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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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

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作者:赵一鸣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点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称谓。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冲突,立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环节中常常会受困于二者的表面形式,不能确定该应用哪一类型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内容上,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进行分析,提出避免二者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外在冲突;内在协调一、前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将会为公安机关办案、法律审判等带来严重的影响,而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内容冲突,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界定,以实现两种法律法条的内在协调。

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其具体的法律条例表现上入手,不仅需要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价值要求,还需要避免司法量裁结果上的平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1.存在着表述相同的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很多法条的表述上都存在着含义重复,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问题。

而这样的问题将会为司法人员办案环节中带来选择性障碍,并处且增加了其立案的随意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有很多,如:在刑法第245条规定中,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而相同的法条表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款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处罚500至1000元。

再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款中规定,明知某物为赃物,而窝藏赃物、转移、销售,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并且处以10日以上的拘留。

在刑法第312条规定中,明知某物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到,而为了产生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行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竞合。

本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大类行为及其处罚,探讨其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

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

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宪法行政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讲人:裴兆斌 主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2-4-19 1

序言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的衔接与冲突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的争论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解决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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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与 衔 接 问 题 的 争 议 法 过 程 中 对 与 刑 法 冲 突
一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 突与衔接问题其实早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 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
8
在 与 冲 突 问 题 的 争 论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刑 法 衔 接
2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实

施,总体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将发 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也从来没有哪部法律 象《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了 众多法条的衔接与冲突,而引起司法理论 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一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刑法; 用刑法; 二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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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认 识 ) 笔 者 对 《 三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亟待立法或 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避免执法的 随意性。 随意性。同时对立法过程中发现这种冲 突矛盾,但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 突矛盾,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对于有些人提出两法冲突条款简单地优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 罚法》都不赞同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 刑法修正案( 八) 》 ) 中对 盗 窃 罪 、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罪 等个 罪 的修 改 , 在 一定 程度 上 挤 占了《 处罚法》 的适 用 空 间 , 加剧 了《 刑法》 与《 处 罚法 》 在适 用 上 的紧张 关 系 , 进 而使 两 者 的关 系这一 传 统 问题 再
张关 系。 理 性 地解 决冲 突 的路 径 在 于 以司法 解释 为先 导 , 以 法律 解释 为补 充 , 在 追 求 司法 效率
的 同时 . 假 以时 日. 推 进 立 法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刑 法 治安 管理 处 罚法 静 态类型 司法 解释 法律 解释
基 于对 犯罪 分层 理 论在 立法 上 的不 同 体 现 , 我 国《 刑法 》 虽趋 同于大 陆法 系 立法 模式 , 但 并没 有 按照重罪 、轻罪和违警罪 的方式规定 犯罪类型 , 只规 定 了法 益侵 害 严重 的重罪 和轻 罪 . 相 当于 违 警 罪 的 一般 违法 行 为则 由《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上看, 刑 法与部 门法的 关 系体 现 为混 同适 用 、 责任 认 定不 清 。 从 立法 内容上 看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存 在合 理 衔接 类型 、 内容 一 致 类 型和 内容 交叉 竞合 类型 , 在 法律适 用上 , 《 刑 法》 在 一 定程度 上挤 占 了《 处 罚法》 的适 用空 间 , 加 剧 了两者 的 紧

次 成为 热 点下 简 称 《 处罚法》 ) 加 以 规定 。 从 刑法 基 础理 论上 看 , 刑法 与部 门法 的关 系体 现 为 保 护与被保 护 . 刑法 是部 门法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从 刑 事 立 法上 看 ,刑 法 与 部 门法 的 关 系 体 现 为 衔 接、 竞合 、 交叉 ; 从刑法适用上看 , 刑 法 与 部 门 法 的关 系体现 为混 同适用 、 责任认定 不清 。 《 刑法》 与 《 处 罚法 》 的关 系亦 如 是 。 前 两 种关 系更 多地 体 现 为 学理 、 静 态 上 的状 态 , 而 后 一 种 关 系 则 更 多 地 体现 为 动态 关 系 。 前 两种 关 系特 别 是立 法 上 的关 系若 能 够使 刑 法 与部 门法 处 于 泾 渭 分 明 的理 想 状态 , 刑法 适 用 中 的动态 关 系则 能够 区分 开 刑 与 罚各 自适用 空 间 , 而 恰恰 是 动态 关 系关 涉到 刑 法 与部 门法 的正 确适 用 , 关 涉 到对 相 对人 特别 是 被 告 人权 利 的保 护 。 一 旦 静 态 关 系 出现 冲 突 , 则 适 用 时就 会 出现 以刑代 罚或 以罚代 刑 的后 果 。 特 别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以下 简 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作者:陈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传统、一般的解决方法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

应确立一些新的规范冲突解决规则来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8-02我国“法律打架”的现象在行政法领域尤为突出。

行政法由于自身形式上的特点,如无统一的法典、制定主体众多、形式广泛且内容富于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占据国内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

法律冲突可以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即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等现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法条的冲突使得执法人员面对问题无所适从。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7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

而《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刑法》对上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没有明确解释。

类似的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第40条、第42条、第52条、第60条、第6l条等。

办案人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这些条文一般要求从情节、数额(量)大小,危害后果等方面来区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是从两部法律的相关法条上看,具体的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的程度没有较为明显的界限,导致基层实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时常会发生争议,罪与非罪的判断,往往不能一蹴而就。

因为担心放纵犯罪遭受群众责难,很多时候宁愿“就高不就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许多行为多被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李邦硕【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公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全面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与刑罚相互补充,因此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冲突,其中包括法条竞合和衔接漏洞等.这些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都产生了困惑和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于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先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1-18)【关键词】治安处罚;刑罚;适用冲突;解决途径【作者】李邦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与其他成文法系的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圈划定范围较小,不仅有“定性”的考量,同时还有“定量”的考量。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犯罪的认定多依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不考虑程度数量的问题,犯罪依据“量”的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①违警罪也叫秩序违反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有《秩序违反法》予以规范,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

例如,国外在认定盗窃罪时,仅判断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问题。

而在我国,盗窃罪的成立还有数额上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是盗窃;其次,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对于定性符合盗窃罪但定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行为,则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

因此,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大多是“量”的差异。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在其法律适用上不免会与《刑法》产生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在其新修改之后得到了改善。

之前,当某行为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理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无规定,这种衔接不当的情形并不少见。

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大量的弥补,例如,维护铁路安全、有违善良风俗、计算机违法等规定与《刑法》形成了对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

20 0 9年 第 3期 ( 总第 19期 ) 0
福 建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 RNAL (F FUjAN (U ) 1 POLI CE ACADEM Y
NO 3 2 9 . 00
S r 1No 1 9 ei . 0 a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与刑 法 竞 合 之 研 究
是 最 高司 法机 关 出 台司法 解释 , 根据 不 同的罪量要 素 , 明确 罪与非 罪的界 限 。 关键 词 : 治安 管 理处罚 法 ; 法 ; 刑 竞合 中图分 类号 : F 4 DF D 3; 6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44 5 ( O 9 O 一 0 7O 1 7 —8 3 2 O )3O 5 一7
t e l s h ie o e a a c i n W h n t e e i a c n u r n e h a tc o c f lg l s n to . e h r S o c r e c 。S c rt m i it a i n Pu ih n t e u iy Ad n s r to n s me t Ac
lw s,w hih r s t n c os o h ud c a n o c m e nd p a tc . T h t a s o i e a i s p be a c e ulsi ha ft e i i ile f r e nta r c i e e na ur lhit rc r l ton hi —
( . p rme to bi e u iy u inPoieCo lg ,Fu h u 3 0 0 , ia 1 De at n fPu l S c rt ,F j l le e c a c z o 5 0 7 Ch n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区别


追究时效不同
01
02
03
04
治安管理处罚 法:一般不超 过6个月
刑法:一般不 超过20年
特殊情况:刑 法中某些犯罪 的追究时效可 能更长
影响因素:犯 罪的性质、情 节、后果等
执行方式不同
0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执
1
行,具有行政强制性
0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违法
3
行为,处罚较轻
0
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教育、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等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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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宽 严相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2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刑法的区别
调整范围不同
0 1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扰乱 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 等
0 4
刑法:适用于较重的犯罪 行为,处罚较重
0 2
刑法:针对犯罪行为,如 故意杀人、抢劫等
0 5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 对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 会秩序
0 3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 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较 轻
0 6
刑法:主要针对犯罪问题,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处罚的种类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刑法:主要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处罚种类不同,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05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02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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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

《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资料讲解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一、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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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

《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在我看来,其实就是罪与非罪的关系问题。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各有其调整的范围,两种范围既有重合,又有交叉。

违犯刑法的行为必定是犯罪,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其行为的恶劣性尚未达到极端,比较二者,即在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中,行为的恶劣性达到极端的行为是犯罪,其他尚未到极端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我们没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必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治安》处理的大多是普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个小偷偷了200元受到处罚就要受用《治安》,而如果他偷了20000元就要受到严厉的《刑法》去处置,因为他已经触犯了盗窃罪。

所以在我看来,《治安》与《刑法》之间最为突出的区别就是各自所处理的违法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处理方式手段不同。

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

当《治安》处理不了一般案件的时候,会动用《刑法》,我认为它们之间就是一个基础层次逐渐递增的关系,《治安》作为案件处理的最根本层次,在它所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就按照条例执行,超出其能力范围外的,就交付于《刑法》严厉处置,比如罚款和罚金就是我所知道的两者处理案件的一个不同的称呼方法。

要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一些简单的案例入手,并结合专业的书本知识去理解,才能够很好的做出一个正确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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