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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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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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

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

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

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听证预备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总则 (2)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4)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9)5、附则 (20)附录 (21)附录A: (21)附录B: (22)附录C: (24)附录D: (25)附录E: (26)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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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05-22 10:17:0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总则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控规的形式划分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确定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结构、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要求,主次干道的定位、定线,市政主次干管的定位、定线以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控规详细图则的编制和控规公布(公示)提供依据。

控规详细图则的主要任务根据控规大纲图则,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大纲图则内容,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确定城市各级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控制和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大纲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大纲图则的内容及深度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分区(含高度、密度、容积率)。

对城市主要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进行定项和定量控制。

确定城市20m及以上主次干道的红线宽度、控制点坐标等,确定公交场站、公共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界线等。

对城市市政主次干管的走向和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定项、定位和定量控制,明确主次干管通道的地下、地面和上空的控制要求。

大纲图则的成果要求大纲图则的成果包括规划图则(含文本条文)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及规划分析图)两部分。

大纲图则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示土地使用性质、标准单元编码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示所在的区域位置,以插表方式表示主要的规划控制指标。

大纲图则包括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3.2.1.1 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1)图纸信息图纸主要表达以下内容:1)区域位置应表示本编制区所在的区域位置,图中应明确表示城市道路网络的街接关系。

2)土地使用性质a、标识出主次干道以上规划道路红线、走向等信息(20m以下、7m以上已形成的现状道路表示成实线,未形成的规划道路表示成虚线),标识出城市广场、公交枢纽、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b、标识出居住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居住用地中已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菜市场等)用地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只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居住用地中的现状小区绿地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规划小区绿地只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居住用地中已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实线,未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虚线。

c、标识出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现状已有的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政府主导实施的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和中高等院校等)标识出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中类;规划的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设施标识出项目符号,在插表中规定其用地规模。

现状已有的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划分至中类,规划的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划分至大类。

d、标识出工业用地(大类)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e、标识出仓储用地(大类)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f、标识出对外交通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标示出铁路站场、公路枢纽的用地界线、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

g、标识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标识出单独占地的水厂、110kV及以上变电站、配气站、公交首末站、污水处理厂、调压站、消防站、现状加油站等用地的位置、范围、地块界线和项目符号,用地划分至小类。

规划加油站以符号表示。

市政管线走廊用地表示为防护绿地。

h、标识出绿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绿地包括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用地划分至中类。

i、标识出特殊用地的位置,具体规划信息不予表示。

j、标识出水域和其它用地(如河渠)的位置、范围等信息。

3)标准单元(标准片区和标准街坊)编码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在编制区内划分标准单元(标准片区和标准街坊)。

4)其他要素包括图例、比例尺(1:5000——1:8000)、风玫瑰及地形图等,应在图则中表示。

(2)文字信息凡图纸信息已表达清楚的,不再用文字信息表达。

a、总则说明解释权归属、历次修订情况、原有经认可的用地性质合法性申明、本规划可按法定程序调整及其它事项。

b、功能定位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功能定位,规定规划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原则。

c、布局结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密度分区有关规定。

d、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有关规定。

e、其它规定性内容。

(3)图表信息a、规划用地统计表(用地至少划分至大类)b、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含小区绿地)控制规模表。

3.2.1.2 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1)图纸信息a 标明规划20m及以上主次干道的控制技术参数(如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绿化控制线、道路交叉点坐标等),已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实线,未形成的20m以下、7m以上道路红线标示为虚线。

b标明市政主次干管的平面位置及走向,明确市政通道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控制空间。

c 标明对外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如城市广场、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库、公交枢纽等)、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配气站、消防站、邮政及电信设施等)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2)文字信息a 规划交通组织有关规定。

b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主次干管有关规定。

c 图中尺寸标注单位说明、图中规划采用坐标系说明。

d 其它规定性内容。

(3)规划主次干道一览表。

附件(规划说明书及相关现状、规划分析图、基础资料汇编)3.2.2.1大纲图则说明书控规大纲图则说明书是大纲图则及条文的技术支撑,其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大纲图则及条文等。

规划说明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前言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规划的委托、编制和审批过程等。

(2)规划依据与原则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本编制区控规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3)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简述本编制区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对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规划的基本思路。

(4)规划目标与用地布局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编制区的发展预测,确定本编制区的主要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

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目标,对本编制区的人口发展规模、各类用途的规划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进行预测、分区。

(5)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用地规模和大致位置。

确定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项目和规模。

(6)道路交通规划分析与评价交通现状问题以及发展需求;论述总体交通对策;阐述主要道路规划的基本构思;确定本编制区内外交通组织的基本规定;论述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静态交通组织情况以及广场布局的规划原则。

分析与评价现状问题以及发展需求,确定主要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及市政管线走廊保护范围,确定独立占地的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论证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8)其它需要论证说明的问题。

(9)相关分析图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分析图,至少包括综合现状图、用地布局规划图,规划结构分析图、道路交通分析图,必要时包括城市设计引导图、现状建筑评价图等相关现状分析图。

3.2.2.2基础资料汇编基础资料汇编的内容包括对现状情况的汇总和初步的分析评价,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本编制区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本编制区作为依据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编制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自然条件与地价本编制区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还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土地的地价等级状况、不同用途的区位地价等。

(3)人口状况本编制区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说明本编制区的土地利用和用地地籍情况,包括用地结构、各类用地布局现状及评价、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地籍权属情况汇总与评价。

(5)建筑物状况本编制区的建筑物状况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现状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7)道路交通现状现状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并对现状交通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8)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规模和分布情况,并对现状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9)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本编制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0)环境保护观状本编制区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类型.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11)规划意愿综述对公众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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