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条款)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做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签订保险合同并经批准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与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保险条款是标准条款,投保人可与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适当增加或减少约定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运输的货物(包括相关包装)、配件和应付运费,以及保险人所承保的附加权利与利益。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实际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
第三条损失计算及理赔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损失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理赔,并在收到必要的证明资料后,应当在60天内结案。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修订保险费率,并于本合同生效前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投保人可以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但需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本合同经已签订,如需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书面文本上载明一致意见。
第六条争议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可以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附加条款本保险合同如有需要,可以增加适当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的损失提供赔偿。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适用于在航线上进行的国际或国内海洋运输货物。
2. 货物类别:该保险适用于各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失事、沉没、火灾、海盗、撞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保险金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实际价值,包括运费和附加费用。
5.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因素,保险公司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6. 免赔额:根据具体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前可能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从货物装运日起至货物抵达目的港或接收该货物的人签收之日止。
8. 赔偿和索赔: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证明损失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您详细阅读所提供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通用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海洋运输货物附加险

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 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到 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 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 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 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 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 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 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 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 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 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 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 天时止。 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 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 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⑵进口关税险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港 口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的关 税损失。但是, 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 的原因造成的。 的原因造成的。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 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 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 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 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 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 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 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 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 不论是否短少、 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 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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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六章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其应用
2、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 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或准 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 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 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 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 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 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 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 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 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可以单 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内容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 除外责任(Exclusion) 保险期间(Duration) 索赔(Claims) 保险的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
1、正常运输情况
2、非正常运输情况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防止延迟的义务 2、减少损失的义务 3、告知义务
索赔条款
1、索赔时提供的单证 2、索赔时效
二、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热受潮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风险与损失
第一节 基本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
6
避难港
自然灾害 1
3
2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和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作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是三种险别中保障范围最小的。
它主要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
比如说,一艘载货轮船在海上遭遇风暴,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受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平安险可能就不会赔付。
水渍险的保障范围比平安险要广一些。
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假设一艘轮船在航行中遭遇暴雨,部分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在投保了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一切险则是保障范围最广泛的险别。
它除了涵盖上述两种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险也并非对所有风险都进行赔偿,它仍然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在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附加险别。
比如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这些附加险通常是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额外选择投保的。
还有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特殊附加险的投保通常是基于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风险因素。
在保险期限方面,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仓至仓”条款是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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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1981年1月 1日CIC 罢工险 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本例属于直接 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专门险条款
冷藏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冷藏一切险
第二节 伦敦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
协会货物(A)险 (ICC(A))
协会货物(B)险 (ICC(B))
5、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以运输过程为限,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仓至仓”
的原则。
什么是“仓至仓”? 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年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
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麻布中的30包浸 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船
公司索赔?
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 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 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 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 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 进行交涉。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
案例5
例如:70年代末石油短缺时期,犯罪分子用一条名为 “SALEM”的油轮装运了近20万吨原油由科威特开往欧洲(这批货 4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实际上是科威特卖给意大利一家石油公司的)。但在离南非海岸 不远的海上,该轮改变了航向,并将船名改为“ LEMA”驶进了南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ICC 协会货物(C)险 (ICC(C))
协会货物战争险
协会货物罢工险 协会货物恶意损害险
一、ICC(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这一部分共包括3个条款: • • 风险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除外责任
这一部分共包括4个条款: • 一般除外责任:共有7项。
•
• •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共有2项。
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 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 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 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 始转运时终止。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
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 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
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 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 在卸载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 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箱,其余的又运回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 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保险公司经调查研究后发现, 罐头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而第二航次投保 人未投保,所以不属于承保航次范围,于是对我方公司的索赔 请求予以拒绝。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交货不到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 责任扩展条款。
3、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
罢工险。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 。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 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 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 ,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请问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条款
一般附加险:11种
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3种
1、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沾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舱面险; 进口关税险;
非,以事先协定的4500万美元的价格将原油卸下卖给南非政府。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然后打满压舱水,好象满载石油一样开出南非,并将船名又改回 ”,再往前开,开到尼日利亚水很深的地方把船沉掉了,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SALEM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算是船货全损。当时来救它的是一条英国船,船长很精明,马上 就发现了几个可疑之处:一是当时海上风平浪静;二是满载的超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 级油轮沉下去却没有油漏出来;三是救生艇开过来时,船员的行 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李捆得好好的,根本不像逃难的样子。于是马上打电传给英国,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 伦敦保险派人到海员上岸的地方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明了诈骗的 范围和除外责任。 真相。该案的船货损失达6400万美元,在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数额。
适宜于价 值较高、 可能遭受 损失因素 较多的货 物投保
适用于不大可 能发生碰损、 破碎,或者容 易生锈但不影 响使用的货物 投保
①、 ②、 适用于大宗、
低值粗糙的 ③、 无包装货物 投保
平安险
④、
⑤、 ⑥、
水渍险
⑦、 ⑧、
一切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图 三种基本险别责任范围比较
2、货物被收货人通过水路(河运)于11月20号运抵安特卫普 港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于11月20日终止) 3、货物被收货人于10月15号分散转运各地,其中(保险责任在10月15号开始 分散转运时即终止)
请分别说明保险责任终止的时间。
例如:1982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 批共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 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 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 但因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
6、基本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
采取合理的措施施救;
维护保险单的效力;
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7、基本险索赔期限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
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
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逾期被保险人就丧失了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 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袋装水泥因扬尘而致重量减轻,只要在 正常损耗的额度内,保险人不予赔偿。 黄麻,燃点低,容易自燃,在没有外来 风险作用时,发生自燃,属本身缺陷。
案例4
例如: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
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
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例如:有一批货物250箱,自香港运至伦敦,承运人即 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抵目的港后,收 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一、25箱欠交; 二、15箱包装严重破损,大部分货物已散失; 三、20箱包装外表完好,但箱内货物有短少。 请问,对上述三种情况,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还是向托运 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 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正常运输情 况下所规定的仓至仓条款内容处理。
例如:(关于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一 批工艺品出口到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投保的险别是海上货运险
中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载运货物的海轮于 10月3号到达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货物在10月5号全部卸离海轮, 堆放在码头货棚内。假定以后出现了下面三种情况: 1、货物未被立即运往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目的地即安特卫普港 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到12月4号终止)
人提出索赔,试分析保险人如何处理。
2、水渍险(WA或WPA)及其责任范围
定义
“负责单独海损”,即平安险不负责赔偿的
部分损失,它予以赔偿。
责任范围
包括两个部分:
①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 自然灾害(5种)造成的部分损失。
案例2
例如: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麻布100包,我方
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运途中
3、一切险(All Risks)及其责任范围
定义
不能解释为所有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
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责任范围
包括两个部分:
① 水渍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案例3
再如:货主甲的皮革和货主乙的烟草两批货物载 于同一船上,两批货物都投保了水渍险,在航行途中, 由于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自甲板侵入货舱将皮革浸湿, 烟草由于位臵较高未遭水浸,但湿损的皮革腐烂后发 出的浓重气味将附近舱位的烟草熏坏。到达目的港后, 有四分之一的烟草丧失了使用价值。货主甲和乙分别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战争除外责任:共有3项。 罢工除外责任:共有3项。
保险期间
这一部分共包括3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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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款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航程变更条款
第六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二节 伦敦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