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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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常见的合同陷阱

南京租房常见的合同陷阱

南京租房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1.使用他人或其他企业作为合同抬头:租房签约不仔细看抬头、条款,等产生合同纠纷时企业可以说合同主体不是他,拒绝赔偿。

2,利用信息差玩套路:比如,诈骗企业高价收房,和房东约定按月付款。

出租时再告诉租客有满X减X的优惠(如按年付房租就给2个月的租金减免),借此吸引房东和租客上钩。

几个月后企业卷款跑路,租客人房两空。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诈骗企业用假的产权证明、企业材料欺骗客户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房东、租客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钱到手后要么不提供应有的服务,要么直接跑路。

4.租户冒充房东和公寓方,转手出租房屋:有些骗子专门冒充假房东,他们先支付少量租金将房产短租过来,然后以稍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发布求租广告,但是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等到租客付了钱搬到房子里一段时间之后,真房东就会来收租金,这个时候假房东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5.黑中介收取看房信息费:黑中介发布虚假超低价格房源信息,让租客支付几百元的信息费,才肯告知房源情况和房东联系方式,但是付了钱之后却会发现要么房东号码打不通,要么对方就说房源已经租出去了。

6.租客交完一年房租后得知,中介老板早已跑路:黑中介用低价吸引租客一次性交满1年房租,中介私吞租金,没有将钱打给房主,导致房主找上门来,将租客赶出家门。

7.水电费陷阱:有些房东会在水电费上做手脚,除了基本的房租以外,租客每个月交租的时候一定要去查看一下水电表和房东写的水电表到底合不合得上,正不正确,自己也是要会算一下每个月的水电费应该需要多少钱的。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所有的条款都明确、合法,并且要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条款或者有任何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避免被合同陷阱所蒙骗。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合同是一个法律文件,约束着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然而,在签署合同之前,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忽略一些细节,从而导致陷入合同陷阱。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解析一些合同陷阱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谨慎地处理合同事务。

案例一:租房合同中的隐性条款小明在找房子的时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租金为2000元,并没有提及其他额外费用。

然而,在入住后,小明却发现每月还需要额外支付水电费用。

原来,这些费用被隐性地包含在租房合同中,并且并未在合同中特别注明。

小明感到被欺骗,但却无法违约解除合同。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确保所有费用都清晰明了地列在合同中。

案例二:购房合同中的漏洞小红购买了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时间为半年后。

然而,交房之日一拖再拖,小红一再催促,却没有得到满意的解释。

后来,小红发现在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导致卖方可以无限期地拖延交房时间。

小红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合同是一项重要的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以免产生后续纠纷。

案例三:服务合同中的不当条款小刚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提供服务,并支付一定费用。

然而,当小刚需要解除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中规定了较高额外费用,远超出正常范围。

小刚深感委屈,但无法轻易脱离合同束缚。

服务合同中的不当条款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注意不良条款和限制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合同陷阱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为了避免合同陷阱的产生,我们应该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审查每一项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我们应该对其审慎对待,以免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之中。

愿每个人都能在签署合同时保持警觉,避免掉入合同陷阱,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

合同陷阱案例解析一、租房合同中的陷阱。

话说小张想租个房子,在网上找了一个看似性价比超高的房源。

去看房子的时候,中介那是吹得天花乱坠,说什么家具都是全新的,周围环境超安静。

小张一听就心动了,很快就签了合同。

这合同一签,问题就来了。

合同里有个条款写着“乙方需承担房屋租赁期间所有的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备、家具等的维修”。

小张一开始没太在意,结果住进去没几天,那所谓全新的空调就坏了。

找维修师傅一看,说是空调本身质量就有问题,要换个零件得好几百。

小张这才意识到这个条款的坑,他以为这种刚租就坏的情况应该房东负责,可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他负责啊。

还有一个陷阱是关于房租递增的。

合同里有个很不起眼的条款说“每年房租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小张以为就是正常的小波动,结果第二年房东就说按照周围房租的最高价来调整,涨幅高达30%。

小张找合同一看,才发现这个模糊的条款就是个大坑,自己被坑得死死的。

二、装修合同里的猫腻。

老李想把自己住了多年的老房子重新装修一下,找了一家装修公司。

装修公司给他出了一份合同,看起来特别详细,各种材料清单、施工流程都有。

但是呢,这里面有个陷阱。

合同里写着“本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为优质产品,符合行业标准”。

这听起来没毛病对吧?可是啥是“优质产品”,这个标准太模糊了。

等到施工的时候,老李发现那瓷砖质量特别差,找装修公司理论,装修公司就说这就是他们所谓的“优质产品”,因为它确实符合最低的行业标准,只是这个标准是最低端的那种。

老李这才知道被坑了,可合同上这么写,他也不好反驳。

另外一个陷阱就是关于工期的。

合同写着“工程工期预计为60个工作日,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这里的“甲方原因”没具体说明。

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老是找各种理由说老李提供的一些小物件没及时到(其实是他们故意不提前通知),然后就把工期拖长了。

老李想找他们赔偿,可装修公司就说这是“甲方原因”,老李真是有苦说不出啊。

签租房合同应该注意的坑

签租房合同应该注意的坑

签租房合同应该注意的坑
你们知道吗?有时候大人们要去租房子住,这个时候就得签一个租房合同。

可这里面有好多小陷阱,就像一个个小坑,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呢。

我给你们讲个王叔叔的故事吧。

王叔叔要去一个新城市工作,就找了个房子租。

他看到房子的时候,觉得还不错,房东说啥他就信啥,然后就签合同了。

结果住进去才发现,好多东西都和他想的不一样。

有一个坑就是关于房子的状况。

王叔叔租的房子,当时看的时候灯是亮着的,水龙头也有水。

可是住进去没几天,灯就开始一闪一闪的,水龙头流出来的水也是黄黄的。

原来啊,那灯是房东临时换了个好灯泡,水龙头也是把水锈冲了冲才看着正常的。

可是合同里根本没写房东要保证房子里的东西都是好的。

这就像你去买一个小蛋糕,看着表面有好多漂亮的水果,结果吃的时候发现里面是坏的一样难受。

还有一个要注意的坑就是租金的事儿。

张阿姨也租过房子。

她和房东说好每个月一号交房租,房租是一千块钱。

可是合同上没写清楚这个一千块钱包不包括水电费。

结果第一个月交房租的时候,房东说这一千块钱只是房子的租金,水电费还得另外交两百块呢。

张阿姨特别生气,可是合同上没写明白,她也没办法。

这就好比你去买糖,你以为一块钱能买到一大包,结果人家说那一块钱只是糖纸的钱,糖还得另外付钱呢。

所以呀,如果以后你们长大了要租房子,一定要看清楚合同。

要把房子的状况写清楚,像灯啊、水龙头啊、电器啊是不是好的。

租金到底包括什么也要写明白,还有房子里的东西要是坏了该谁负责。

这样才能避免掉进这些坑,住得开开心心的呢。

公寓租赁中的常见陷阱

公寓租赁中的常见陷阱

公寓租赁中的常见陷阱公寓租赁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对于租户来说,不仅是一种居住方式,更是一种经济上的选择。

然而,公寓租赁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陷阱,如果不加注意可能会给租户带来麻烦或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避免这些问题。

一、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公寓租赁合同是租户和房东之间的法律文件,需要双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然而,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含糊不清或极不利于租户。

例如,合同中关于扣除押金的条件不明确,或者提及了强制性续租条款。

租户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并与房东讨论不清楚的条款。

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多的建议。

二、虚假的广告宣传为了吸引租户,一些公寓的广告宣传可能夸大其词或者包含虚假信息。

例如,广告中说公寓设有健身房和游泳池,但实际上并没有。

租户应该对广告中的宣传信息保持警惕,并在签署合同之前亲自去看房。

如果发现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可以和房东商议或寻求法律援助。

三、不可预见的费用除了租金外,公寓租赁中还可能存在其他费用。

一些房东可能会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向租户收取额外费用,如维修费或公用事业费。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租户应事先了解并与房东协商清楚所有可能的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如果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维修问题公寓可能存在一些维修问题,如漏水、电器故障等。

在签署合同之前,租户应该与房东详细讨论维修责任和程序,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维修条款。

此外,租户还可以在看房时仔细检查房屋的维修状况,并要求房东进行必要的修复。

五、意外的租约终止在一些情况下,房东可能会在租约期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给租户带来困扰。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租户应该与房东讨论合同期限和续约事宜,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明确的终止条款。

如果房东违反合同中的条款提前终止租约,租户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公寓租赁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陷阱,租户应该保持警惕并采取预防措施。

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与房东明确约定各项条件,可以有效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

签订简单房屋租赁时租客需要了解的常见陷阱

签订简单房屋租赁时租客需要了解的常见陷阱

签订简单房屋租赁时租客需要了解的常见陷阱在如今的社会中,租房成为了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在签订简单房屋租赁合同时,租客们可能会不小心陷入一些常见的陷阱。

为了让大家能够租到满意的房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下面就来详细说一说这些陷阱。

首先,合同条款不清晰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有些租赁合同可能写得过于简略,对于一些关键的事项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是每月提前支付还是到期支付?支付的形式是现金、转账还是其他方式?如果逾期支付租金,是否会有滞纳金以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再比如,房屋的维修责任问题。

哪些维修是由房东负责,哪些是由租客自己承担?如果因为房屋设施老化出现问题,该如何界定责任?这些细节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清晰说明,日后很可能会引发纠纷。

其次,押金退还的条件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有些房东会在合同中设置苛刻的押金退还条件,比如要求租客必须将房屋恢复到入住前的一模一样的状态,哪怕是正常的使用磨损也不允许。

或者规定在退房时必须提前很长时间通知房东,否则就扣除部分押金。

还有的房东会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押金,甚至找借口扣下全部押金。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租客一定要明确押金退还的具体条件和时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再者,房屋的实际状况与描述不符也是一个常见的陷阱。

在看房时,房东或者中介可能会对房屋的情况进行美化和夸大。

但实际入住后,可能会发现房屋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墙壁渗水、家具损坏、电器老化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租客一定要仔细检查房屋的每一个角落,最好能够拍照或者录像留存证据。

同时,在合同中也要对房屋的现状进行详细描述,以免日后出现争议时无法说清。

另外,关于房屋的使用权限也需要明确。

有些租赁合同可能会限制租客的使用方式,比如不允许转租、合租,或者不允许在房屋内从事某些商业活动。

如果租客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被房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租客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清楚自己的使用需求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房屋租赁的几个常见陷阱

房屋租赁的几个常见陷阱

房屋租赁的几个常见陷阱在如今的城市生活中,租房已成为居住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陷阱,令租客们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中的几个常见陷阱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您避免这些陷阱。

第一陷阱: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合同是房屋租赁中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一些房东或房屋中介可能会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糊的或不完整的条款,以便在日后争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租客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所有的条款都清晰明了。

为了避免合同陷阱,租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租客可向房东或中介要求提供完整且明确的合同文件。

其次,租客应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确保与房东或中介达成一致,尤其是关于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租期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租客可以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陷阱:高额押金和费用在许多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或中介经常要求较高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这使得租客在租房时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给他们的经济负担带来压力。

此外,一些不法房东或中介还可能拒绝归还押金或以各种理由扣除押金。

为了避免高额押金和费用的陷阱,租客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首先,租客可以比较不同的房屋租赁选项,寻找合理且透明的租金和费用标准。

其次,租客应当与房东或中介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押金和其他费用的了解一致。

最后,租客可以与房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归还时间以及扣除情况等事项,以便在日后有争议时能够有据可依。

第三陷阱:租房条件不符合预期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有时租客会发现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中所述的不符合,例如存在安全隐患、有损坏的设施等。

这可能会给租客带来生活上的不便和经济上的损失。

一些不法房东或中介可能会以各种手段来规避对租房条件的承诺。

为了避免租房条件不符合预期的陷阱,租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首先,租客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房屋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下房屋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租赁房屋的隐蔽陷阱及如何避免

租赁房屋的隐蔽陷阱及如何避免

租赁房屋的隐蔽陷阱及如何避免在日常生活中,租赁房屋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然而,其中存在一些隐藏的陷阱,如果不加注意可能会对我们的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租赁房屋的隐蔽陷阱,并提供一些避免的方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一、隐蔽陷阱之一: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在租赁房屋过程中,签订合同是关键的一环。

然而,有些房东或中介公司可能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让租户难以理解其中的内容和细则。

这样一来,一些重要的条款可能被忽略或误解,给租户带来困扰。

为了避免这一陷阱,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对所有条款有充分的理解。

如有需要,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协助和解释。

同时,租户也可以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要的条款,如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押金退还等,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二、隐蔽陷阱之二:房屋设施维护责任不清晰房屋设施的维护责任是租赁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之一。

一些房东或中介公司可能在合同中故意模糊设施维护的责任归属,使得租户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维修费用的不明确。

为了避免这一陷阱,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明确房屋设施的维护责任。

合同中可以列举具体的设备和维修责任,例如卫生间设备、水电设施等。

这样一来,租户就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维修责任及费用,并在必要时与房东或中介进行沟通和协商。

三、隐蔽陷阱之三:虚假广告误导一些房东或中介公司为了吸引租户,可能会在广告中夸大房屋的设施和周边环境,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这样一来,租户在实际入住后可能会发现事实与广告描述存在差异,导致失望和不满。

为了避免这一陷阱,租户在租房前应该保持警惕,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不要仅仅依赖于广告中的宣传,而是亲自去看房,与房东或中介进行面谈,并核实广告中的信息或设施。

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房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的所有权证明、环保证书等。

四、隐蔽陷阱之四:租金涨价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房东或中介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租金涨价的条款,使得租户在租期内需要面对不合理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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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合同陷阱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

如有所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协议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4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五、意向书的效力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

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

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租赁合同的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七、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陷阱防范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 ,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

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

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

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维修保养义务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

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

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客户服务。

停水停电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违约条款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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