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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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电建〔1995〕671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11.06【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6日电建[1995]671号)原能源部1989年6月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提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电力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原“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施工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为此,部对原“规定”组织了修订、改编,经审定,现正式颁发,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能源部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规定”中的事故定性、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等是在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新调规”)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的,是“新调规”的实施细则。

因此“规定”与“新调规”在事故管理上总的精神是一致的。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报告等执行本“规定”。

对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第三章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第六章安全检查第七章安全工作例行会议第八章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九章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第十章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第十一章奖惩第十二章附则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电建[1995]504号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电建[1995]504号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2019年整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2019年整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火发字 [80]5 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电建 [1996]666 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建 [1996]159 号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
收规程( 1996 年版)
DL/T 782-2001 110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
规程
[80] 电技字第 26 号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1范 围
本《导则》规定了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在施工技术责任、
施工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检、施工技术交底、技
术检验、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方
面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方法、报告、记录、检查和
考核。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
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4 施工技术责任 4.1 组织机构和各级技术负责人 4.1.1 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机构随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不同。 火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四级技术责任制, 设置四级技术负责人, 实行技术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公司设总工程师。 --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设总工程师。 -- 工地(队)设专责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 -- 工地设若干名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 ,在工地专责工 程师领导下分别负责各班组或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4.1.2 送变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三级技术责任制,设置三级 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公司设总工程师。 -- 分公司(项目部)设总工程师。 -- 施工队(班组)设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 。 4.1.3 总工程师、专责工程师为技术行政职务,系同级行政 领导成员,受同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拥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在技术工作上,下级技术负责人受上级 技术负责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优选3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优选3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优选3篇)【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第1篇】合同编号: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就甲方的电力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2、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清工。

3、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计算。

第二条:关于材料供给的约定1、本工程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有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背本规定,应按材料价款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并参照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技术差及不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4、本工程由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乙方应协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出门,一经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1、布局开槽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50%给乙方,水电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3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1995年8月)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附件2: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炉墙及锅炉设备耐火材料砌筑及烟囱内衬砌筑,、防水等工程施工管理~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的秩序~保证电力工程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四,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牵头~组成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专家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中电建协具体负责资质的评审、注册、发证及年检等归口管理工作。

管委会由各大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投资方、项目法人单位、火电、送变电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中电建协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防腐、保温、砌筑、防水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取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才能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第五条凡电力建设新建、扩建和技改、检修工程中的防腐、保温、砌筑、防水等工程应执行本《办法》~特别是在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分包过程中~均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相关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适用范围第六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三类.并规定其相应的专业范围.,专业范围设为保温与砌筑工程、防腐工程、防水工程三项,第七条甲级企业可承接各类电力工程的相应专业工程,乙级企业可承接300兆瓦以下、220千伏以下电力工程的相应专业工程,丙级企业可承接50兆瓦及以下、11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的相应专业工程.第三章资质等级标准第八条甲级资质标准:,一,施工企业近3年承担过300兆瓦及以上、220千伏及以上电力工程的相应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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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199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资质审查第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五、企业的验资证明;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按其自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承包活动。

第二十条一个企业只能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

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的同时,它专业工程承包范围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或《中国电力报》上登记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及工程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

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建设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并且连续两年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30%以上并获两项以上省、部级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缩小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申请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根据所完成的代表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原因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6月。

第三十八条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三)资质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

由此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参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不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资料 Word版可自由编辑!】1Z101000 工程经济1Z101010 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及应用P111.利息的计算P112. 资金等值计算及应用P513. 名义利率于有效利率的计算P11 1Z101020 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P14 21.经济效果评价的内容P1422. 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P1823. 投资收益率分析P1924. 投资回收期分析P2225. 财务净现值分析P2426. 财务内部收益率分析P2527. 基准收益率的确定P2628. 偿债能力分析P281Z101030 技术方案不确定分析P31 31.不确定性分析P3132.盈亏平衡分析P3333.敏感性分析P381Z101040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P41 41.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P4242.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P451Z101050 设备更新分析P5351.设备磨损与补偿P535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P5553.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方法P561Z101060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分析P61 61.设备租赁与购买的影响因素P6162.设备租赁与购买的比选分析P621Z101070 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P66 71.提高价值的途径P6772.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应用中的实施步骤P711Z101080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P78 81.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选择原则P79 82.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技术分析P79 8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用方案的经济分析P801Z102000 工程财务1Z102010 财务会计基础P8411.财务会计的职能P8412.会计核算的原则P85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P8614.会计要素的组成和会计等式的应用P881Z102020 成本与费用P9121.费用与成本的关系P91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计算方法P9323. 工程成本的核算P9924. 期间费用的核算P1051Z102030 收入P10631.收入的分类及确认P10632.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P109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P114 41.利润的计算P1144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P1171Z102050 企业财务报表P12351.财务报表的构成P12352.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作用P124 53.利润表的内容和作用P127 54.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作用P128 55.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作用P1321Z102060财务分析P13361.财务分析方法P1336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和分析P135 1Z102070筹资管理P13971.资金成本的作用及其计算P139 72.短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1 73.长期筹资的特点及和方式P145 1Z102080流动资产财务管理P148 81.现金和有价证券的财务管理P148 82.应收账款的财务管理P150 83.存货的财务管理P1511Z103000 建设工程估价1Z103010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P15311.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P15312.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组成P155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P1581Z1030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P16521.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5 22.按造价形式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P168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P1702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P1741Z103030 建设工程定额P1773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P17732.人工定额的编制P17933.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P18234.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P18435.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P18736.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的编制P189 37.概算定额与预算指标的编制P1931Z103040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P19741.设计概算的内容和作用P19742.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程序和步骤P198 43.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P20044.设计概算的审查内容P2081Z10305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P211 51.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模式P21152.施工图预算的作用P2125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P2135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P21355.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内容P2191Z103060 工程量清单编制P22061.工程量清单的作用P2206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P2221Z103070 工程量清单计价P227 7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P227 7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P234 73.投标报价控的编制方法P238 74.合同价款的约定P2441Z103080 计量与支付P24781.工程计量P24782.合同价款调整P2508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P261 84.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P264 8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P27386.竣工结算与支付P28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P2881Z103090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P28791.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程序P28792.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P29393.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4.单价分析和标价汇总的方法P299 95.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技巧P30296.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P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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