了科技教育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 加强校园安全:政府在2024年增加了对学校安全的关注,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

这包括修建更加安全的学校建筑,增加安保人员和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通过以上的努力,2024年的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促进了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为青少年提供了更
好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

这将为国家未来的发展培养出更多有素质的人才,为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做出贡献。

宪法对教育公平的要求

宪法对教育公平的要求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被广泛认同和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律文件,对教育公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剖析宪法对教育公平的要求,并对其背后的意义进行探讨。

第一,宪法确保每个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宪法对教育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强调了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经济背景、地域差异或身体条件如何,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

第二,宪法保障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普通初等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以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受初等教育”。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有机会接受普通初等教育。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教育投入,保证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地区和家庭相当的教育资源。

这些规定旨在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第三,宪法禁止教育的歧视行为。

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为了消除一切妨碍人民接受教育的制度和不良习惯,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中等教育。

”这一规定禁止了各种对特定群体的教育歧视,例如性别歧视、民族歧视、贫富差距引起的教育不平等等。

并且宪法还强调了普及中等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国家要积极消除妨碍人民接受教育的各种不良制度和习惯。

第四,宪法鼓励和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方针”。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视,并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力度确保义务教育的覆盖面和质量。

义务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宪法对其发展给予了特别关注。

宪法对教育公平的要求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社会公正的追求。

加强教育公平的努力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确保教育资源均衡分配,消除不公平现象。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关注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意识的普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

教育均等化之我见

教育均等化之我见人类对教育均等化的追求由来已久,它的内涵随着时间的进步,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它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最关心的。

”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高度关注中国教育均等化的进程,当然更关注我们教育均等化的具体实施。

一、早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先贤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主张。

他开创私塾,一举打破了奴隶主对教育的垄断,最早主张并努力实践教育机会的均等化。

二、现在人们对教育均等化的理解,大概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机会的平等。

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儿童的平等入学权,这是教育史上巨大的进步,当然规定了这种权力,并不意味着每个儿童都能真正享有。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巴州区有的地方,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还是没有真正达到百分之百。

家庭、学校、社会对智障儿童、残疾儿童、顽皮儿童的关心还是有一定的死角。

面对国家的普九验收我们应该尽力少在普九数据上花夫,多做实际功夫,走家串户,深入调查,真正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如果儿童从起点上便开始受到不相同的对待,甚至连机会都没有,当然就谈不上平等,起点上的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

2、教学过程中的平等。

教育资源是指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有效运行而确立的制度,法规以及消耗的人力、财力等。

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投入密不可分,教育投入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重视教育的重要条件,主要表现在学校设备、仪器、设施、实验室、图书馆等拥有的数量和质量。

我区基本上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在城区,重点小学与一般小学在教育资源上的差异原来就比较悬殊,而重点小学往往又具有获得教育资源的优先权,落后地区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更是缺乏,如在师资配备上存在明显的城乡之间不均等,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素质整体上不是很高,,当地农村小学合格教师严重缺失,大部分毕业生不愿回到本地工作,并且在岗教师队伍不稳定,发达地区教师普遍学历较高,甚至出现超编现象:在学校的办学条件上,有的学校校舍已达现代化水平,电脑室、音乐教室,实验室,多媒体已经进入了学校,学生在享受着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带来的极大方便,而落后地区甚至连最基本的教室、书本、课桌都缺乏,现代化的设备更是可望而不可及。

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

教育公平的政策有哪些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

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提升等多个方面,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公平、更优质的教育环境。

首先,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离家较近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避免因择校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均衡和学生压力过大的问题。

通过划定学区,让学生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减少了家长为孩子择校的奔波和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区房”过热的现象。

“两免一补”政策也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举措。

“两免”指的是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一补”则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

这项政策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够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在农村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学习。

同时,加大对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

对于残疾儿童,推行“随班就读”政策,要求普通学校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专门的教育服务。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各地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障他们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消除户籍限制,让随迁子女能够与当地孩子享受同等待遇。

在高中教育阶段,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学生需求,开设丰富多彩的课程,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同时,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高中学业。

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通过贷款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整改方案

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整改方案一、前言义务教育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保障公民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

为了推动学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本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获得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教育的共享和公平。

二、整改目标1. 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率,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 缩小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

3. 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4.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具体目标。

三、整改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并配套出台细则,明确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则和政策导向。

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投入和支持,确保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2.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公平、透明的资源配置机制,确保教育资源能够公正分配到各个学校。

增加对薄弱学校的特殊资源支持,提供更多的老师和教育设施。

3. 完善教育评估体系建立全面、科学的教育评估体系,包括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对学校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水平。

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5. 推动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加强科学、艺术等非传统学科的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6.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育人能力。

通过家校协同,共同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学习习惯。

7. 强化学校管理加强学校管理水平,提高学校的内涵建设。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对学校实施监督和指导,确保教育工作的规范运行。

8. 加强教育投入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的资源保障水平。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教育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效益。

四、实施路径1. 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制,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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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法律保障作者:秦勇薛蔚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2期[摘要]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这为义务教育均等化的目标实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均等化是贯彻公平理念和人权理念的需要。

目前,中国区域、城乡、校际间义务教育发展不均等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实现中国义务教育均等化,需要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方财权和事权的统一,健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等。

[关键词] 义务教育;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G52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5)02-0049-06一、义务教育均等化的界定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在国家大力倡导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时代背景下,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理念写入法律之中,为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成为中国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关于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内涵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制定义务教育服务的最低标准,保证不同地区、城乡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义务教育服务[1]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义务教育均等化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确保给所有未来公民以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各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实现并保障其最基本的教育权利、条件和机会[2];有的学者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出发,认为义务教育均等化是指在义务教育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是全体公民的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标准的义务教育,是要将义务教育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促进社会教育公平。

[3]通过对不同学者观点的梳理,我们发现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内涵大体包含以下几点:一是义务教育均等化标准应由国家或政府制定;二是义务教育均等化是一种最低标准;三是义务教育均等化内含机会均等;四是义务教育均等化成果为全体公民共享。

义务教育的均等化和均衡发展都是研究教育资源的配置,其直接目标都是促进教育公平,但是“义务教育均等”不同于“义务教育均衡”。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义务教育均等是一个静态发展的概念,“均等化”侧重量化考据,是实现义务教育的底线标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侧重动态发展过程的平衡,“均衡发展”量化考据的意义不突出,主要是质性分析,是一个相对的、大体的概念。

基于此,我们认为义务教育均衡只适合作为理念出现,在教育发展大方向上起指引作用,而义务教育均等化则可以量化为具体的操作标准,法律不应笼统地将其作为一般性原则加以规定,而应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均等化所应达到的具体标准,落实到教育实践中。

关于“机会均等”,我们认为义务教育均等化不仅包括教育起点的公平,同时也包括教育过程中的公平和教育结果上的公平。

义务教育起点的公平主要是指入学机会或进入其他教育系统的机会平等。

义务教育过程的公平主要指就学条件平等,在同一层次的教育中,应向任何受教育者提供基本相同的教育条件,如在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等方面都应该基本相同。

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是指对每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都应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教育标准。

总之,我们认为,义务教育均等化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全体社会成员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时公平地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标准的服务。

二、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法理基础义务教育对于每个个体而言不可或缺。

缺乏最基本的知识的教育的人是很难成功融入这个社会的。

换句话说,义务教育是进入现代国家和社会的通行证。

因此,义务教育的机会或者说权利必须惠及全社会的每一个个体。

义务教育均等化能够保证每一个个体都平等地享受到有制度保障的最低标准的教育服务。

当然,这只是义务教育必须要均等化的朴素认识。

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深层法理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义务教育均等化是贯彻公平理念的需要。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在一定范围内,正义即公平。

他认为,正义是公平理论中平等的原始状态,其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一致。

他强调,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4]罗尔斯在第一个原则中肯定了公民享有的平等自由权,认为平等自由权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以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权为前提。

义务教育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最广泛的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平等自由权利之一,保障公民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以更大经济利益为幌而行侵犯公民义务教育权利之实的行为是对公民平等自由权的否定和社会公平的瓦解。

在第二个原则中罗尔斯认为经济安排虽然具有天然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正当性的获得是以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为前提的。

罗尔斯进一步强调第二个原则的实现不能背离第一个原则,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必须首先符合公民自由权和机会平等。

从长远看,义务教育均等化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

一方面,均等化的义务教育服务有利于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个体通过相对公平的教育机会获得较为公平的就业机会,进而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缩小个体间收入分配的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另一方面,义务教育均等化具有一定程度的再分配功能,其实现需要对国民财富进行二次分配,需要财政政策向薄弱地区、薄弱学校重点倾斜,以最大限度地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达致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最终实现教育公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月第31卷第2期秦勇,等:中国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法律保障其次,义务教育均等化是贯彻人权理念的需要。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核心,也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平等地接受教育既是自身生存的需要,也是谋求更大发展契机的需要。

中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它不因种族、宗教、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有高低轻重之分。

这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及其所有成员能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国家为全体公民免费提供均等化的义务教育是对个体追求自由、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是贯彻人权保护的需要。

义务教育均等化作为一项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安排,它将更切实地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三、中国义务教育非均等化的现状对中国义务教育非均等化的现状的阐述需要精确的统计数据和准确的分析,这可能需要一个专门的题目来进行研究和讨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论证法律如何保障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现,因此对义务教育非均等化的现状的描述可能是粗线条的。

我们将中国义务教育非均等化的现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不均等中国义务教育的区域不均等直接体现为义务教育的经费差距。

根据2012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普通小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比值为239∶1∶184,普通小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比值为207∶1∶16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普通初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比值为245∶1∶164,普通初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比值为196∶1∶149。

在国家对义务教育财政扶持力度逐年加大的情况下,中国呈现出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差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部、西部地区同为义务教育发展较为薄弱的地区,但是相较东部和西部,中部地区无论在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还是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上均为最低,出现中部塌陷现象。

教育经费不足直接导致区域间义务教育在办学条件、师资配置、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差距。

(二)城乡不均等长期以来,中国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明显向城市倾斜,城乡义务教育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不均等。

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城市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比较突出。

[5]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16个地区的农村小学生均教育支出低于普通小学,20个地区的农村初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低于普通初中。

农村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与普通小学的比值为1∶107,农村初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与普通初中的比值为1∶109。

在办学条件上,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一直是公认的事实,近些年城乡差距虽然有所缩小,但是农村办学条件,尤其是校舍条件,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距离。

根据2010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农村普通小学和初中的危房面积占所有普通小学、初中危房面积的772%、523%。

在师资水平上,农村义务教育呈现专任教师资源充足,高层次教师资源短缺的教师职称结构失衡状态。

2010年,农村普通小学及初中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993%、980%,然而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仅占502%、489%。

(三)校际不均等校际不均等是指同一层次同一类别的学校,由于财政投入不均等,同一区域内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之间,在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财力资源方面的不均等。

建国初期,国家财政收入不足,为在有限的教育经费内尽快培养高素质人才,中国在基础教育阶段推行“重点校”政策。

“重点校”政策的推行使得部分学校在国家政策的“特殊照顾”下,不断累积优质教育资源,逐渐形成与其他同一层次同一类别学校的巨大差距,并进一步引发了普遍的择校现象,教育资源供需矛盾异常尖锐。

根据2010年某城市重点中学、非重点中学以及该地区农村普通中学的调查数据,城市重点中学在教育经费投入、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远远超过非重点中学,城市非重点中学远远超过农村普通中学。

四、中国义务教育非均等化的主要原因(一)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配套立法进展缓慢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更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中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六部教育单行法和大量的部门规章,虽然数量上颇具规模,但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统一法律体系。

首先,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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