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民法思想概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民法思想概观石纪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摘 要: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所阐述的有关自然法的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法思想。
民法是一个与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公民之间关系的本质在于平等。
民法的基本内容是对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生命; 自由; 财产; 平等中图分类号:DF523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07)04-0024-03Outline of C 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 s Idea of Civil LawSHI Ji-hu(La w Department o 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Hunan 412008)Abstract :Civil law is a part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which is relative with political law and adjusts the relations of citizen.And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ship of citizens is equality.The basic contents of civil law is to protect hu man life,liberty and property.Key words :li fe; liberty; property; equali ty收稿日期:2007-02-28作者简介:石纪虎(1973-),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从事民商法、民法思想史方面的研究。
兴起于文艺复兴运动,繁荣于17 18世纪,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自然法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其丰富的自然法思想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和神权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推动了整个人类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绪论及第一编古代的自然法思想

目录
• 绪论 • 古代自然法思想概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评价与反思
01
绪论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古代希腊哲学
基督教神学
古希腊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阿那克西 曼德等开始思考宇宙、自然与人类之间 的关系,形成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
基督教神学家如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 那将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强调神 的意志和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作用。
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人 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和规律。
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古代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应当与自然法则相一致,人们应当 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对后世哲学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后世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思 考的方向和思路。
智者学派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人类应当遵循自然法则,追求个 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主张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去发现和遵循自然法则。
03
柏拉图
柏拉图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法则,即理念世界中的真理。他
认为人类应当通过哲学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涅卡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 则,它规定了人类应当如何行动。他认为人类应当通过道德 修养去发现和遵循这种普遍的法则。
古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开始将自然法思想应用 于法律领域,认为自然法是高于人定 法的普遍法则。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中世纪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一)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在当今社会,法律法规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它们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为宗旨,但是法律法规如何产生?有一种叫做自然法的法律观,早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它对很多现代法学家和哲学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我学习了古希腊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自己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了一些新的收获与体会。
首先,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理解与认识自然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希腊自然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自然法观。
在古代希腊社会,对自然法的理念被广泛认可和奉行,同时也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和发展。
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法是智慧、美德、哲学、美好生活的源泉。
柏拉图的自然法观强调自然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则系统地阐释了自然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看法启示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自然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关系。
其次,古希腊自然法还对我们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
在古希腊自然法的观念中,法律法规并不是凭借人的意志制定的,而是由客观自然所决定,因此,其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更加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更注重人本身的理性和自由。
这些观念使我们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与平等,并且让我们正确地认识了事物之间的关系与本质,从而塑造了我们的人生态度和情操。
最后,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法律思维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的社会中,科技与经济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而作为治理社会的法律法规也必须随之产生变革。
从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必然会引发对法律法规产生新的看法和观念,而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够切实应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总之,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还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具有较好的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一直不断地创新与探索,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最新文档

也谈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关注。
夏勇教授曾言:“如果把自然法观念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和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中国古代就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登特列夫曾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同时借巴克爵士的口说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这个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之理性”,“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
”这揭示了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即(一)自然法代表了一种永恒的存在,不因时间、空间的殊异而变化;(二)自然法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善和公正;(三)除自然法外,在人世间存在实定法,二者对立存在;其中自然法具有更高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价值追求。
(四)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及其核心价值。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以上特征的法学思想,我们都可以将其归入自然法思想的行列。
鉴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思想时,儒家思想更具有代表性。
一、自然法是恒久的法登特列夫称赞:“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体现了自然法所具有的恒久性。
反观儒家思想,关于这一点论述颇多。
第一,儒家认为存在一种高于一切具体存在的“规律”,即道或理(常)。
《周易》:形而上者之谓道,形而下者之谓器;宋明理学以理为宇宙本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损益。
第二,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主张“人道本于天道”,“以人事解释自然界(拟人论),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世间的模范”。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起源

论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起源一,自然法的概述自然法的本质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侧重点: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自然”;中世纪的自然法是神学的自然法,其实质在于“上帝的理性”。
近代的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其的实质在于“普遍的人性”、“永恒的理性”。
”广义言之,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即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道:自然法“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就是和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德国著名法史学家祁克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蝙蝠去吸吮法机体的血液。
”祁克此说,已被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所证实。
既然如是,考察人类自然法精神的滥筋一一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实系法学难以推卸的责任。
“轴心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是西方人法制历程最早的心声,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原创含义孕育于此。
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特征,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的创造,它起源于希腊人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积淀起来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也孕育了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然、理性、正义、神和自由、平等。
二、从古希腊开始的自然法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最早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成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然后经由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时期,它的形成或多或少与神学不可分离。
在、古希腊时期,神学实际上是一种枷锁。
古典自然法之探讨

收稿日期:2007201222作者简介:关海博(1980-),男,安徽淮北人,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教师。
古典自然法之探讨关海博(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安徽淮北 235000)摘要:古典自然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影响。
作为其基础的理性主义、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对当代法律制度渗透浓重,对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法律价值;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 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07)022******* 作为渊源最久、发展最长的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直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先提出了其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此后,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又以其严谨的学风阐述了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教会的神学世界中,自然法思想又经历了神学思想的洗礼,直至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自然法思想最终走向其最光辉的时刻——古典自然法学诞生了。
古典自然法学崇尚一种高于并指导一切国家与社会及现实法律的“理性”,这种理性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和法律发展,即自然法;随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日臻完善,可以看成是一种经典的理论,这也是其“古典”之所在。
作为一支法学学派,古典自然法学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其深刻而全面的“法”概念,引导人们重新去认识“法”这种社会现象,并以此启蒙和引导人们阐释和运用法律。
一、古典自然法学与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大背景下,伴随着近代西方社会人文主义与启蒙运动的浪潮而产生的。
它依据源自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汲取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光辉,进而成为17-18世纪风靡欧洲大陆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作为社会变革下的产物,反映了近代欧洲新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在思想领域,即要求个人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通过社会规范的重新确立以适应资本主义商业发展对劳动力和契约自由的需要。
古典自然法正是法学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深刻思索,即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需要什么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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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律理念思索
本文作者:刘锐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新兴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是一个探索性的哲学法学流派,是一个富有文化意味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流派,其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法律理论也是相当丰富,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那里;但是谈到成熟,谈到真正得到全方面的发展,还应该看近现代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的西欧各国的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学成就。
本文主要介绍的正是这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其中,代表人物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主要介绍对象,而他们的主要法律理论又以“三自然理论”、社会契约以及分权法治原则等法律理论为核心。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理论的核心
(一)三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
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和法律,没有奴役。
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
后人称为“天赋人权”。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另外,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
杰弗逊在洛克的基础上,把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他的倡导下,这三种权利被载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思考,能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
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地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的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相互爱慕。
在卢梭眼里,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
到文明社会。
在这种过渡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方式是: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
主权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是主权的掌握者。
国家或政体由此而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
在自然权利放弃的程度、政体建立的方式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格老秀斯主张人们全部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他主张君主制,人民无反抗国家或政府的权利。
霍布斯的观点大致与此相同,洛克则主张放弃部分权利,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人民有反抗权。
卢梭主张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转让的对象是集体,并且这个集体就是人民自己。
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即人民主权。
他赞成直接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包括民主制和贵族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制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赞成共和制。
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卢梭对此的看法独到而精辟。
卢梭断言,国家起源于契约。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受到相互掠夺和残杀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被迫去寻找自由和安全的新出路,即要求订立社会契约。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公意”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契约、主权、法律都与之有关。
表达出来就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样的国家就是共和国。
关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卢梭认为是默认的,即社会契约是表示历史上以往存在的普遍情况。
同时,卢梭还认为,需要对不服从公意的人,以及滥用权力的执政者加以限制。
(三)分权理论与法治原则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汉密尔顿将其运用于美国的实践。
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他没有将司法权独立分立出来。
孟德斯鸠从自由与权力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
他把权力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
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
汉密尔顿将这种理论运用于美国实践并进一步地发展,他限制了议会的立法权,扩大了法院的司法权。
他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的原理发展成为“牵制与平衡”的宪法原则。
洛克把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洛克明确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具体是指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与利益。
他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有机体的,而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派生机构。
立法权对于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为防范它的堕落为专制的机关,必须把立法权与执行权区别开来,即实行“权力分立”。
行政权,洛克指的是以君主为首的内阁的法律执行权。
按照洛克的意思,行政权实际上包括国家的全部治理和司法大权,它应与立法权分割开来。
对外权,洛克认为应该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外权力。
洛克承认,对外权与行政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难以分开。
原因很简单,如果对外权和行政权分别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们手里,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与灾祸。
由此可见,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上。
孟德斯鸠继承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并加以更系统的发挥和阐述。
他认为权力容易被滥用,而一旦权力被滥用,政治自由则将不复存在。
要维护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滥用,而限制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限权。
孟德斯鸠的分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
立法权指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指宣战或讲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司法权是适用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
三种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强调,权力不仅要被分离,还应该相互制约。
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法律,还有权监督法律。
行政权要服从法律,但对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对法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