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律原则,用于确定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正义,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搜查或拘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如窃听、监视或盗取文件等。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该规则,法官有权在审理案件时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阻止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引用或展示这些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具体的方法和标准因司法体系和具体案件而异。
一般来说,该规则的核心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是根据法定标准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特定法律法规或宪法规定获得的。
如果法官认为证据是非法的,他们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非法证据与案件的结果无关,法官可以认为其使用是合理的。
如果非法证据可能导致对被告人不公正的判决或偏见,法官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除了以上两个要求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要求法官在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时,权衡其他方面的利益。
法官可能会考虑到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司法程序的效率以及防止滥用权力。
如果法官认为这些利益的权衡比排除证据更加重要,他们可以决定允许使用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获得的非法证据,如果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予以排除,不允许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因此必须得到排除。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拘捕、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得的证据;2. 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如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3. 虚假证据,如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
不论身份、地位,所有当事人都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不允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3. 证据保障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保障司法公正;4. 人权保障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对所有非法证据都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够得到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获得的,才能够得到排除;2. 严重违法的证据。
证据的违法性必须是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3. 直接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必须直接对案件裁决产生影响,才能够得到排除;4. 申请排除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排除标准问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排除在法庭审判的证据范围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这一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具体的适用。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排除非法证据。
例如,对于通过非法窃听、监视、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会认定其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合法权益,而非法证据的使用会损害被告人的权益,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避免非法手段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和适用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
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
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
第9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在国外取得证据的例外 (六)毒树之果及其例外 1.毒树之果 2.毒树之果的例外 (1)污染中断的例外 (2)逐渐减弱的例外 (3)独立来源的例外 (4)必然发现的例外
五、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刑事诉讼法》 43条:“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 据。”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 62条:“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62条:“凡经查证确 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条:“ 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 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一)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 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 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 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 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案” 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中正式确立, 即联邦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搜查、扣 押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排除。 “银盘主义”:尚未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州警察通过非 银盘主义” 法行为取得证据,交由联邦警察,仍然可以被采用。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作出裁决, 所有由违反联邦宪法的搜查、扣押所得的证据在各州法院均不 能采纳。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一种法律规定,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不能使用非法证据作为定罪依据或证明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非法手段滥用权力。
如果允许使用非法证据,将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失去公正性和合法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第一,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第二,证据违反了程序规定,比如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没有取得必要的证据采集许可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对维护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即排除非法证据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原则是证据排除原则和证据链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证据链排除原则是指如果一项证据的存在是以非法证据为基础的,那么整个证据链都应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限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比如紧急情况下的证据获取、证据的重要性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诉讼等其他类型的案件并不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据链的证明,不能凭空主观臆断。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法庭审判的重要问题。
而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应当在审理中予以排除,并对其排除的证明标准进行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规范。
首先,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坚持证据排除的原则。
证据排除的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应当予以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非法证据的一种合理处理方式。
只有坚持证据排除的原则,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依据证据排除的标准。
证据排除的标准是指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庭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证据排除的标准包括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以及排除证据的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
只有依据证据排除的标准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有效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注重证据排除的效果。
证据排除的效果是指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证据排除的效果包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证据合法性的确认,以及对证据获取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的确认等方面的效果。
只有注重证据排除的效果,才能有效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坚持证据排除的原则,依据证据排除的标准,注重证据排除的效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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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沉默权制度的变迁
沉默权最先在英国确立(1848年杰威斯法 案)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沉默 权作了限制性规定(34-37条) 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 沉默会引致不利推论
美国米兰达系列案
Miranda v. Arizona(1966) Harris v. New York(1971) New York v. Quarles(1984) Oregon v. Elstad(1985)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 United States v.Orso(2001) Chavez v. Martinez(2003)
Oregon v. Elstad(1985)
1981年,俄勒冈州入室盗窃案,15万美元 “我知道这事和你有关”。“是的,我在场” Elstad 1违反米兰达规则;2毒树之果 一审排除第一个,不排除第二个;二审两个 都排除(因被前述锁定);上诉拒绝复审 联邦最高法院6:3推翻俄勒冈上诉法院裁决 奥康纳:米兰达规则不适用于“毒树之果”
自白的补强
自白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自白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应有补强证据 一人犯数罪,对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补强 共犯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时,需要补强证据
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
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156条: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 欺、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 为证据。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 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 事证而为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 检察官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 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 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
必然发现(Inevitable Discovery)
警察虽然因为不法行为而发现证据,但即令 无警察的不法行为,该证据亦必然终将发现, 亦为例外之一。申言之,警察之违法取证行 为与证据之取得间,无因果关系存在。 主要针对武器和尸体证据而言。 Nix v. Williams(1984)
稀释原则(Purged Taint Exception)
Harris v. New York(1971)
1966年,哈里斯贩毒案,讯问中没有告知沉默权和 会见律师权 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官裁定在被告人可信度上可考虑该笔录 一审有罪,纽约州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受 理并举行听证,5:4维持原判 米兰达规则不保护被告人伪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 口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 作为对被告人当庭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绝对排 除有限可采性)
1963年,亚利桑那 米兰达一审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再维 持原判 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受理,5: 4裁定证据排除。“执法人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对 方有权保持沉默和咨询律师” 米兰达因为其他证据被定罪
讯问前告知(美国)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 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并 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 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裁量排除主义
支持者认为,若警察违法取证,应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 而决定证据应否排除,而不应机械式地排除证据适用。 该理论之缺点在于不够明确,纵使标准一致,不同的法 官面对相同的案件、客观情状,所斟酌考量的因素,亦 有比重上的差异,而产生南辕北辙的结果,标准形同虚 设。 虽然该说强调可以兼顾人权保障与真实发现,取代强制 排除主义,同时实现吓阻警察不法的目的,实则不然。 除法院采“随意性”的排除,始得达到真正的阻吓效果, 否则警察仍得依惯例“行事”。
United States v.Orso(2001)
加利福尼亚邮政员被劫案 Orso(女) 联邦通缉犯,警车上,聊天,5年 违反米兰达规则? 一审口供可采,有罪 二审:警察可以对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讯问进 行“补救”,后来经过告知而弃权的口供可 采
Chavez v. Martinez(2003)
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
1997年,弗吉尼亚,银行劫案(可能跨州) 联邦探员与当地探员一起侦查,“随便聊聊” 被告人Dickerson自愿供述,与同伙抢劫18家银行 一审:没有告知米兰达,口供排除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口供是自愿作出的, 符合国会制定的《1968年综合犯罪法》 供述是自愿作出的,就具有可采性 2000年最高法院推翻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米 兰达规则作为宪法性判例具有高于国会立法的效力
公共场所例外
Oliver v. U.S.(1984) 公开场所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警察搜 查不构成非法侵入 庭院外垃圾箱是否属于公开场所? California v. Greenwood
6.8 不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
英国:“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 者陷于法官认为可能被控告或起诉,导致任何刑事指控、刑 罚、或(刑事案件中)没收的任何问题。” 美国:“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 他自己的证人。(第五修正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庚)项规定: “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 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 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在第一次违法行为之后、第二次合法取得证 据之前,有其它因素的介入,而稀释或消除 原來的违法性,亦为毒树果实原则的例外。 被告人后来自愿行为的介入,有效地打破了 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非法取证行为 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稀释了证据的违法性, 证据变得可以采纳了。
善意之例外(The “Good-Faith” Exception)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沉默权
1、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 2、任何人有权拒绝陈述、保持沉默,并被告 知这一权利,并不得作对其不利的推论; 3、陈述只有在自愿并了解陈述后果的情况下 才可采。
right to silence
Miranda v. Arizona(1966)
米兰达警告
讯问前告知(英国)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but what you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 说任何话,除非你愿意;但是你所说的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 出。 )英国,1994以前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如果 你被询问的时候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提及,而事后你在法庭上 引为辩护理由,那么你的沉默可能会损害你的辩护。你说的 任何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出 )英国,1995
6.6 如何排除
强制排除:一有证据违法取得的情形,证据 即应排除,法院并无裁量的余地。 裁量排除:法院拥有是否排除的裁量权
强制排除主义
然倘若案情重大而违法情节轻微,仍予以排除,被 告可能逍遥法外,与国民感情不符。况且法院为达 吓阻警察不法取证的目的,置社会安宁于风险之下, 成本是否过巨? 有人针对此说过于僵化的缺点,提出“严重犯罪之 例外”,予以缓和;意即在于少数的严重类型犯罪, 即令有违法取证的情形,证据仍不应排除。 依此理论操作下,反射性地疑义即为“严重犯罪的 认定标准、认定的主体为何”;而是否于此类犯罪 下的违法取证可以为严重犯罪所治愈,该类犯罪的 被告人权理当受到稀释?
马蒂尼 拍身搜查 刀 枪 重伤 查沃兹急救室录音询问 “要抓警察的枪” 对马蒂尼的询问是否违反米兰达规则? 一审:违反米兰达规则;上诉法院维持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判决
6.9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自愿就被指控 的罪行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被告人自愿作出的明知、明智、明确的自白, 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法院采纳被告人在审前阶段的自白,可以看 作是传闻法则的例外。 任意性法则是对自白证据能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