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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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规范1. 引言室外给排水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外部进行的排水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雨水排水和污水排水。

室外给排水的距离要求在设计和施工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排水系统的性能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及其重要性。

2.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2.1. 一般规范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建筑标准,室外给排水的距离要求应符合以下基本规范:•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应分开布置,且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水平排水管道与墙体、结构柱等建筑构件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以确保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

•排水口与建筑物的地面应保持一定的高度差,以防止雨水倒灌或污水倒流。

2.2. 雨水排水距离要求室外雨水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应考虑到排水量、排水速度和排水管道的材料等因素,具体要求如下:•雨水排水管道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一般要求不小于300mm。

•雨水排水管道与地表之间的距离应保持一定高度差,以确保雨水能顺利流入管道中并排除。

2.3. 污水排水距离要求室外污水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主要包括污水管道的布置和排污口的设置,具体要求如下:•污水管道应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布置,避免与其他管道和构件发生干扰。

•污水排污口应设置在地面以上,远离建筑物和人行道,以避免污水溅出和异味扩散。

3. 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重要性正确设计和布置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距离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

合理的距离要求能够有效避免以下问题的发生:•同一管道内雨水和污水混流,导致污染和堵塞。

•给排水管道压力增大,增加泄漏和破裂的风险。

•排水口设置不当,引发污水漏出和异味扩散。

此外,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距离要求还能够影响到排水速度和排水效果,对于防止水浸、积水和水患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论室外给排水距离要求的规范可保证排水系统的顺利运行,并确保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

设计和施工人员应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布置和设置室外给排水系统,以确保建筑物的排水安全和正常运行。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给排水设计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排水流量标准: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能够满足不同场合的排水量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排水流量标准。

2. 排水管道材料标准:室外给排水管道应选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如PVC管道、铸铁管道等,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压力、耐
热稳定等特性。

3. 排水管道布置标准:室外排水管道应尽量简化布置,避免死角和盲管,并保证排水的顺畅。

4. 排水检查井标准:在管道布置过程中,应设置排水检查井,以便清除污物、清洁管道和排除气体。

检查井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深度、直径、密封性等要求。

5. 雨水收集和利用标准:室外排水系统应考虑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如设置合适的雨水排水系统,收集雨水用于植物灌溉或其他非生活水源。

6. 雨水排放标准: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处理雨水的排放,如设置雨水收集池、雨水渗透池等设施,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 设计斜度标准:室外给排水管道应具有适当的斜度,以确保水流顺畅畅通,避免积水和堵塞。

以上是室外给排水设计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设计要根据当地的建筑规范、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中对管道间距的要求
今天综合整理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三个规范中对于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间距的要求,大家可以在管线综合时根据三个规范综合考虑,确定管道间距。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净距指管外壁距离,管道交叉设立套管时指套管外壁距离,直掩埋式热力管指保温管壳外壁距离;
电力电缆在道路的东侧(南北方向的路)或南侧(东西方向的路);通信电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均应在人行道下。

室外排灌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所列数字除标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所指外壁净距,横向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小。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掩埋厚薄于建筑物基础时,不必大于2.5m,管道掩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排序确认,但不该大于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 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雨水排放、地下水排泄以及排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等方面。

合理的室外排水设计可以有效地保护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减少洪灾风险,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本文将介绍室外排水设计的一般规范和要求。

2. 设计原则室外排水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性原则:设计应考虑地形、降雨量、土壤水分透过性以及排水设施的性能等因素,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安全性原则:设计应考虑对建筑物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排水设施故障导致的洪水灾害。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合理使用排水设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3. 排水设施的选择与布置根据地势和降雨情况,选择合适的排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管道:根据地势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规格的排水管道,确保排水流畅。

•排水井:根据需要设置排水井,以便于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排水沟:对于大面积的室外场地,可设置排水沟,以便于快速排放雨水。

排水设施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布置合理:根据场地地形和需求,合理选择排水设施的位置。

•连通性:排水设施之间要有良好的连接,确保排水的连续性和流畅性。

•防腐蚀:排水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4. 排水量计算在进行室外排水设计时,需要进行排水量的计算,以确保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容量满足需求。

排水量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地势:根据地势高低,计算雨水的流动速度和流量。

•降雨量: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计算不同强度的降雨事件的排水量。

•设施性能:考虑排水设施的性能和排水能力,确定合适的尺寸和数量。

5. 排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为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清理和清洗:定期清理排水设施内的积水、杂物和淤泥,并定期清洗排水管道。

•检查和修复:定期检查排水设施和管道的运行状态,如有损坏或堵塞,及时修复和清理。

•防冻和防腐:在寒冷地区,要对排水设施进行防冻处理,在腐蚀环境中,要定期进行防腐处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2号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87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66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排水设计一般需符合以下规范:1.排水系统设计要符合当地建筑法规和相关标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设计之前,应先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设计满足法律和安全要求。

2.排水系统应能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室外排水系统应合理设计,能够有效地排除建筑物内的雨水和污水,以确保建筑物内部保持干燥、清洁和舒适。

3.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排水管道的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地势和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因素,确保排水管道的倾斜度达到要求,排水畅通。

4.排水口的设置应合理。

在室外排水系统设计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排水口,确保排水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满足建筑物的需求,并能够有效排除雨水和污水。

5.排水管材料的选择应合适。

室外给排水系统中的排水管道应选用适合的材料,如塑料管道、钢管道等,以确保管道的强度和耐久性。

6.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应合理。

在进行室外给排水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将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以实现雨水的合理利用,减少排水量和环境污染。

7.室外给排水系统应考虑环保要求。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尽量减少排放污水和废水,并确保排放的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再排放到环境中。

8.排水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日常维护和清洁。

室外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日常维护和清洁的便利性,以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久使用。

总之,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排水系统的布置、排水口的设置、排水管材料的选择、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环保要求和日常维护等方面,设计师应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和当地建筑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以确保室外给排水系统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运行。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一、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旨在确保户外环境的排水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减少自然灾害和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室外排水设计的标准要求和规范,以帮助读者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设计原则1.合理布局:室外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线应能满足排水需求,并在总体布局上合理分配各个部分,以确保排水的均匀和有效。

2.适当倾斜:室外排水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坡度,使水流能够迅速而顺畅地流向排水口,防止积水和泥沙堆积。

3.高质量材料:优质、耐久、防腐蚀的材料应被使用在室外排水系统的建设中,以延长使用寿命并降低维护成本。

4.合理尺寸:管道的直径和截面积应根据排水量来确定,以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水量不会超过管道的承载能力。

三、排水系统设计要求1.雨水排水系统:(1)汇水区划分:根据场地地形和建筑物布局,将整个场地划分为相应的汇水区,每个汇水区都需要有相应的排水设施。

(2)排水管线布置:根据汇水区的位置、大小和地形等因素,合理布置排水管线,使之在整个系统中协调工作。

(3)排水设施设置:在每个汇水区的合适位置设置排水口、检查井和雨水收集装置,以进行雨水的收集和排放。

2.污水排水系统:(1)管道选择:根据污水排放量和排放速度,选择适当的管道材料,如PVC管、铸铁管等,确保排水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2)排水口设置:在污水产生的区域设置相应的排水口,以便及时排放污水,避免积水产生。

(3)处理设备设置:根据场地的需求,合理设置下水道、沉砂池等处理设备,以净化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3.地面水排水系统:(1)排水网布置:根据地表的坡度和排水需求,合理布置地面水排水网,以确保地表水能够迅速排放。

(2)沟槽宽度和深度:根据地面水的流量和流速,确定沟槽的宽度和深度,以容纳和引导水流。

(3)过滤设备设置:在地面水排水网入口处设置过滤设备,以防止杂物和泥沙进入管道系统,造成堵塞和损坏。

四、排水系统维护要求1.定期检查:对室外排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倾斜程度和漏水情况,以及排水口和检查井的畅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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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二节雨水量第2.2.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L/s);q ———设计暴雨强度(L/s·ha);———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ha)。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第2.2.2条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

第2.2.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 ——设计暴雨强度(L/s·ha);t ——降雨历时(min);P ——设计重现期(a);A1, C, n, b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编制。

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

第2.2.4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2.2.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t ——降雨历时(min);t1 ——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 ——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l.2;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

第三节合流水量第2.3.1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Qz ——总设计流量(L/s);Qs ——设计生活污水量(L/s);Qg ——设计工业废水量(L/s);Qy ——设计雨水量(L/s);Qh ——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第2.3.2条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第2.3.3条截流倍数n。

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

第2. 3.4条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

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

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二节水力计算第3.2.1条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v ——流速(m/s);R ——水力半径(m);I ——水力坡降;n ——粗糙系数。

第3. 2.2条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3.2.2采用。

第3.2.3条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污水管道应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2.3采用。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沐浴或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三、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第3.2.4条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金属管道为10 m/s;二、非金属管道为5 m/s。

第3.2.5条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水流深度为0.4~1.0m时,宜按表3.2.5采用。

二、当水流深度在0.4~1.0m范围以外时,表3.2.5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应乘以下列系数:h<0.4m时系数=0.85;1.0<h<2.0m时系数=1.25;h≥2.0m时系数= 1.40.注:h为水流深度。

第3.2.6条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

注: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的生产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当加大。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

三、明渠为0.4 m/s 。

注:①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以上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2.9 条要求。

②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第3.2.7条生活污水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一般可按表3.2.7采用。

第3.2.8条压力管道的设汁流速宜采用0.7~1.5 m/s 。

第3.2.9条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2.9采用。

注:①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酌情减小,但应有防淤、清淤措施。

②自流输泥管道的最小设计坡度宜采用0.01。

第3.2.10条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最小管径。

第三节管道第3.3.1条各种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顶平接。

第3.3.2条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度。

注: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第3.3.3条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第3.3.4条设计合流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第3.3.5条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通风设施。

第3.3.6条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和土的冰冻情况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在车行道下,一般不宜小于0.7m 。

注:当土的冰冻线很浅(或冰冻线虽深但有保温措施),且管道保证不受外部荷载损坏时,其覆土厚度可酌情减小。

第3.3.7条冰冻层内污水管道埋设深度,应根据流量、水温、水流情况和敷设位置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保温措施的生活污水管道或水温与生活污水接近的工业废水管道,管底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0.15m。

二、有保温措施或水温较高的管道,管底在冰冻线以上的距离可以加大,其数值应根据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

第3.3.8条在冰冻层内埋设雨水管道,如有防止冰冻膨胀破坏管道的措施时,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第3.3.9条设计压力管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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