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根据《医师执业管理规定》,医师处方权是医师在诊断和治疗疾病
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限,其合理管理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秩序
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医师处方权应当依法授权,医师应当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后方可行使处方权,且应当严格遵守《处方权管理规定》中的相关
规定。
医师在处方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用药物,并填写完整的处方信息。
其次,医师处方权应当合理规范,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
规定选用药品,并在处方上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
等相关信息,不得含糊其词或随意更改处方内容。
再次,医师处方权应当慎重行使,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核实
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和其他用药情况,避免因错误的处方导致患者健
康风险。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还应当考虑到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症,避
免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最后,医师处方权应当接受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审
核和监控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处方错
误和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是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
医师开具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应当严格遵守
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开具处方,确保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患者
也应当在使用药品时注意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遵医嘱用药,做到用药安全、合理。
希望通过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的落实,能够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

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前言处方权和诊断权是医生的核心职责,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种利益关系,医疗行业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导致患者利益受损。
为了加强对处方权和诊断权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规定1. 基本原则1.1 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2 强调诊断和处方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明确医生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1.3 强化医院对医生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处方审核和管理制度。
2. 处方权管理2.1 处方权是医生的专业权益,但是应当受到限制和管理,特别是对于具有滥用处方权风险的药品,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2 对于处方药,医生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处方:•按照患者病情开具,严格控制用药数量和疗程。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药品的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医生应当对处方的合理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对于疑难复杂病例,医生应当根据诊断和治疗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
3. 诊断权管理3.1 医生的诊断应当是基于临床评估和专业知识所做出的,应当符合医疗行业的最佳实践和国家法规。
3.2 鉴于医疗技术飞速发展和医生的专业背景不同,应当建立第二诊断和复诊的机制,避免因误诊或漏诊导致患者伤害。
3.3 医生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规范,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追求经济利益伪造诊断和治疗方案。
同时,对于存在疑问的病例,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分析。
4. 监管机制4.1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和管理机制,对处方和诊断进行监管。
4.2 医院应当建立医生考评和奖惩机制,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生进行处理。
4.3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和指导,加强行业规范化建设,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本办法的制定能够有效加强对处方权和诊断权的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应当重视实施本办法,加强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反对不规范行为。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精品文档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 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医师处方权是医师在诊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权限,涉及到患者的用
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因此,对医师处方权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医师处方权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医师处方权的授权和监督
医师处方权的授权应该建立在医师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前提下,医
师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后才能获得处方权。
同时,医师处方权应
受到监督,定期评估医师的处方行为,确保医师处方符合规范。
二、医师处方行为的规范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
控制用药剂量和频次,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不开具虚假处方等。
医
师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法有效。
三、医师处方的记录与管理
医师开出的处方应当详细记录患者个人信息、诊断结果、开药时间、药物名称及用法用量等内容。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
保障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处方可追溯。
四、医师处方权的责任与义务
医师在行使处方权时应当尽到医疗保健的职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和治疗效果。
同时,医师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病情信息,并对处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医师处方行为的监督与处罚
对于违规开药、虚假处方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失职或滥用处方权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告知患者及监管部门。
综上所述,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医师开药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

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生,并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患者。
第三条处方权管理1.医生在诊断患者病情后,根据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处方应具备明确的药品、剂量、数量等信息,并采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
2.处方权由医生行使,医生应根据患者实际病情进行合理判断,遵循医学伦理和专业标准。
3.医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规,不滥用处方权,不以非医学目的开具虚假处方。
4.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诊断权管理1.医生在确诊患者病情后,应及时向患者说明诊断结果,并提供相应治疗建议。
2.医生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诊断准确性和科学性。
3.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遵循专业标准,避免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
4.医生应接受医疗机构的监督,如发现诊断错误或医疗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条知情同意1.在医生行使处方权和诊断权的过程中,医生应向患者详细介绍处方药品的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及诊断结果的含义和治疗方案。
2.医生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患者充分解释治疗方案的可能风险和效果,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医生应记录患者的知情同意,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视频录像或其他形式的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异议处理1.患者对医生的处方权和诊断权行使有异议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
2.医疗机构应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患者的申诉,并进行合理调查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免责条款1.在正常行使处方权和诊断权过程中,医生遵循医学伦理和专业标准,但由于患者个人因素等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佳的,医生不承担责任。
2.在医生行使处方权和诊断权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导致的失职疏忽或错误判断的,医生免责。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医院为了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处方权限1.1 医师处方权的范围按照《医师法》规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开具药物处方的权限。
除草药外,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西药和中药处方。
1.2 处方权的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遵循诚实、严谨、负责、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医师要在合理范围内开具处方,不得开出无必要的处方药。
2. 处方管理流程2.1 处方开具医师在诊断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用药需求,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医师姓名和资格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购药数量等明细。
2.2 处方审核医院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规范。
若处方存在问题或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审核人员会与医师沟通讨论。
2.3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需要与处方进行核对,确保所配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处方一致。
如发现差异,药师应立即与医师或药学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3. 处方管理制度3.1 处方备案医院对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备案管理,以备药事管理、医保结算等需要。
3.2 处方查询患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的处方查询系统,查询患者的处方记录。
这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医疗质量评价。
3.3 处方审查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查机构,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随机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重复用药等问题。
4. 处方违规处理4.1 处方违规的认定处方违规包括开具无必要药物、剂量不当、频繁更换药物、超量开药等行为。
当医师的处方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时,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疗诊断与处方管理制度

医疗诊断与处方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内医疗诊断与处方的管理,确保诊断和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特订立本医疗诊断与处方管理制度。
2. 诊断与处方权限2.1 医生资质要求2.1.1 执行诊断与处方工作的医生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资质,且持有有效的医疗执业证书。
2.1.2 医生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诊断与处方水平,确保依照最新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指南进行工作。
2.2 诊断与处方权限划分2.2.1 医院将依据医生的专业水平、职称评定和连续教育等因素划分不同级别的诊断与处方权限。
2.2.2 不同级别的诊断与处方权限包含但不限于:初级医生、中级医生、高级医生和专家医生。
2.2.3 医生可以依据自身的权限范围进行诊断与处方工作,不得超出自身权限范围进行诊断与处方。
3. 诊断与处方操作要求3.1 严格遵从诊断准则3.1.1 医生在进行诊断时,应当遵从医学诊断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收集病史、体格检查和辅佑襄助检查数据,确保准确诊断。
3.1.2 在诊断时,医生应当参考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诊疗规范,依据医学科学进行诊断。
3.2 合理开具处方3.2.1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依据患者的病情、临床诊断和药物使用指南等进行合理选择药物。
3.2.2 医生应依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身体情形和可能存在的过敏等因素,在考虑药物疗效的同时,也要注意药物的安全性。
3.2.3 在开具处方时,医生应严格依照医院规定的处方格式进行填写,并确保处方内容的清楚、准确。
3.3 处方审核与签字3.3.1 医院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或药师进行处方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3.2 审核医生或药师应认真核对处方内容,包含药物名称、剂量、疗程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3.3.3 审核医生或药师对于发现问题处方应及时与医生沟通,并要求医生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3.4 处方存档与追溯3.4.1 医院设立处方存档管理系统,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存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我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
二、管理目标
(一)我院对处方权、诊断权实施信息化管理。
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才能行使医疗、预防、保健的处方开具、临床诊断行为。
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延长授权或停止院内执业。
此处诊断权特指医疗辅助科室的医师所从事的医学诊断活动。
(二)医师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必须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方可实施医学诊治活动。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均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院内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处方权。
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出具的辅助检查诊断,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诊断权。
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确有工作能力的,进行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主管领导
业务院长代表院长对医师的处方权、诊断权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职责: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组织召开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会议,并向院长及院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组织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医务部
具体审批,并实施监督、检查。
管理职责:在全院范围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具体执行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应文件、制度。
(三)相关的临床、医技科室
执行处方权、诊断权。
职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
科内医师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内医师或进修医师处方权或诊断权的初审;
对本科医师日常的处方权或诊断权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无权限
人员开具处方、下医嘱或出具诊断报告,科室负责人对科内违章处方、医嘱或诊断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药学部
职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培训;
协同医务部对处方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合理调剂处方,拒绝无权限人员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对违章调剂处方或医嘱承担相应责任。
(五)科教科
职责:组织进修医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培训、考核;
科室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负责进修医师处方权或诊断权的初审;科教科对进修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进行认定,认可其具备在我院独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能力;
对进修医师日常的处方权或诊断权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方权、诊断权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①从事相应科室的临床诊、治工作岗位,试用期满,具备独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能力的执业医师。
进修医师确有工作能力的,经科室和科教科进行审查、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②医师需参加院内培训3-12个月并考核合格:进院时已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在原单位为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的需培
训满3个月;进院时已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在原单位为主治医师及其以下职称的需培训满6个月;进院时未获得执业医师证需培训至少12个月或遵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限。
③医师从院内非临床工作岗位换岗至临床工作岗位,需申请处方权、诊断权的,其参加院内培训时间参照②。
④科室考核、审查,确认医师可以单独进行临床诊治活动。
2、申请权限
①目前处方权分为普通处方权、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抗菌药物处方权。
如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指定的特殊类药物处方权限(如终止妊娠类药物)或诊断权限,将依据规定指定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具备权限。
同时完成上述申请条件的、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的医师可申请普通处方权。
注册为麻醉医师的可申请院内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并及时参加相应处方权限的规范化培训。
具备普通处方权的本院医师,接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
具备普通处方权的本院医师,接受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根据不同职称获得对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②医疗辅助科室的医师从事医学诊断活动必须具备诊断权。
同时完成上述申请条件的、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的、在医疗辅助科室工作的本院医师可申请诊断权。
③进修医师可申请普通处方权。
3、申请程序
①同时完成上述申请条件、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的本院医师,向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考核、审查,确认同意后,上报医务部。
②同时完成上述申请条件、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的本院医疗辅助科室医师,向科室提出申请诊断权;
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考核、审查,确认同意后,上报医务部。
③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进修的医师,向科室、科教科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科室负责人会同科教科组织考核、审查,确认同意后,上报医务部。
④具备普通处方权的本院医师经过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后,其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抗菌药物处方权由医院文件或医务部通知统一发放。
(二)审批
1、审批时间:普通处方权、诊断权在医师具备申请条件、完成申请程序后及时审批;麻醉及精神药品处方权、抗菌药物处方权根据相应规范每1-2年进行一次审批,以医院文件或医务部通知的形式授予或取消。
2、审批程序:
主管院领导为业务院长。
审批部门为医务部。
医师具备申请条件,提出申请,科室或相应部门认定、同意,交医务部登记备案,经审批合格后,主管院领导发放处方权、诊断权。
具备处方权、诊断权的医师本人签名留样或签名专用章留存医务部,信息中心根据医务部通知将处方权、诊断权纳入信息管理。
具体细则如下:
①本院医师:
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注册;
个人必须提出申请;
科室考核、审查,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意;
党群部、培训中心认定合格;
交医务部审批。
②进修医师:
经由科教科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证并在我院进修;
科室负责人会同科教科组织考核、审查,科室负责人及科教科负责人确认同意;
个人必须提出申请;
交医务部审批。
主管院领导发放处方权、诊断权。
五、处方权、诊断权监管措施
(一)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医院建立医技科室诊断符合率达标制度,对辅助科室诊断报告实
施动态监测及预警,登记并通报不达标的诊断报告。
(二)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限制其处方权限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诊断权: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或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牟取私利。
六、处方、诊断权限规定
(一)未取得处方权、诊断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
(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抗菌药物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相应处方。
(三)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七、该管理办法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八、该管理办法是《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文,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标准。
九、2012年1月1日起进院、院内由非临床科室换岗至临床科
室的医师参照该管理办法施行处方权、诊断权管理。
已发放处方权、诊断权的,未满试用期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自该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院内培训任务。
如届时未完成且考核未达标的,将取消处方权、诊断权,直至具备申请条件重新审批权限。
十、该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