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doc

合集下载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6年第期北京人大知识角检察制度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文/董常青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有研究者从中抽出“国家性”一词,其实它不过就是国家机关的意思,没有更多玄虚。

国家机关不是仅指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

所以省市县检察院不会因为冠之以地方之名就只属于地方、只服务于地方,它们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不过,以强调国家性来避免可能产生的检察机关地方化、人为制造司法领域的条块分割,也有其深义。

虽然,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定的分权,但这种分权既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分权,也不是联邦制或邦联制的分权。

在理论上称之为“一元分立式”的宪政架构下,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所负责的国家机关,与政府、法院合称“一府两院”。

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即接受人大的司法监督。

我国有重视监督的传统,监督名目繁多,其他监督一般从名字中就可以看出它的范围、含义,但法律监督迥乎不同。

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什么?监督法律实施又太大,不监督法律实施又不合乎实际。

经过严格的词源考证,现在大致可以得出,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功能性的描述,指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意思。

与“检察”一样,它也是一个舶来词,只是其翻译并不那么直接而已。

法律监督最早被国人用于界定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而对应的苏式自称是护法机关,即守护法律者,在欧陆通称为法律守护人,它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表示由国家机关负责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注意各种犯法行为、以保障法典施行的朴素含义。

在制度发展史中,法律监督的实体可追溯到十三检察机关或检察制度意义上的“检察”二字不是我国所固有的,虽然史籍中有将“检”、“察”联用的情形,但都只是指“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的意思,且“检”与“察”不过是同义反复。

事实上我国古代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独立的“检察官”、“检察院”。

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迅速西化,脱亚入欧,一个直接表现是自行独立输入和吸收西洋的法律知识与文化,移植法律制度也伴随着酌定名词,用以指称与本土无法对应的新制度、新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审。
讼是对私权 的司法救济 , 实行处分 原则 , 以 , 所 长远来 看 , 国家权力 的检察机关在 民事诉讼 领域 的职能 体现
将可能 随着法治 的完善而弱化或取 消。但是 , 管如 尽 此 , 于我 国与德 国的法院制度和 律师强 制代理 制度 基 方面 的差异 , 目前 仍不 宜仿效 德 国 , 完全 取消检 察 院 在 民事诉讼 中的监督职能 。相反 , 当借 鉴法 国经 验 应 和制度 , 对现 有 的 民事 检察 监 督制 度 进 行细 化 和 规
于前 苏联 总检察 长制度 。前 苏联 民事诉讼 法典规定 , 苏联 总检察长直接地 , 或者通过俄 罗斯联邦共 和 国总
收稿 日期 :0 5~1 6 20 0—1 作者简介 : 蓝 冰(9 0一) 女 , 南政法 大学博 士研 究生。 17 , 西
维普资讯
民法院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 定有 权 发 动 审判 监 督程 裁 恩高人 民检察 院对各 给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我国近代检察监 督制 度是 在 清末变 法修 律 时从
西方 引入的 。3但 是 目前 的 民事 检察 监 督权 则发 源 【 J
效力 判决 、 , 裁定 仁级人 民检 察 院对 下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 的判决 、 定 , 现有 法定情 形之 裁 发
法学研究
蓝 冰 : 我国民事审判检察监 督制度 的现状与末来
检察 长和从属于他 的各级检察长 , 对在 民事诉讼 中是 否 准确执行苏联 、 各加盟共和 国和 自治共 和 国法 律实
监督并 非必定损害法 院的审判独立 。 三、 我国 民事检察监督 制度 的发展趋势
行监督 。如果检察 长认 为保护 国家或社 会利益 , 保 或 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有必要 , 他有权 提起诉讼 或在 诉 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案件 。 我 国现行检察制度在形成之初深受 苏联的 影响 。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

星星之火【编者按】我们即将迎来中国 共产党百年华诞。

站在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新征程“两个一百年”中的一个重要历史交汇 点上,回眸人民检察事 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从初创、成长,到不断 壮大发展的历史实践,是纪念这一伟大历史节 点的最好方式。

从本期 开始刊发的《星星之火》《曲折前行》《走向成熟》三篇文章,将概略地记 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自1931年开始创设于苏维埃红色革命根据 地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变 迁历史。

这对于我们今 天的每一个检察人员不 忘初心、牢记使命,鉴往 知来,砥砺奋进是有激励和促进作用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的初构♦文/姚忠仁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历史中监御史”是一项被历朝历代统治阶级沿袭的、带有一定监督监察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活动及重大案件审理特色的国家管理方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检察制度却是始于晚清的宪政改革。

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试办章程》等律令法规,并同时自上而下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机构内分别相应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任命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专责指挥司法警察的证据捜集、提起公诉、监督判决及执行情况等职责。

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变法是中国近代国家检察制度确立的萌芽,虽一扫气数将尽的封建政权沉疴,但无法缓和深重尖锐的社会矛盾。

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进入中国,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燃起了从沉疴中奋起、从沉沦中复兴的希望。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又为这个希望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肩负起了对国家和民族救亡图存的重大责任。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确定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战略方针。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犹如星星之火,就初创于这个历史时期。

汉口“八七会议”确立的战略主张1927年7月15曰,汪精卫控制下的武汉国民政府公开宣布“分共”,背叛了革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检察制度的传承及发展-
清末建立检察机关时照搬了国外的一些制度,但外来制度在实践中,被我国优秀文化所改造,逐渐形成与外来制度完全不同的制度。

检察院与法院相分立的制度、检察院与司法部相分立的制度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清朝末年,进行了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改制,其改制的主旨是“远师德法,近仿东瀛,其官称则参以中国之旧制”。

所谓的“旧制”,也涵盖了传统的“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相对独立并有监督关系的机制。

特别是都察院或御史台的设置,可以讲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体现。

这一文化思想是我国检察机关能够从审判机关中独立出来的重要原因。

清末改制初期,从国外引进的检察制度为“检审合署制”,即检察机关附属于裁判所之内。

1906年颁发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需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

1907年初,天津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个检事局,其全称为“天津地方审判厅检事局”。

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而京师检察厅与都察院同时并存,原来属于都察院受理民刑案件的权力转移给了检察厅,御史的部分职能成为检察官的职能。

由于监督职能的传承性,清末曾出现过一人兼任御史与检察官两职的情况。

虽然当时审判独立的呼声很高,但是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呼声也很高。

1907年4月,法部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中认为:“审判权必级级独立,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司法权必层层监督,而后能无专断之流弊。

”同月,大臣沈家本等在上奏中认为:“检察总厅职掌,实与审判相关……其宗旨在于护庇原告权利,与律师之为被告辩护者相对立,而监督裁判持其一端。

”6月12日,法部在《京外各级审判厅官制并附设检察厅章程》的奏折中认为:“各国法制,凡一裁判所必有一检事局,虽附设于裁判所之中,实对裁判所而独立。

其职务在代表公益监督判官的行为,纠正裁判之谬误。

”在检察机构的称谓上,先谓检事局、司直局,最后定为检察厅。

1907年10月颁布的《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务。

”当然,检察与审判机关均称为“厅”,检察官职务上独立于审判厅等,还不等于检察机构独立,但在同年12月9日,京师的做法又向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天,京师的检察机构成立,其官方的印章为“京师高等检察厅”,前面没有任何审判厅的字样。

1909年,清政府发布的《法院编制法》是肯定检审分立的标志性文件。

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察厅之设立、废止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九条:“检察官员额由法部奏定之。

”检察机构的设立、废止及人员编制均是独立的,这与该法对审判厅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九十八条:“检察官均应从长官之命令。

大理院审判特别权限之诉讼案件时,与该案有关系之各级检察官应从总检察厅丞之命令办理一切事务。

”检察厅不但完全独立于审判厅,而且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独立统一的体系。

当时,至少在京师地区是如此。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司法部发布“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令”。

其中第四条:“左列各款文书以‘公函’行之……同级或无隶属关系之审判、检察厅之往复文书。

”1915年,北洋政府对前清的《法院编制法》进行修改后发布实施,保留了检察厅与审判厅分立的内容。

从1927年起至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实行检审合署制。

对此,有的意见认为:“自改革以来,仅于法院配置检察官,颇有类于日本检事局附设于裁判所之制。



在传承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思想中重视监督,尤其是重视独立性监督的思想,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以及对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吸收借鉴后,独立于司法部、独立于行政机关最终获得“法律监督”性质的新中国检察制度逐步形成。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法第五条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检审分署制被确立。

该法将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并列,呈现出“一府两院”的最初形态。

司法部隶属于政务院,司法部与检察机关再无隶属关系,检察署成为完全脱离司法行政机关而独立的机关。

195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提出《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指出:“检察署与法院,虽则都是司法机关,而前者是司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任务在于检察各种违反法律事件,后者是司法律审判机关,它的任务在于受理和判决刑民等诉讼事件。

”这时,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已经明确,但其决不是照搬苏联的做法。

因为苏联检察机关的性质从来就没有过“法律监督”的概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个既独立于审判机关,又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被第一次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一府两院”中最后明确宪法性质的机关,它不但标志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成熟,而且也标志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

宋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