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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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中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建设、设备维修、清洁保洁、矿产开采、石油化工等相关领域。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风险可控,操作有序;3.充分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窒息性气体、可燃可爆物等有害因素;2.空间狭小、入口窄小或存在其他限制条件;3.需要特殊工具、设备或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操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操作方法及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标志、通风设备、紧急救援装备等,确保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接受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作业要求,不得患有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疾病。

第十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的从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带、安全帽、防护眼镜等,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企业是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3.企业是否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4.从业人员是否穿戴个人防护装备;5.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1.责令限期整改,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停产整顿,暂时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直至问题整改到位;3.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4.吊销相关执照,禁止企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面临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挑战。

有限空间通常指的是进入、离开不便,空气不流通,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粉尘、温度高、低、湿度大等特殊环境条件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为了确保员工在有限空间内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贸企业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进入管理制度。

在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员工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有限空间的危险性、预防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方法。

同时,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进入管理岗位,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的员工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确保每一次进入有限空间的行为都是安全可控的。

其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内作业管理制度。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程序,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安全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内作业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害气体、粉尘等问题,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另外,工贸企业还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有限空间内发生意外情况,企业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家属通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最后,工贸企业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制作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员工充分了解有限空间的危险性和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是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只有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内的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各工贸企业能够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安全生产。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4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4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4修正)目录一、总则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四、违规处理五、附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科学管理,规范作业,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四)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整改落实。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四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工贸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2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2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所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及其项目部门,以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单位。

第三章安全管理1. 空间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进行评估和讨论。

在空间作业期间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执行。

2. 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证书,对于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还需进行身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等。

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呼吸器、安全带、头盔等。

4.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进行通风、排毒、检测等措施,确保气体浓度达到安全标准。

5.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时进行作业,避免过度劳动造成的身体损伤。

6. 有限空间作业完成后,应进行清理、复核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管理1. 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派的专职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 监督检查应包括工作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操作过程、气体检测情况、通风清理等方面。

3.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即将住手作业,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五章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涉及人员应当依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其他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有限空间作业:指需要特殊防护措施,且狭小、密闭、难以进入和离开的空间内的作业。

2. 工作方案:指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详细计划和措施。

3. 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呼吸器、安全带、头盔等安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定义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指进入面积和体积狭小,通风不良,人员难以进出,可能存在有害、危险物质或气体,容易发生窒息、中毒、爆炸等意外危害的场所。

2.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空间内进行的作业活动,如清洗、检修、维护、安装等。

三、安全管理要求1.工贸企业应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准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通风排毒。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工具设备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工具设备安全可靠。

同时,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和排毒,保证作业环境安全。

6.有限空间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并保持与外界的联络。

7.作业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排毒、设备清理和检查,确保不留任何隐患。

8.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保存现场证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四、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对于已有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应当立即落实本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并逐步进行整改。

3.本规定解释权归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本暂行规定对于保障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实施中,需要工贸企业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工贸企业、分包单位、承包商以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空间有限、通风不良、存在有害气体、粉尘、高温、高湿等危险因素,从业人员需要进入其中进行施工、检修等作业的场所。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职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

对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产前产后妇女等特殊人群,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贸企业应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措施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程序工贸企业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作业计划、安全措施、救援方案等文件,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贸企业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合理划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警示标识、防护栏杆、通风设备等,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流程工贸企业应编制详细的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流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条监督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的安全责任工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一、总则1.为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指在有限的空间内进行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槽道、罐洞、井下、坑道等。

3.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4.本规定主要包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质及培训、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先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作业许可证。

2.申请作业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材料,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4.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悬挂在作业现场显眼的地方。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前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

2.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备和安全警戒线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4.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5.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设置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2.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3.作业人员需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程序和方法。

五、附件1.作业许可证申请表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参考模板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评估报告模板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模板……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有限空间:指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出入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窒息、中毒、火灾等风险。

2.作业许可证: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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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 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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