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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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1. 引言室外给排水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外部进行的排水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雨水排水和污水排水。

室外给排水的距离要求在设计和施工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排水系统的性能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及其重要性。

2.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2.1. 一般规范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建筑标准,室外给排水的距离要求应符合以下基本规范:•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应分开布置,且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水平排水管道与墙体、结构柱等建筑构件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以确保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

•排水口与建筑物的地面应保持一定的高度差,以防止雨水倒灌或污水倒流。

2.2. 雨水排水距离要求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应考虑到排水量、排水速度和排水管道的材料等因素,具体要求如下:•雨水排水管道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一般要求不小于300mm。

•雨水排水管道与地表之间的距离应保持一定高度差,以确保雨水能顺利流入管道中并排除。

2.3. 污水排水距离要求室外污水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主要包括污水管道的布置和排污口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污水管道应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布置,避免与其他管道和构件发生干扰。

•污水排污口应设置在地面以上,远离建筑物和人行道,以避免污水溅出和异味扩散。

3.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重要性正确设计和布置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距离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

合理的距离要求能够有效避免以下问题的发生:•同一管道内雨水和污水混流,导致污染和堵塞。

•给排水管道压力增大,增加泄漏和破裂的风险。

•排水口设置不当,引发污水漏出和异味扩散。

此外,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还能够影响到排水速度和排水效果,对于防止水浸、积水和水患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论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可保证排水系统的顺利运行,并确保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

设计和施工人员应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布置和设置室外给排水系统,以确保建筑物的排水安全和正常运行。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排水流量标准: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能够满足不同场合的排水量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排水流量标准。

2. 排水管道材料标准:室外给排水管道应选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如PVC管道、铸铁管道等,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压力、耐
热稳定等特性。

3. 排水管道布置标准:室外排水管道应尽量简化布置,避免死角和盲管,并保证排水的顺畅。

4. 排水检查井标准:在管道布置过程中,应设置排水检查井,以便清除污物、清洁管道和排除气体。

检查井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深度、直径、密封性等要求。

5. 雨水收集和利用标准:室外排水系统应考虑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如设置合适的雨水排水系统,收集雨水用于植物灌溉或其他非生活水源。

6. 雨水排放标准: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处理雨水的排放,如设置雨水收集池、雨水渗透池等设施,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 设计斜度标准:室外给排水管道应具有适当的斜度,以确保水流顺畅畅通,避免积水和堵塞。

以上是室外给排水设计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设计要根据当地的建筑规范、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今天综合整理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三个规范中对于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间距的要求,大家可以在管线综合时根据三个规范综合考虑,确定管道间距。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净距指管外壁距离,管道交叉设立套管时指套管外壁距离,直掩埋式热力管指保温管壳外壁距离;
电力电缆在道路的东侧(南北方向的路)或南侧(东西方向的路);通信电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均应在人行道下。

室外排灌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所列数字除标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所指外壁净距,横向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小。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掩埋厚薄于建筑物基础时,不必大于2.5m,管道掩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排序确认,但不该大于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 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雨水排放、地下水排泄以及排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等方面。

合理的室外排水设计可以有效地保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减少洪灾风险,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本文将介绍室外排水设计的一般规范和要求。

2. 设计原则室外排水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性原则:设计应考虑地形、降雨量、土壤水分透过性以及排水设施的性能等因素,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安全性原则:设计应考虑对建筑物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排水设施故障导致的洪水灾害。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合理使用排水设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3. 排水设施的选择与布置根据地势和降雨情况,选择合适的排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管道:根据地势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规格的排水管道,确保排水流畅。

•排水井:根据需要设置排水井,以便于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排水沟:对于大面积的室外场地,可设置排水沟,以便于快速排放雨水。

排水设施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布置合理:根据场地地形和需求,合理选择排水设施的位置。

•连通性:排水设施之间要有良好的连接,确保排水的连续性和流畅性。

•防腐蚀:排水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4. 排水量计算在进行室外排水设计时,需要进行排水量的计算,以确保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容量满足需求。

排水量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地势:根据地势高低,计算雨水的流动速度和流量。

•降雨量: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计算不同强度的降雨事件的排水量。

•设施性能:考虑排水设施的性能和排水能力,确定合适的尺寸和数量。

5. 排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为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清理和清洗:定期清理排水设施内的积水、杂物和淤泥,并定期清洗排水管道。

•检查和修复:定期检查排水设施和管道的运行状态,如有损坏或堵塞,及时修复和清理。

•防冻和防腐:在寒冷地区,要对排水设施进行防冻处理,在腐蚀环境中,要定期进行防腐处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排水设计一般需符合以下规范:1.排水系统设计要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和相关标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设计之前,应先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满足法律和安全要求。

2.排水系统应能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设计,能够有效地排除建筑物内的雨水和污水,以确保建筑物内部保持干燥、清洁和舒适。

3.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排水管道的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地势和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因素,确保排水管道的倾斜度达到要求,排水畅通。

4.排水口的设置应合理。

在室外排水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排水口,确保排水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满足建筑物的需求,并能够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5.排水管材料的选择应合适。

室外给排水系统中的排水管道应选用适合的材料,如塑料管道、钢管道等,以确保管道的强度和耐久性。

6.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将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以实现雨水的合理利用,减少排水量和环境污染。

7.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考虑环保要求。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尽量减少排放污水和废水,并确保排放的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再排放到环境中。

8.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日常维护和清洁。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日常维护和清洁的便利性,以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久使用。

总之,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排水系统的布置、排水口的设置、排水管材料的选择、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环保要求和日常维护等方面,设计师应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和当地建筑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以确保室外给排水系统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运行。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一、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旨在确保户外环境的排水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减少自然灾害和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室外排水设计的标准要求和规范,以帮助读者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设计原则1.合理布局:室外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线应能满足排水需求,并在总体布局上合理分配各个部分,以确保排水的均匀和有效。

2.适当倾斜:室外排水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坡度,使水流能够迅速而顺畅地流向排水口,防止积水和泥沙堆积。

3.高质量材料:优质、耐久、防腐蚀的材料应被使用在室外排水系统的建设中,以延长使用寿命并降低维护成本。

4.合理尺寸:管道的直径和截面积应根据排水量来确定,以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水量不会超过管道的承载能力。

三、排水系统设计要求1.雨水排水系统:(1)汇水区划分:根据场地地形和建筑物布局,将整个场地划分为相应的汇水区,每个汇水区都需要有相应的排水设施。

(2)排水管线布置:根据汇水区的位置、大小和地形等因素,合理布置排水管线,使之在整个系统中协调工作。

(3)排水设施设置:在每个汇水区的合适位置设置排水口、检查井和雨水收集装置,以进行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2.污水排水系统:(1)管道选择: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排放速度,选择适当的管道材料,如PVC管、铸铁管等,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2)排水口设置:在污水产生的区域设置相应的排水口,以便及时排放污水,避免积水产生。

(3)处理设备设置:根据场地的需求,合理设置下水道、沉砂池等处理设备,以净化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3.地面水排水系统:(1)排水网布置:根据地表的坡度和排水需求,合理布置地面水排水网,以确保地表水能够迅速排放。

(2)沟槽宽度和深度:根据地面水的流量和流速,确定沟槽的宽度和深度,以容纳和引导水流。

(3)过滤设备设置:在地面水排水网入口处设置过滤设备,以防止杂物和泥沙进入管道系统,造成堵塞和损坏。

四、排水系统维护要求1.定期检查:对室外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倾斜程度和漏水情况,以及排水口和检查井的畅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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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词条名: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处理·沉淀池英文词条名:6.5.1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5.1的规定取值。

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5.14条的规定取值。

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6.16条的规定取值。

6.5.2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6.5.3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4.OM。

6.5.4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

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6.5.5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2D 的污泥量计算。

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6.5.6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6.5.7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6.5.8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S·M);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S·M)。

6.5.9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6.5.10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6.5.11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6.5.12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

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来源:未知作者:未知编辑:sanshi0808 人气:0 日期:2008-1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给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制定规范的目的,体现贯彻国家法律、法规;②增加给水工程系统设计有关内容;③增加预处理、臭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等有关内容;④增加净水厂排泥水处理;⑤增加检测与控制;⑥将网格絮凝、气水反冲、含氟水处理、低温低浊水处理推荐性标准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本规范;⑦删去悬浮澄清池、穿孔旋流絮凝池、移动冲洗罩滤池的有关内容;⑧结合水质的提高,调整了各净水构筑物的设计指标和参数;⑨补充和修改了管道水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意,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主要起草人:戚盛豪万玉成于超英王如华邓志光冯一军刘万里刘莉萍许友贵何纯提吴一蘩张朝升张勤张德新李文秋李伟李国洪杨文进杨远东杨孟进杨楠陈守庆陈涌城陈树勤郄燕秋金善功姚左钢战峰徐扬纲徐承华徐容聂福胜郭兴芳崔福义董红熊易华蔡康发1 总则1.0.1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

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1.0.4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1.0.5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进行设计。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

1.0.7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8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1.0.9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3 居民生活用水 demand in households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4 综合生活用水 demand for domastic and public use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0.5 工业企业用水 demand for industrial use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所需用的水。

2.0.6浇洒道路用水 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对城镇道路进行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2.0.7绿地用水 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市政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2.0.8未预见用水量 unforeseen demand给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2.0.9自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其它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2.0.10管网漏损水量 Leakage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2.0.11 供水量 supplying water供水企业所输出的水量。

2.0.12日变化系数 daily variation coefficient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2.0.13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2.0.14 最小服务水头 minimum service head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15取水构筑物 intake structure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2.0.16管井 deep well,drilled well井管从地面打到含水层,抽取地下水的井。

2.0.17大口井 dug well,open well由人工开挖或沉井法施工,设置井筒,以截取浅层地下水的构筑物。

2.0.18渗渠 infiltration gallery壁上开孔,以集取浅层地下水的水平管渠。

2.0.19泉室 spring chamber集取泉水的构筑物。

2.0.20反滤层 inverted layer在大口径或渗渠进水处铺设的粒径沿水流方向由细到粗的级配沙砾层。

2.0.21岸边式取水构筑物 riverside intake structure设在岸边取水的构筑物,一般由进水间、泵房两部分组成。

2.0.22河床式取水构筑物 riverbed intake structure利用进水管将取水头部伸入江河中取水的构筑物,一般由取水头部、进水管(自流管或虹吸管)、进水间(或集水井)和泵房组成。

2.0.23取水头部 intake head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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