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

合集下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封面(示范文本)4.目录(示范文本)5。

资质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6.资质变更(注销)申请书(空白)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2材料按以上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目录附件3(封面范本)广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申请材料(新立)(说明:资质申请级别填写相应级别,即乙级或丙级,并注明属新立或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打印时删除说明)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 年月日附件4(目录范本)目录资质申请表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6)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10)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 (14)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 (18)XXX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社保证明 (22)XXX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社保证明 (26)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5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 (31)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 (38)主要设备清单 (45)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2)评估业务手册 (70)近三年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8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3)(注:相关资质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的目录按要求提交的资料分别列出。

)申请表申请等级单位原有资质等级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表四近三年内承担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附件6地质灾害资质申请书(变更)申请单位(盖章)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原资质证书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填写说明1。

申请书:一式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地质灾害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我国政府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资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资质标准、资质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内,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察、咨询等业务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所应具备的技术资格。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通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分布规律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供科学依据。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治理措施、工程布局、施工方法等。

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绘制详细的施工图纸,为施工单位提供具体的施工指导。

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检测: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解决技术难题,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标准为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资质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资本: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具备承担相应业务的能力。

2. 技术人员: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等。

3. 技术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包括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岩土测试仪器设备、测绘仪器设备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3.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和原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发[1993]207号)的规定,凡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城镇及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纠纷术鉴定,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的单位,都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现将经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予以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4月8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丄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笫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屮、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屮级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笫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屮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I,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訂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口•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包括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其标准。

首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程设计。

这些资质证书是由有权机关颁发的,代表着该单位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其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有一支专业、合格的技术人员队伍。

这些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相关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他们需要了解地质灾害的成因、特征和治理方法,能够准确分析和评估灾害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设计软件和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还需要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通常需要进行现场勘查、野外调查和实验室测试等工作,这就需要一定的现场勘查设备和实验室设备。

同时,还需要一些办公设备和软件,以支持工程设计的全过程。

除了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设计质量保证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设计质量保证制度是保证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关键,它包括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方案优化和设计变更控制等内容。

项目管理制度是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关键,它包括项目组织、任务分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的关键,它包括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等。

法律法规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条件,它们制定了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

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

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

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