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关于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小城镇建设成连接中心城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域统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围绕培育小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通过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投资拉动、产业带动和区域联动,加快小城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小城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新增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新增镇区人口75万人。
即墨市龙泉镇、田横镇,胶州市李哥庄镇、铺集镇,胶南市王台镇、泊里镇,平度市南村镇、新河镇,莱西市姜山镇、南墅镇等10个省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7%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建成区人口达到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3%。
同时选择2个人口数量多、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带动能力强的示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力争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过15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建成区人口过10万人的小城市,努力把我市小城镇建设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心,进入全国小城镇的先进行列。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建村[1994]564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已变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农业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4.09.08【实施日期】1994.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村〔1994〕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我们《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广大农民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共建农民住宅85亿平方米,有50%的农户迁入新居。
同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原有小城镇的改造和发展,带动了一批新型小城镇的兴起,为我国农村加速发展二、三产业,就地转移剩余劳动力,繁荣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积极引导,盲目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城镇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把积极引导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适当集中,使小城镇成为区域的中心”,“在稳步发展农业的同时,积极。
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建议XXXX年底,我区正式启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在三年内完成XX个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通过上下努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已初显成果:XXXX年X个小城镇通过省级验收,其中百丈溪口集镇和仓前街道等X个小城镇获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省级样板;XXXX年XX个小城镇通过省级验收,其中五常街道、中泰街道、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五杭集镇、沾桥集镇、连具塘集镇等X个小集镇获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省级样板,获得了省考核小组“整治大力度、环境大变样、形象大提升、百姓大获得”的好评。
但如何进一步巩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提升小城镇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创新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需要在城市管理、文化挖掘、产业引导上下功夫,需要进一步着力打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美丽小城镇,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从突击式、运动式向常态化、科学化转变,从而为我区乡村振兴和“全域美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目前杭州市已出台《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指导意见》,从X个方面提出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要求。
现就我区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提出以下建议:一、堵疏结合,加强城市管理,让秩序井然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
整治不是一劳永逸的,整治是一场持久战,在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基础上既要城镇秩序保持规范有序、又要镇容街貌保持协调美观。
需要我们常抓不懈、长效监管。
(一)是在制度上下功夫,建议抓紧出台整治后长效管理的相应办法,建立长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
加强整合资源力量,形成管理合力。
特别是要强化要素保障,确保管理实效。
(二)是通过制定镇民公约、社区公约、积极宣传等手段和做法改善小城镇的软环境,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街长制”、“里长制”的模式,注重培养“原住民”全面参与来更好地解决整治后集镇范围内“回潮”的环境秩序问题。
小城镇建设市场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检 测 市场 不规 范或 根本 没有检 测 市 场
在城镇尤其是县市 中心 镇 以外 的城 镇在 建 房时没有 相应 的
发展小城镇, 必须要有合理的规划, 并严格按规划来建设。
对所用 的建 筑材料没有经过正 常检测就应 用到房屋 建 小城镇建设 , 按照有利 于生 产 、 便生活 、 约用地 的原则 , 要 方 节 坚 检测设施 , 筑中 , 其结果是安全 隐患 多 , 容易 出现砖 墙或 砖柱 承载力 不足 而 持高起点 、 高标准 , 留出足够的发展空 间。在规划 中 , 既要考 虑规 砖 划工业 园区 , 吸收乡镇 企业 集 中管理 , 又要 规划必 要 的公共设 施 引起倒塌的事故 。在 城镇 建房 中 , 多是 附近 农村 土窑 生产 的 , 而砂浆则按农村盖房经验 比配制 。至于混凝 土 , 一般 也没有精 确 满足城 镇居民的生活需要 。尽 量做 到一次 规划 , l ~2 有 5年 0年
问题 , 对于促进小城镇的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的意义。
有的设计过于简单 , 只求面积大, 不讲功能全; 有的房屋只有简单
的建 筑设 计 , 其他 的结构 、 电等 的设计 基本没有 ; 水 还有一些 房屋
1 缺 乏科 学规 划 。 目自发建 设 。 盲 土地 市场 不规 范
经过深人一些 小城镇 调查 发现 , 的小城 镇没 有规划 , 设 有 建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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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2卷 第 2 0期 2 06年 1 0 0月
山 西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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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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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1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全省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工程是指在镇(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小城镇内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其它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
居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由居民自行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应做好对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主体结构、脚手架搭拆等重要环节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小城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小城镇建设项目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督促整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工匠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和技能。
加强小城镇综合管理新思路

加强小城镇综合管理的新思路探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管理问题愈发地受到重视。
小城镇综合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城镇规划管理、城镇建设管理、城镇环境管理等。
要想实现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就要加强综合管理,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小城镇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本文主要从当前小城镇综合管理的难点入手,探讨了加强小城镇综合管理的积极对策。
关键词:小城镇;综合管理;对策一、小城镇综合管理存在的难点(一)小城镇综合管理意识薄弱。
很多小城镇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都缺乏综合管理意识,管理工作不够全面,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比如有的城镇在管理中只重视环境管理、忽略了城镇建设管理,有的小城镇在管理中过分强调规划管理忽略了环境环境等。
这种片面化的管理意识,会影响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小城镇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小城镇综合管理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
这一点在小城镇规划管理上表现得尤为明显,造成了规划被城镇建设“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局面。
规划要先于建设,要在科学合理的规划下进行城镇建设,但是当前的情况是规划滞后于城镇建设,各城镇在制定规划时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城镇发展的长远目标,造成了某些问题的规划“空白”,比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城镇内部资源的整合利用,规划把老城区的改造排斥在外,对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缺乏通盘考虑,造成城镇建设中的用地矛盾等。
管理的不合理和落后严重制约了城镇的建设发展。
(三)小城镇综合管理中环境管理存在盲点。
很多小城镇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忽略环境管理,把环境管理放在次要地位,把当地一些历史悠久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抛之脑后”。
当前,很多城镇规划建设中都只重视城镇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分布,这就出现了随意开发、随意建设,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的城镇建设混乱局面,导致一些工业污染物随意堆放、生活工业污水随意排放,引发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同时,一些城镇以牺牲物质文化遗产为代价进行扩建,使得城镇文化遗产遭受重创,也让城镇失去了历史文化特色,失去了自己的“名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京政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
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
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
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
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
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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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控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按规划集中建房或进场镇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作为场镇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集中建房或进场镇购、建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可依法复耕。
二、小城镇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小城镇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小城镇规范化管理,就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按程序依法建设。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小城镇规划必须服从国家发展整体战略,结合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坚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坚持地方特色,把握整体格局,构建一套完整、完善的小城镇建设规划体系。
(四)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人为本,以人口发展和素质提高为核心,树立整体全局观念,重视区域资源合理利用及环境保护良性循环,协调梯度开发,扎实稳步推进。
三、小一)完善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
发展小城镇,必须抓好规划这个“龙头”。一方面,要完善场镇的规划编制,包括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及调整修编。作为规划主体的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力争准确定位、科学规划,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杜绝“千篇一律”、“千镇一面”。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场镇的规划管理。场镇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严格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现有规划确需调整修编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凡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查处,严肃责任追究。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一方面,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小城镇内的各建设项目管理、用地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对相关手续的审核办理,要严格按规范按程序进行。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要实行动态管理、责任管理。另一方面,在小城镇建设的执法监察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有效手段,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建设市场和建设行为以及用、供地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事前防患,杜绝不作为现象及以罚代法行为,避免违法建设既成事实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5、建设项目报请建设部门审批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办理建设部门相关手续。
6、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交通、水利、环保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办理所属部门相关手续。
7、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
供地、用地政策
1、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分期征地,征地费用原则上由乡镇筹资解决。
(三)严格履行小城镇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当地乡镇政府签署书面意见。
2、建设项目需由计划部门立项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办理计划部门相关手续。
3、建设项目报请规划部门审批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办理规划部门相关手续。
4、建设项目报请国土部门审批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二)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执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先征后用,依法供地、用地,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保障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最优化。
(三)坚持“依法建设、综合管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和技术规程,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加强对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内容
发展小城镇,核心问题是规范化管理。随着小城镇建设的不断深入,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县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县委、县政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县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一九九四年河市镇被确定为省级试点镇以来,我县小城镇建设已走过了十二年的发展历程。其间,先后有麻柳、石桥、大树、赵家、亭子等镇被列为省级试点镇,之后又有石桥、麻柳等镇被列为省级重点镇。十二年来,我县小城镇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乡镇产业结构、加快城镇一体化进程,做出了应有的、积极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县小城镇建设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划不完善、不具体,可操作性差,难以满足场镇发展需要;二是不按规划实施建设,乱占滥建,市场秩序混乱;三是手续审批不严谨、不规范,乡镇与职能部门间缺乏有机、有效联系。四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现象普遍。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想办法、添措施加以解决。
2、土地征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按照规划要求,先行安排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供气、邮电通讯、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用地。
3、遵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供地权。小城镇建设用地的供应,由县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供地必须以拍卖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越权供地。
户籍管理政策
1、凡在场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办理户籍手续只收取入户工本费。
2、对来场镇务工或经商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人口登记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并收取办证工本费。
其它相关政策
1、规划和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场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严格按规划组织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和建设行为。2、交通、水利、环保、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提供政策支援,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从优收取相关费用。3、小城镇建设中的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及相关费用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全额预算给当地乡镇政府,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