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尊敬的[收信人姓名]:您好!首先感谢贵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一事上与我们工会的积极沟通和合作。
根据您提出的要求,我们工会特此回复并附上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复函。
为了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我们特意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采用正式合同格式编写此复函。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开始复函正文-------------------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日期:[合同签署日期][收信人称呼] 先生/女士:首先,我们代表[工会名称]工会理事会,再次确认我们对您提出的劳动合同解除申请的理解和接受。
[参考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基本信息,如双方协商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日期等]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我工会理事会审议并一致同意解除您与[公司名称]签署的劳动合同。
在此,我们向您表示我们对您在过去工作期间的辛勤付出和贡献表示衷心的谢意。
根据双方协商,以下是我们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建议和确认事项:1. 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们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向您支付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所有应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2. 人事处理:鉴于合同解除,我们将协助您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事宜。
3. 工作证明:如您需要,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解除合同后的工作证明,以证明您在[公司名称]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 保密义务:您需要严格遵守与[公司名称]签署的保密协议,在离职后继续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和我们之间的协商结果,双方达成了上述内容。
希望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能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为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做出必要的准备。
请在收到本复函后,尽快与我们联系,以便安排具体的离职手续和相关事宜。
再次感谢您的合作与付出。
我们为您的未来职业发展蓬勃祝福,祝愿您一切顺利。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协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此致[工会名称]工会理事会日期-------------------结束复函正文-------------------尊敬的[收信人姓名],以上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劳动合同订立时明知真实意思是不符合真实意思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隐瞒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故意行为致使用人单位经济严重损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当一方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
2.双方应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就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并自行保留一份。
4.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安排;–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的确认。
5.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并及时履行各自义务。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答辩材料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
3.若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应裁决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裁决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当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
回复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员工某某经济补偿金报告的回复函

回复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员工某某经济补偿金报告的回复函
尊敬的XXX劳务派遣公司:
感谢您关注员工某某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并就此事向我们发出询问。
经过仔细核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回复: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员工某某在您公司工作期间,如遇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金额与员工的工龄、薪资等因素有关,在此无法进行具体说明。
不过,我们公司一直秉持诚信合法经营,全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快给予员工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以上回复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理解,如果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复函范文

解除劳动合同复函范文
尊敬的[员工姓名]:
主题: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过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现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具体条款]项的规定,由于[具体解除原因,例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具体日期],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三、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元,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具体时间,如: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您。
四、工作交接: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具体时间,如: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将所有公司财产、资料等归还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五、其他事项:
1. 请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
2. 公司保留追究您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请您认真阅读本通知,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公司盖章]。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篇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10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函

回函应根据具体情况、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编写。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函模板。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您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日期][员工姓名][员工地址]尊敬的 [员工姓名]:主题:关于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我们收到了您于 [具体日期] 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对此表示关注。
首先,我们想要确认您提出此请求的具体原因。
根据我们公司的政策和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员工和雇主都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希望能够了解您提出此请求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请您提供以下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您的请求:1. 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
2. 您提出此请求的原因和依据(例如,个人原因、健康原因、公司违反合同等)。
3. 如果您希望获得经济补偿,请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请您注意,根据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需要审核您的请求,并与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在收到您的完整信息后,我们将尽快处理您的请求,并与您联系以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并希望能够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您的问题。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此致敬礼![公司负责人姓名][公司负责人职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请注意,上述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政策、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函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函尊敬的XXX公司,。
我收到了贵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首先,我想表达
对贵公司的决定感到遗憾。
在此之前,我希望能够就解除合同的原
因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以便我能够全面了解贵公司的立场。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我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和合理
的解决方案,以便我能够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并且能够做好未
来的规划。
此外,我也希望能够就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和离职程
序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协商。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我希望贵公司能够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
尊重我的权益。
我也会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我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我希望贵公司能够尽快安排面谈,就解除合同的事宜进
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
我希望我们能够以理性和合作的态度解决
这一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再次感谢贵公司在过去的合作中给予我的支持和机会。
我期待能够与贵公司就解除合同的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
此致。
XXX(你的名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篇一:34-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6年09月05日实施日期:1996年09月05日(中央法规)篇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5•【文号】劳办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
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下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模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模板篇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款规定及《劳动合同》第条约定,经调查及公司研究拟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我公司拟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书面意见,我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工会在收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工会同意我公司的处理意见,我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函告附件:1、《劳动合同》、《应聘人员登记表》、《奖惩申报表》等;2、处罚依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送达人:被送达人:年月日年月日本通知函一式二份,送达工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涂改无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复函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我会已收悉。
经工会研究,同意你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单方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年月日篇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工会:因,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附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处罚依据:公司(盖章):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关于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人力资源部:贵部发来的关于拟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
经本会研究,认为公司拟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一事,具有充分的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故同意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同时,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1、向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2、在为办理离职手续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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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3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
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下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5日实施日期:1996年02月15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