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篇一: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期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该限多长赵哲依据行政法学原理,责令改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就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简称限改),这一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应用非常广泛。
所以,该文书在使用时经常会出现“限期”该限多长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在时间限制上的规定比较模糊二、现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限期所谓限期是指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然而“一定的期限”是多长,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例如《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1个小时或1天有时不现实,1个月就成了放任自流。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这一判断并非双方能达到满意的理想效果,所以就会出现“人情”限期,或者纠违现场出现讨价还价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因此见机钻法律空子,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导致执法不严的状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但正是因为时间弹性的存在,留出了孳生腐败的空间。
如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临时占道经营案件,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整改要求,即可以责令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或给出一定期限的整改决定。
再则,如果违法当事人只需1个月的占道时间,“限改”完全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给出1个月的限改期限。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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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使用责令改正存在 的问题
( ) 用 责令 改正 时机 不 当 。一 一 使
认为 “ 责令改 正 ”属 于行 政指导 ,既 人 的行为 违反法 律 、法 规 、规章 的规 是 日常监管 中用得 少 。即使 发现 了违
非行 政 处罚亦 非行政 强制 。
定 ;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有 明确 授 法行 为也 由于违法 行为 危害性 不大 而
权 由行政 机 关对 某一 违法行 为给 予责 疏 忽掉 ,没有采取 责令 改正措 施 ,错 令 改正 或法律 、法规 、规章 虽未 明确 过 了使 当事人改 正轻微 违法行 为 的机
责令改正 的法律属性
责 令 改 正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做 规 定 ,但 依法 属于行 政机 关职权管 辖 会 ;二是在 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时 又同 出要 求行 政相 对人停 止和 纠正 违法行 的 范 围 ( 质 监 部 门对 特 种 设 备 的 时作 出责令改正 用得 多 ,在 案件办 理 如
能按期作 出处 理决 定的 ,经质量 技术 于规避 由于 “ 作为 ” 、 “ 不 不依法 行 法 规 的规定执 行 , 质量 技术监督 行
监 督部 门主要 负责 人批准 ,可 以延 长 政 ”、 “ 不依程 序执 法”等 给执 法人 政 处罚 程序规 定 第三 十条对 此 已有
分 监 管 执 法 人 员 为 避 免 麻 烦 ,在 对 是 不 妥 当 的 。从 证 据 效力 的 角 度 上 行 。
当事人作 出责 令改 正时多使 用 口头责 讲 ,责令改 正通 知书 是质监 部 门对 外
( ) 定责 令改 正法 律 指引 。建 三 制
令 的 方 式 ,虽 然 口 头 责 令 改 正 也 是 责 统一 使用 的制 式法律 文书 ,其法 律效 议 将现 行 的 产 品质量法 、 食 品 令 改 正 的 其 中 一 种 手 段 , 但 与 书 面 的 力 远 远 高 于 执 法 人 员 自 制 的 巡 查 记 安 全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应用

“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应用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
这些做法是错误的。
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还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从有效规范当事人行为,提高监管实效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教育违法当事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本文共计1页)
1。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示范文本)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城责停(改)通字〔〕第号
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指南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
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应当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如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等,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旨在规范被通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即不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和监督。
一、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性质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单位或个人所作出的一种治理行政行为。
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性质既包括行政命令性,又有行政约束性。
行政命令性体现在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约束力,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改正。
行政约束性则体现在被通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约束和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职权,指导和约束了行为主体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效力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当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到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认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改正;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具体来说,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
如果被通知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改正,行政机关将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不可诉性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不具有可诉性,即不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和监督。
这是因为行政相对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性质及其追求的目的不同。
行政相对程序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追求的是行政行为的正确和规范,而司法程序则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相对程序的职责分工下,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行政相对程序的一种典型,不具备司法可诉性。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用

税收执法过程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2019-09-22摘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但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税收执法埋下了巨⼤的风险隐患。
本⽂从法律视⾓对其独⽴性、法律适⽤、内容要求、时间要求等⽅⾯进⾏了理论分析、实践探讨并提出了处理思路。
关键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常⽤的法律⽂书,《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07条第(⼆)项即对其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税务⼈员在如何正确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却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对其进⾏探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独⽴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制发给税务违法⾏为⼈,并责令其在⼀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为的法律⽂书。
实践中,⾏政处罚和限期改正常常是同时进⾏的,因此有⼈认为限期改正是⾏政处罚的附属组成部分,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的。
⾏政处罚是带惩罚性的⾏政⾏为,是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但它在因果关系中并不具有终极意义。
也就是说,不能为处罚⽽处罚。
处罚本⾝和违法⾏为的改正是两回事,纳税⼈接受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为的改正。
实施处罚和改正违法⾏为的主体也是不⼀样的,税务机关作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能够保证对⾏政处罚执⾏到位,却⽆法代替纳税⼈改正违法⾏为。
⽽且对违法⾏为进⾏惩罚的最终⽬的是消除违法⾏为的负⾯影响,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因此,有必要单独就违法⾏为的改正向纳税⼈做出限期改正这⼀具体⾏政⾏为,它是⼀种命令,要求违法⾏为⼈履⾏法定义务,停⽌违法⾏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因此,期限改正虽然和实施⾏政处罚密切相关,但它在法律上有着⾃⼰独⽴的价值。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适⽤税收执法⼈员在使⽤“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候,存在着⼀种定势思维: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确定该⽂书的适⽤范围。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青工商法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规范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通知(青工商法发〔2009〕142号)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所:执法文书是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对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等缺乏认识和规范,导致在执法中遗留了一些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明确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相对独立的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设定责令改正的目的,是不能因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取得合法性,教育违法行为实施者,制止轻微违法行为和防止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先行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应按照文书格式要求,正确填写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方式。
二、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注意的事项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做出,也可以单独做出。
需要单独做出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政府、市政府职责分工,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组织)主管或者配合管理的,应当同时发送《行政建议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需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为了增强说理性,应当写明法规条文的具体内容。
凡是没有实体法规定的,不能使用责令改正通知。
不得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一般性规定作为责令改正的依据。
在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凡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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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何合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笔者在大量的实际执法案卷中发现,很多案件在调查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这种现象出现了多种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先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二、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有的违法行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被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它只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命令,但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即便是将责令改正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恰当的,特别是罚条中没有责令改正表述的,就更不对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属行政处罚,这就不能构成对同一违法行为
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责令改正是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不可自由取舍。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责令改正作出的规定,是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当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应当立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禁止要求,履行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它是一项程序规定,不履行则涉嫌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如实体违法一样,都是不合法的。
所以,认为“案件已经立案调查了,随后就要做出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看法是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是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对法定程序的履行,是一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表现。
三、责令改正不是罚则条款。
综观《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在罚则条款中,有的有“责令改正”的表述,有的没有。
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有责令改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则没有责令改正。
对已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发生了,显然必须立刻禁止,责令其改正,否则就有危害百姓生命的可能。
因此,我们不能以“有的违法行
为在罚则的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的内容,就不必作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应当说,无论罚则条款中有没有责令改正的表述,都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责令改正是要立刻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需要终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以防止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对百姓伤害。
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是一个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过程,且因为一个违法者可能有多个违法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能在同一时间侦破,并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
即便是一个违法行为,从发现到结案仍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中,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容许其继续存在,否则就存在对百姓身体或生命危害的可能。
因此,对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效地终止违法行为,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体现了《药品管理法》确立的“保护人民身体安全”的立法宗旨。
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的发出时间、数量问题。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条件:一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
二是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
这两个条件具备时,就是《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时。
很显然,在结案时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恰当的。
对于能否在一个案件中发出两个及
其以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当第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后,又有违法行为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就可发出第二份。
同理可以依次类推。
只不过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减少《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办案能力的一种体现。
二、作出责令改正的期限问题。
现行的药事法律、法规一般未对责令改正和限期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改正的时间等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
三、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问题。
理论上,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争议,况且《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此建议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避免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
四、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问题。
责令改正虽没有像实施行政处罚一样设置了严格的程序,但是作出责令改正也应当遵循一般的行政监督管理程序,即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指
出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通知书、签字确认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认为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就忽视了证据的固定。
在“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表述中,“已有证据证明”是“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重要依据,一定要注意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明证据。
对限期改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的相关事宜,并完成限期改正后的复查程序,作好复查验收的文字记录,放入案卷中。
在限期改正中,有很多案卷看不到复查验收的相关资料,往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就不再履行复查验收程序了,这是不完整的,也是常有的错误,应当特别注意。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的表述问题。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在表述上应避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
很多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填写上,在填完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后,依据的是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条,这是将责令改正作为了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模式。
如生产假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要求,这里的依据是很不恰当的,一是该条条款中没有“责令改正”,二是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表述。
其实,正如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款中有、还是没有“责令改正”的表述,发出责令改正的依据都应该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这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