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篇一: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篇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案件移交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案件移交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

关于移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函尊敬的XX单位:[接收单位名称]我单位在近期对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单位进行汇报,并请求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事故发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地点位于[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导致[伤亡人数]人受伤,[死亡人数]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经济损失金额]。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涉及[事故原因简述],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初步认定事故原因,并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我单位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
三、移交原因及依据鉴于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问题具有严重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且超出我单位的管辖范围,我单位认为将本案移交您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更为合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特此向您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四、请求事项我单位请求您单位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单位将全力配合您单位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沟通,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我单位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希望您单位能够尽快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感谢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敬礼![移送单位名称][移送单位印章][移送日期]注: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存移送单位备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摘要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其中,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制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安全生产案件的定义和特点安全生产案件是指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种事故、事件及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案件的特点是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后果严重、追溯范围广,具有较高的社会群体性和公共性。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原则安全生产案件涉及的部门众多,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接收和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遵循以下原则:•全程监管原则。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实施全程监管,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桥梁,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畅通。
•责任明确原则。
各部门在接收和移交安全生产案件时,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确保案件处理及时、有效、规范。
•依法办案原则。
涉及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程序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和移交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接收安全生产案件的接收是指承担接收职责的部门收到相关安全生产案件的过程。
接收应实现以下几点要求:•接收领导到案。
由接收部门的领导接受,及时指导案件处理工作。
•立即反馈。
接收的部门要立即反馈情况,通知相应的处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将案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录入信息。
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到管理系统,实现监管全程的信息化。
移交安全生产案件的移交是指接收部门将案件转交相关处理法定部门的过程。
移交应实现以下几点要求:•移交有据。
移交前接收部门应对案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应的文件,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处理意见、移交事宜等,并在移交的文件,注明移交时间、对象等要素。
•协作顺畅。
接收部门应和处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依照情况不断进行案件信息交流,处理进度及时会商。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应急〔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则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
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碰硬,以高质量执法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坚持精准执法,着力提高执法质量(一)明确层级职责。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统筹分析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各层级执法能力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权限,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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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
(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三)区安监局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起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区安监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其中,对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四)需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由局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区安监局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违法)的材料。
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面交接并妥善保管移送收
据,并请受移送机关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和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七)区安监局对受移送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区安监局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登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存档:
1、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月底前将当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2、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存档。
3、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请复议或者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存档。
(九)对于移送的案件,区安监局办案机构应及时将受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结果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