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农〔2015〕3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从历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
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对难以落实管理单位的小型饮水工程,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要求,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乡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开放政策解决乡村饮水安全问题工作的步伐,改善乡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2021〕1752号《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增选精神和以上三部委共同增补的《具体措施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三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田野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及地方匹配安排兴建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乡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政府负总责,中央、省、政府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援,乡镇政府积极推动协调村委会、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解决。
第四条县发改局水电局作好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县水电局彭衍堂商县卫生局作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教育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管控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五条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专责监测,县物价局与水电局负责制定各村屯水价,县土地局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六条乡村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乡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七条乡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合计的行政管理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章小城镇饮水困难范围及解决标准第八条解决乡村饮水公共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县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饮水总人口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以及其它人为造成动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乡村饮水安全水源风险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代为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目前。
第九条乡村饮水安全困难标准是指单程取水距离大于1两公里以上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已连续缺水70天以上,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水源保证率不达标,水量不达标,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财建[2007]917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财建[2007]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

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摘要:当代农村地区的供水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毕,并在人畜饮水安全的保障之中占据重要地位。
从实际上来看,农村地区的供水质量及效率能够对农业及畜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农村地区人畜的饮水安全及健康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必须针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优化农村地区的用水安全和效果,所以,本文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饮水工程;管理措施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主要取地表水、地下水或是天然雨水作为人畜饮水,但是受到多方面干扰因素的影响,通过以上各途径获取的饮用水极易出现水质问题,甚至可能存在病源微生物过量残留的情况,进而导致人畜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优化农村地区的用水安全性,当前国家已经组织农村地区建设了安全供水系统,且应用效果良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饮水安全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但是部分相对落后的区域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畜饮水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短缺和污染方面,同时相关地区存在饮水安全工程应用效果不良、运行效率较低的情况,所以需要针对相应的工程管理措施进行深入探究。
以此为基础,针对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与饮水工程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现状和困难(一)自然水质差别我国具有幅员辽阔的特点,各地的地质各不相同,水质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来说,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其中水资源总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受到地形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其经济也较为落后,水利工程建设发展效果不佳,水资源主要来源为江水、河水、地下水或是自然降水,但是此类水资源极易受到季节影响,若处于旱季,水资源数量过少,可能导致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而进入到雨季,还可能导致泥石流等情况出现。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普遍不具有健全的水质处理系统,导致饮用水中的微生物含量过多,不适合人畜饮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五原县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国家人畜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切实做好水源地、供水工程的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工程建成后的水源井、水厂房屋设施、电路、主支管道、阀门井等一切设备设施的产权归五原县水务局所有。
第三条:工程由五原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负责管理供水水源,水厂及主管道工程。
阀门井及阀门井以下分支管道、入户管道由各用水村组自己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供水必须做到水质好、水量够、水压足、成本低、计量准确、检修及时。
第五条:水费管理:水价的拟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批准,供水水价暂定为2.0元/吨。
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六条:各村组水费一年一缴,有条件的村组可采取预缴优惠制度,年按时缴不清水费将采取片域停水、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办法,保证应收水费的足额收取。
第七条:供水时间:根据各供水站的实际情况,采取全天供水或分时段供水两种方法。
供水站如因维修或停电等原因停水,应提前一天通知各用水村、组。
第八条:在工程设计范围之内的村组接水由工程中标单位统一组织施工。
工程完工后未接入户如需接入自来水,必须报五原县水务局审批,并由供水管理总站组织施工,各村、组村民严禁私自接水,违者除按当地标准交纳入网费外并处罚款500元。
第九条:供水站要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改动、损坏、拆除、侵占、盗卖供水设施,违者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保护好水源地,在水源井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盖厕所、牲畜圈舍、渗水井等可能发生污染的建筑,供水管道上面及两侧2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乱挖、乱建,不准堆放物品。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定期巡查主要管道及阀门井、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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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人口的生活用水。
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自筹解决。
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l--2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
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水电)厅(局)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人饮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计委、水利(水电)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村验收要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五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