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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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系统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铁路公司、车站、车辆、线路、机务段等。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铁路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铁路消防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方式,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第五条铁路消防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消防保卫部门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消防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检查和修复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每个车站、车辆、机务段和其他单位应设立消防站,具备灭火、救援和疏散能力,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第三章火灾防护措施第八条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灭火、疏散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铁路车站和车辆应设立严格的防火区域,设置消防栓、灭火器材等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条铁路线路沿线应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容易引发火灾的地区,应设置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其能熟练操作灭火设备,掌握灭火技术。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和灭火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最小化。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设立消防设施设备台账,定期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行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 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消防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视, 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合理设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 并做好消防设计交底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 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消防水泵、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检查设备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 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完成后, 应当及时进行消防验收, 由消防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进行消防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1 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1.3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施工、运营等全过程中消防安全的达到规定要求。

1.4 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铁路建设工程的整体管理中。

二、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2.1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划分清晰,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权限和义务。

2.2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2.3 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消防设备的管理、维护,组织消防演练等工作。

2.4 监理单位应参与消防设计评审,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措施,审查验收消防设备的合格证书。

2.5 各种人员之间应建立紧密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保证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

三、消防设计与施工管理3.1 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与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工程特殊性、风险特点等因素。

3.2 消防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重要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布局。

3.3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组织消防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并记录相关数据。

3.4 监理单位应对消防设备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四、现场消防安全管理4.1 现场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4.2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设置消防器材、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施工现场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4 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4.5 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等行为,严禁在无消防设备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

五、消防隐患排查与整改5.1 定期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护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辖区内的各级机关、单位以及与铁路施工、维护、运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铁道部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铁道部消防工作。

消防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职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第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演练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队伍,明确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灭火救援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各级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组织施工、维护和运营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单位可以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消防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装修、设备使用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是指在铁路相关规划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各类工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设前期消防设计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供水、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并严格执行消防施工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火焰、火花等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注消防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完成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包括建筑结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等内容。

第十四条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邀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日常消防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消防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消防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机制,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适量、适用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消防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流程。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

第三章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隔离、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疏散和扑灭。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疏散通道,保持通畅,安装明示标识,指示疏散方向,确保火灾时乘客和职工能够及时疏散。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消防监控系统,监测火灾风险区域,及时报警并联动扑救。

第四章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应急灭火器材、急救箱等。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车站和车辆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铁路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铁路消防工作。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铁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满足铁路消防工作需要。

第六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职责,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铁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铁路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职责分工、灭火和疏散逃生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改建等阶段。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选用消防安全达标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落实防火和防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设施的配置方案。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确保消防安全要求得到充分考虑,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布置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选择消防安全达标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确保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完整、详细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管线图、消防设备配置表等。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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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4969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正式样本铁路消防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

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旅客运输防火第二十四条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

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

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车站应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

车站配置的危险品检查仪,应保持状态良好,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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