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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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企业会将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为方便讨论,以下将该行为简称为“转增”)。

随之产生税务上的疑问,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转增”时,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先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再由投资者将取得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投入企业。

一但“转增”被认为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性质的行为,就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

虽然问题简单明了,答案却无法一言蔽之,必须根据资金来源、股东身份等信息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投资者若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领域,又需要将“转增”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特殊情形是指企业被整体股权收购后进行的“转增”,下文将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转增”一般情形下,企业进行“转增”,投资者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由“转增”的资金来源决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者个人取得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由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经过专项审计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经过专项审计

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25:09请问个问题,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不是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还是仅需要验资就足够了呢?许 -律师-成都(32074068) 23:27:34审计准则——(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28:00上市公司?中报涉及转送都要审计要净资产审计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1:17普通的公司也要经过审计,希望有所帮助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31:47当时转增是有验资报告的,那是不是以为着一定就有审计报告呢?还是存在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2:34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5:36拟上市的话会有瑕疵未起床(269909720) 23:36:36万一未分配利润不够却转股了。

出资不实。

哭都哭不出来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6:49拟上市的话如果分多了到时候要调成未分配利润是负的就二了遇过一个案例,一开始分的太多,结果被我们一调,未分配利润负了白鹿-律师-上海(296049336) 23:37:56的确是调账后有这样的情况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39:48常军胜建议改制、转增或者分配的时候未分配利润留点空间,别报材料后发现错误,一调整,弄成负的了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41:16调不调都是未知数,但是最好是经过审计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2:18这种案例很多的好几个过会的公司有这种情况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3:37各位,如果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做专项审计?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4:10资本公积转股份不用,验资就行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4:27理论上股本溢价是个靠得住的东西哈,审计与否无所谓,但是上市公司转增应该经审计吧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4:46不用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5:08是否有依据?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6:19你可以看下验资准则,工商对这块的要求更低,因为本身溢价就做过验资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6:56OK谢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9:06上交所上市规则:6.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账户用来对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包括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提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
1.当期实现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期发生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提取盈余公积:
只有在当期实现利润时才会这么做。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当期没有实现利润也可以这么做,那就是分以前年度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支付股票股利:
宣告股票股利时不需作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6.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未分配利润是对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后的结果,它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的。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本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①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1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应付现金股利 50贷:盈余公积 10应付股利 50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应付现金股利 50(二)盈余公积(来源、使用)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

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的核算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的使用(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1.提取盈余公积【例】乙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为4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0。

经股东大会批准,乙股份有限公司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则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02.盈余公积使用(1)盈余公积补亏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

所逼” 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的结果 , 那么作为保障其效果等效 的 是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减除费用 的结果 。如果年度收入形成的资产
执行机制就不能再实施强制性变迁 ,必须是基于我国现有制 主要是应收账款而不是现金 ,年度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支付现金 而 即流 出的 是 现 金 , 流 入 的 是 应 收 账 款 , 可 而 则 度环境选择的诱致性变迁。在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环境的基础 不是 形 成 应 付 账款 , 上, 采取连续 的、 逐步强化的制度安排 , 步骤地 实现会计 准 以说 , 有 净利润 中基本不含有现金 , 主要是应收账款。 则执行效果 的等效 , 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完全不考虑我国现 会计 准则在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 增资本时 ,只需将 “ 利润分 实环境 而盲 目推进 的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 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配——未分配利润” 账户的余额转入 “ 实收资本 ” 账户即可 ; 处理盈 ( ) 三 保持执行机制结构的合理性。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 余公积转增资本时 , 只需将“ 也 盈余公积” 账户的余额转入 “ 实收资 账户即可 。这样看来 ,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就 三个组成部分不是单独起作用 的, 而是具有系统效应 , 系统效 本” 应的高低决定 了会计信息 的质量 ,要使系统效应得到最大程 是净利润 出资呢?净利润出资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 度的发挥 , 前提是各种实施机制的结构应保持平衡。 这就要求
常发 挥 。
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 ; 因收 回的不确定性 , 债权 尽管可以转让但也
很难用货 币估价 ; 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 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 所
三 、 建 我 国会 计 准 则 执 行机 制 的 思 路 构
( ) 一 保持执行机制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趋同的会计准则 以, 劳务 、 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 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趋同的会计实务。所以对会计 准则执行机

2021年中级会计《会计实务》考前试题题库及答案五

2021年中级会计《会计实务》考前试题题库及答案五

2021年中级会计《会计实务》考前试题题库精选及答案五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多选题】A.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B.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C.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D.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AB符合题意:本题考核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C符合题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应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核算;选项D不符合题意。

2、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如果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一定是调整事项。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时,应该作为调整事项;否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选项A不符合题意。

3、下列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A.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B.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也可分类计提C.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转出存货时不结转已计提的相关存货跌价准备D.发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调整为实际成本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转出存货,视同销售存货,其持有期间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要相应的结转。

4、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选项B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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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10%,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
①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相当先将利润分配
给股东,股东再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实施转增资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1. 转增资本不征税情况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
2. 转增资本征税情况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4)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

②财税〔2015〕116号文。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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