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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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附: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名册入册申请书
(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执业年限
处分情况
2004年以来的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2004年以来年办理民事
案件数
专职律师人数
专职二级
以上律师
人数
办公场所
自有(m2)
租赁(m2)
发表专业
文章情况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况)
执业表彰
(填写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
业务和业绩
材料
(特别填写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况)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章程等材料附于最后。)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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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决定于2007年10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根据我市实际,本次仅编制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凡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沈阳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申报机构管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10人以上(含本数);(二)申报机构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含本数);(三)2004年-2006年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四)参加执业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一)机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机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机构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并已得到初步认定的;(五)机构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机构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2、章程;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业务和业绩材料;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6、办公室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正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审定的第二批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一、第一、五中院辖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二、第二中院辖区: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中院辖区:
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四、第四中院辖区: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章程等材料附于最后。)
附: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名册入册申请书
(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执业年限
处分情况
2004年以来的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2004年以来年办理民事
案件数
专职律师人数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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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律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情况的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分数
年 月 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职二级
以上律师
人数
办公场所
自有(m2)
租赁(m2)
发表专业
文章情况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况)
执业表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渝高法〔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渝高法〔2016〕239号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二条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二级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其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一级管理人可以在本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第三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一级管理人评分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辖区二级管理人评分标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三)审查汇总申请人材料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四)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经专业能力测试、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评审、拟任名单公示及异议核查等程序,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并公告,珠海市评选出破产案件管理人20名,其中二级管理人5名、三级管理人10名、个人管理人5名。

现将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规定使用,原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

特此通知珠海市中级人法院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珠海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二级管理人(5名)1、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2、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3、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5、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三级管理人(10名)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2、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3、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4、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5、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6、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7、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8、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9、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10、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个人管理人(5名)1、张志青〔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2、谢婉婷〔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3、何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4、李力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5、李恒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结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决定在全省开展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一)申报主体1.机构管理人: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上述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个人管理人:我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从事管理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1.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具有2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3)申报个人管理人的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验。

破产清算工作经历仅包括曾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聘请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

工作经历截至2018年8月31日。

申报机构主要承办成员仍在本机构从业,否则该破产、清算案件不列入该机构担任管理人工作经历。

申报机构合并、分立的,其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机构承接,新设机构主要执业人员符合组成管理人团队要求且成员均具备相应担任管理人经历的,可提出申请。

2.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因执业、营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和人员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97家)郑州59家1、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3、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4、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5、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6、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7、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8、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9、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10、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11、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12、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13、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14、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15、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16、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17、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18、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19、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20、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21、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22、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3、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24、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5、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26、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27、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28、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2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30、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31、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32、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33、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3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6、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8、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9、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0、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2、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6、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8、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49、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0、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1、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4、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5、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有限合伙)56、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57、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58、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9、郑州永和法律事务管理有限公司郑铁1家1、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开封1家1、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洛阳6家1、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2、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3、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4、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5、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6、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家1、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阳4家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新乡4家1、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2、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3、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2家1、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2、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许昌3家1、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2、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3、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漯河2家1、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2、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2家1、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渑池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南阳3家1、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2、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3、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商丘2家1、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信阳2家1、信阳以德律师事务所2、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周口2家1、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马店1家1、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济源2家1、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2、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二级管理人(3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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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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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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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注册资金(万元)
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
机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
(特别填写机构专职律师、会计师、企业管理人员受聘于清算组办理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况)
其它专业能力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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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我评述和申明
(略。)
……(本机构自愿申请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自愿接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指定法院的监督, 服从管理,执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审批情况
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情况的证明
(公章)年月日
编制破产企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委员评审分数
签名:年月日
编制破产企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管理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
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近三年年均办理业务数
纳税(万元)
公积公益金(万元)
执业保险
(万元)
机构人员总数
具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总数
其它特殊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工作性质
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公司自有(m2)
公司租赁(m2)
备注
相关破产管理执业能力
办理资产类案件量
(2004-2006年)
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资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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