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一、背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施工质量,对于投诉工程质量的问题,公司制定了本《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保障客户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三、定义与缩写1.工程质量投诉:指客户或相关方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或不满的情况。
2.投诉人:指提出工程质量投诉的个人或单位。
3.投诉对象:指被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个人或单位。
4.投诉部门:指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部门。
5.处理人:指处理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具体人员。
6.验收机构:指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机构或单位。
四、投诉的受理1.投诉的受理时间投诉受理时间从投诉人向投诉部门提交投诉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2.投诉受理的方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受理:•邮寄投诉信函:投诉人可以书面投递投诉信函至投诉部门。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以拨打投诉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邮件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部门投诉。
3.投诉受理的要求投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被受理:•投诉必须明确指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投诉对象的相关信息。
•投诉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文件等。
五、投诉的处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按照《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进行投诉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2.投诉调查投诉部门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将与投诉对象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
3.投诉核实调查小组将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与验收机构协调,比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确认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4.处理结果反馈调查小组将根据调查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将对投诉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

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汇编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投诉处理流程,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方、施工方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投诉受理1. 工程项目设立专门的安全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初步调查安全投诉事项。
2. 安全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人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可能的证据材料。
3. 安全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回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三、投诉调查1. 对于立案的安全投诉,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深入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2. 调查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3.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投诉人的匿名性,以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报复。
四、处理结果1. 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明确指出问题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归属。
2. 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3.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一步的处理工作。
五、反馈与整改1. 安全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
2. 对于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 整改完成后,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监督与考核1. 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 对于反复出现安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进行公示。
3. 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项目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中,以此激励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

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交通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我们坚持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快速响应、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缺陷、材料不符合标准、设计失误、监理失职等情况。
三、投诉举报渠道1. 官方网站在线提交: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投诉举报系统进行在线提交。
2. 电话热线:拨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电话进行口头举报。
3. 现场举报:直接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面对面举报。
4. 信函邮寄:通过邮寄方式将举报信函发送至指定地址。
四、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并进行登记。
2. 初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3. 立案调查:对于属实的投诉,立案进行详细调查。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反馈给投诉人。
5. 跟踪监督:对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投诉人权利与义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处理进度,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
六、保护措施对于投诉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对于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监督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媒体和公众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或者干扰正常投诉处理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依据这些规定制定公司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以及持续改进等环节。
一、投诉接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现场服务窗口等,确保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投诉。
所有投诉信息都应当被记录和归档,以便后续的处理和追踪。
二、投诉处理1. 初步调查:接到投诉后,公司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投诉进行分类。
2. 责任划分:根据投诉性质,确定负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并明确处理时限。
3. 问题解决:相关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着手解决问题。
对于复杂问题,可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处理。
4. 沟通反馈: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与客户沟通进展情况,保持信息的透明。
三、结果反馈问题解决后,应由专人负责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评估情况并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四、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
通过分析投诉案例,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和管理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计划。
五、监督与考核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控。
同时,将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纳入员工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激励全体员工重视质量管理。
六、信息公开为了让公司的质量管理更加透明,公司应当定期将质量投诉处理的情况公布给公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遵循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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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业主投诉能及时有效处理,促进业主满意度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及大项目部所属项目。
三、业主投诉
业主通过文字或人员直接向政府或局领导、总部部门表达的对工程质量很不满意的要求。
四、处理程序
4.1 由分公司或大项目部组建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明确该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工作职责。
4.2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和技能水平要满足处理质量问题要求的需要。
4.3 分公司质保部根据投诉内容及要求,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4 投诉答复
局工程管理部或分公司工程质保部收到用户投诉或领导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业主投诉和意见时,填写业主投诉问题记录,并由局工程管理部通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核实事实后及时与业主沟通。
4.5 问题核实
如不能确认事实主体时,根据投诉性质,由分公司工程质保部门在48h内组织有关人员(物资部、质保部、科技部、原项目经理
部负责人)到现场核实。
4.6 对确认的问题的处置
4.6.1 属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不易解决的通病,移交质保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属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易解决的问题,由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实施处理;
4.6.2 属产品采购问题,移交物资部调换合格品,由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进行更换;
4.6.3 质量问题处理完成后,由小组成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请业主在《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表内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4.6.4 分公司质保部收到由小组成员交回的业主签字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后,应打电话或派人前往与业主联系核实问题处理情况。
对投诉到局的项目应将核实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书面报局工程管理部。
五、记录
5.1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小组
5.2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小组
为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工作有秩序地顺利实施,成立××××××工程质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