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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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作者: 陈玉琢[1,2] 叶美萍[1] 魏海乐[3]
作者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2]东北财经大学 [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出版物刊名: 税收经济研究
页码: 51-5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盈余积累 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
摘要:文章首先对以不低于或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下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和转让股权孰先孰后的税负状况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基本能达到避免对股息所得重复征税的目标。

其次,通过会计和税收的规范分析,得出几点结论:资本溢价不属于盈余积累,个人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的财产原值应包括投入企业的股本和资本溢价,对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税,应增加新股东再转让股权的"财产原值",进而对完善23号公告提出了几点建议:为避免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企业原盈余积累分红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先转让后分红也应采取措施避免对股息所得重复征税。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和 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和 涉税分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资本公积概述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

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

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题 分 以下情 形 处理 :
委 托代 征管 理 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税 收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 规 范 委 托 代 征 行 为, 降低 征纳 成本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 一) 新 股 东 以小低 于 净资 产 价格 收 购股 权 的 , 企业 原盈 余 积 累 已全部 计入 股权 交 易价 格 , 新 股 东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增
余积累 中, 对 于 股权 收 购 价格 减 去 原 股 本 的差 额部 分 已经 计 入股 权 交 易 价格 , 新 股 东 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 增 股 本 的 部分 , 收个人所得税 ; 对 于股 权 收 购价 格 低 于 原 所 有 者权 益 的 差 额 部 分 未 汁入 股 权 交 易 价 格 , 新 股 东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
务机 关 。
第 四条
委托 代征 范 围 由税 务 机关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 理法 实 施 细 则》 关 于加 强税 收 控 管 、 方便 纳 税 的规定 , 结合 当地 税 源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确 定 。税务 机 关不 得
将 法律 、 行政 法规 已确定 的代 扣代 缴 、 代 收 代缴 税收 , 委托 他
增股本的部分 , 应按照“ 利息 、 股息 、 红 利所 得 ” 项 目征 收个
人所 得 税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委托 代 征 , 是指 税 务 机关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 实施 细则 》 有利 于税 收控 管 和 方 便 纳税 的要求 , 按 照 双 方 自愿 、 简便 征 收 、 强化 管 理 、 依 法 委 托 的 原 则 和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代 征 零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企业会将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为方便讨论,以下将该行为简称为“转增”)。

随之产生税务上的疑问,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转增”时,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先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再由投资者将取得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投入企业。

一但“转增”被认为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性质的行为,就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

虽然问题简单明了,答案却无法一言蔽之,必须根据资金来源、股东身份等信息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投资者若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领域,又需要将“转增”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特殊情形是指企业被整体股权收购后进行的“转增”,下文将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转增”一般情形下,企业进行“转增”,投资者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由“转增”的资金来源决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者个人取得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由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本文中的股改,是指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股改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存续观点,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只是性质发生变化,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当于更名,各种资产负债等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第二种是新设观点,即股份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全部分给股东,股东用其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存续观点下的个税解析(一)实收资本转为股本存续观点下,公司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这个不涉及到所得税,因为有限公司称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称股本,这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一种会计处理。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现行税收文件非常明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起码有三个意思:(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交个税;(2)适用视同分红的税率,即20%;(3)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分期缴纳,当然了,由于不是平均分期,因此实质上相当于递延五年,为表述方便,下面简称为递延。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资本公积目前文件中未提及这种情形需要视同分红,既然没有税收文件明确要征税,那应该理解为不征。

二、股份公司新设观点的个税解析新设观点是指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1、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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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兼2013年23号公告解读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企业的股东既有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所以这项业务又会同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对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处理上存在理念上的差异,为税收政策的理解带来很多疑惑,而《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的发布,又为理解这一政策带来新的困难。

本文试图以实例来解释相关的税务处理,以帮助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更好的理解这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盈余积累盈余积累这个词,是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首创的名词,它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三项内容,相当于所有者权益去除实收资本项目,或者留存收益加上资本公积。

税务总局之所以将这三项统称为盈余积累是因为盈余累计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后,经过一段时间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中超过资本的部分,基本体现为资本的增值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没有用盈余累计这个词,是因为其中的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虽都同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但其形成的过程和具体用途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故不能简单的归为一类。

而这种差异在税收上则反映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资本公积是由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两部分形成。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增资本,但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历年已实现、但尚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向投资者分配之前可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

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等。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统称为留存收益。

资本公积(除其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过渡性,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从来源上看,它是由所有者投入超过股本的部分形成,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型资本范畴,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与企业的政策生产经营无关,与资本相关,而留存收益则是由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转化而来。

二、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处理对于使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法区分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两类,税法认为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形成的投资者的持股份额的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点也可以从资本公积的形成来看,可以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是股本溢价,而股本溢价本身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实收资本部分(股本),将自己投入的资金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形式再计入自己的账务中,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没有新的增值,当然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而使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就不同了,因为留存收益本身就是由企业的经营所形成,直接来源于企业的利润,使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会导致投资者获取超过投入资本所形成的新的增值,其相当于对投资者进行了股息分配。

与现金股息分配不同的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使用支付的是股份(或股票)而非现金,在实务中表现为派发红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时,《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98号)又进一步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的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进行了解释,具体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也进一步遵循了上述思路。

而《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又将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区分为投资前的盈余累计转增资本和投资后盈余积累转增资本两部分处理。

在23号公告出台前的所有规定,应该都是对投资后形成的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23号公告则是专门解决投资前形成的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3号公告对用投资前形成的盈余累计转增资本又按照交易价格与净资产的比较区分为: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和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后,企业用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后三项为盈余累计),税法认为新股东的收购价格已经包含了实收资本和盈余累计,收购价格构成了新的投资成本,如果再使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相当于使用自己已经投资的钱通过增资方式再增加自己的账面投资金额,而实质并没有实现新的增值,故对不低于企业净资产收购的股权后,企业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购买者的收购价。

对于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后,企业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税法认为,投资者的收购价中高于股本的部分包含了部分盈余累计,而这部分是由投资者自己付出的,这部分盈余累计转增资本也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道理同上。

对于使用收购价中未包含的盈余累计的部分,税法则认为是投资者没有投入成本取得的所得,故用这部分盈余累计转增资本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3号公告规定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购买价+转增基本享受的份额-已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2013年7月1日,甲、乙两自然人对仙鹤公司全面收购,收购时该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净资产明细如为:账面股本3000万(丙、丁两自然人分别出资2000万元和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0万,盈余公积5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

完成收购后,甲、乙的股本为2000万、1000万。

(为了简化分析,不考虑法律对转增资本的限制。

)情况一: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后企业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7月1日甲、乙分别支付对价4000万元和2000万元收购鹤城公司全部股份。

7月2日,该公司以盈余累计2000万元转增资本。

税务处理分析如下:1.收购价格6000万元大于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其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甲、乙两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乙购买时取得股份计税基础分别为4000万元和2000万元。

转增资本后甲、乙的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

或者可以理解为在股份购买时提前垫付的款项,在转增资本后可以理解为收到前期垫付的款项后再进行投资处理。

2.对于丙、丁两人则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丙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20%=400万元丁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20%=200万元此次业务双方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

情况二: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后企业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7月1日甲、乙分别支付对价2500万元和1250万元收购鹤城公司全部股份。

7月2日,该公司以盈余累计2000万元转增资本。

税务处理分析如下:1.收购价格3750万元小于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其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甲、乙两人应缴个人所得税。

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3750-3000=75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2000-750=1750万元对于用盈余累计转增资本中的超过股本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750万元,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部分1750万元转增资本,则要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1750*2/3*20%=233.33万元乙应纳个人所得税=1750*1/3*20%=116.67万元增资后甲取得股份的计税基为:2500+1750*(1-20%)*2/3=3433.33增资后乙取得股份的计税基为:1250+1750*(1-20%)*1/3=1716.67对于丙、丁则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丙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20%=100万元丁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1000)*20%=50万元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

当企业如果使用盈余累计分次转增资本时,23号公告规定,应当先用应税的部分转增资本,也就是用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然后再用免税的盈余积累也就是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盈余累计转增。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用累计盈余转增资本,其中自然包括有资本公积,在出现平价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全部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个与现行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有所冲突,也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使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样遵循了上述原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使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分配股息红利和再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由于留存收益属于企业税后利润,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如果在分后投资方企业后并入所得额中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故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在兼顾抑制投机行为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投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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