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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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 1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3 —(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五、人员配备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六、主要投资估算指标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 1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 3 —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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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三、特勤消防站 5600m2~72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m2~7900m2。

注:含大队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在此基础上增加2000m2~3000m2。

第十一条消防站营区绿化率不应低于30%。

第十二条消防站应设置综合训练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消防站总建筑面积。

综合训练塔内应设置烟热训练、深井救助、起重支撑、攀爬横渡、破拆、住宅火灾、高层固定消防设施等训练模块。

第十三条消防站内应设置环形跑道及篮球、羽毛球、排球等球类训练场地和单双杠、攀岩、心理拓展训练及其它体能训练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水上训练设施、网球场和400m跑道标准田径场地。

第十四条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第十五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三章建筑标准第十六条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保障基层大(中)队执勤、工作、训练、生活等功能所需的业务综合楼、中队营房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各类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2700m2~4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1800m2~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000m2~65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m2~7800m2。

五、大队用房 2000m2~3000m2。

第十八条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

表3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表4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第十九条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下表:表5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m2)第二十条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一条消防车车库、训练场、综合训练塔登高操作面的地坪承载,应达到消防车最大载重量的荷载。

执勤消防车车库应设有充电、废气排放设施。

第二十二条战勤保障消防站库房内应考虑设置大型货梯、行车等设施。

第四章规划与选址第二十三条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

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已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增设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除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10km2的经济欠发达县和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8km2的其他县(市)外,应设立2个以上消防站;城市面积40~60km2的县(市)应设立3个以上消防站;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60km2的县(市),应设立4个以上消防站。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五、重点培育的小城市应设消防站。

六、有任务需要的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轨道交通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二十七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8m。

第二十八条大队辖中队消防站营区内应单独设置大队用房,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与中队用房合建。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消防站内公寓住房与执勤、行政、训练区域应分开设置。

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一条消防站应设置统一标识,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

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与用房装修材料的选用,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和军队有关规定。

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上不应选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和安防系统;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第三十四条消防站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工艺,可运用外墙保温、地热采暖、太阳能集热、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环保节能技术;使用中水处理、雨水收集技术和各种高效用水设备,减少用水总量。

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三十五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6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 (辆)第三十七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 (辆)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②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8、表9的规定。

表8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第三十八条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表9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

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最低配备不少于7头。

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四十二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标准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1-1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

下同。

附表1-2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3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4 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5 特勤消防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6 特勤消防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7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8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9 特勤消防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2-1 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注:寒冷地区的消防员防护装具应考虑防寒需要。

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下同。

附表2-2 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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