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
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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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国家抽查。
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浙财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
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五条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金管理实施 方案 ,下设 办公室 负责试 点补贴 的 பைடு நூலகம்常 管理 ,并制定 了具 体 的管理 程序 。首先 ,按 照科学
视 ,把森林 抚育补贴 试点工 作作 为重 中之重 ,林业 局、各试点单位一把 手亲 自抓 ,负 总责 。成 立 了 由
制森林抚育补贴 工资支 付单 ,补贴 支付 单先 由试点
单位 负责人 、劳资 员 、报账员 签字 后报林 业局 生产 部 门 、劳动局 、试点主管 局 长审核 签批 ,再报 财务
协调配合 ,通 力协作 。利用 广播 、电视 、宣 传板 等 宣传 工具 ,对 国家森 林抚 育补 贴 试 点资 金 的政 策 、 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 ,做 到了家 喻户 晓 ,人人 皆知 , 使广大林 区职工家 属都能够 积极投 入到森林 抚育 补 贴试点工作 中来 ,形成 了齐抓共管的 良好工作局面 。 2 .精心组织 ,科学设计管理程序 。试点领导小
业质 量高 、技 术力 量 和 劳力 充足 的单 位扩 大 分 解。 其次 是建立 补贴试 点资金合 同管理 制度 。共 设置 了 l 4个林场试点 ,试 点下设 25个 班组 ,林业 局局 长 9 与 l 试点 单位 签订了承包责任书 ,各试点单位 一 4个
.
天保工程财政专项 资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各 补 贴单位
组按照任务集中 、交通方便 、稳步推进 、加快 改革 、 促进就业的原则 ,组织 编制 了森 林抚 育补贴 试点 资
抚育补贴试点 的地块 、面 积 、承包 人 、资 金安排 等 情况全部进行 公开公 示 ,张榜 上墙 ,主动接受 职工 群众监督 。资金支 付过程 中严格 执行 审批 制度 ,由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之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壹)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壹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壹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于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之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运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俩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方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浙财农〔2011〕445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4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造林补贴试点,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入中央和省共同试点,使用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在荒山荒地和迹地上营造乔木林、灌木林、经济林等。
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
市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原则:(一)谁造补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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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XX〕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XX〕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
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
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
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九条补贴对象。
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补贴标准。
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
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
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一)施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二)质量管理。
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
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
(三)合同管理。
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
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技术标准。
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
(一)垦复除草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
(二)施肥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
(三)定株补植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
(四)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
清理下枝、死枝。
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五)割灌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六)抚育间伐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
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
2.生态疏伐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XX)规定执行。
4.卫生伐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
5.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十七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成效评估。
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检查验收。
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档案和信息管理。
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