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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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XX〕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XX〕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

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

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九条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

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二)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

(三)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技术标准。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

(一)垦复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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