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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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实施,针对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状,于201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了更深入理解该法,我们需要对其释义有一个全面清晰地认识。

二、法律解释1. 安全生产的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义了安全生产的概念,即指采取各种技术、管理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活动。

其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责任明确、法制保障等五项内容。

2. 安全生产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职责。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其他参与安全生产的相关方,如从业人员、监管机构等。

3. 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和危险源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全事故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施物品毁损、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事件;危险源指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质、能量、设备、场所等各种来源。

4. 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相关责任被明确界定。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等。

其中,对违反和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5. 自然灾害及其与安全生产的关系自然灾害不仅仅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而且对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法律也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应急预防和救援工作,旨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结语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民众的共同责任,只有全社会大力倡导安全生产,逐步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够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释义,使我们不能惧于安全事故,更要从法律层面去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保障社会各方的利益。

(新)主席令-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主席令-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1、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行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以下将对《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进行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一条这个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自治。

它的触动范围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释义:本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民。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防治事故和职业危害,有效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财产安全。

释义:安全生产应首先做好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同时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自然环境以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投资第四十九条国家对投资建设生产工艺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安全评价。

释义:国家对年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炸药、煤矿、冶金、烟花爆竹等重点工程,应实行安全评价。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第五十一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释义: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废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在中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

该法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与分工、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和职责、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要求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管执法,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安全
生产法律体系,增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解释释义

安全生产法解释释义

安全生产法解释释义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规范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的发生。

它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要配备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对生产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法还特别强调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法律明确要求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工业企业安全责任保险,为因事故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法的实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的改善和提高。

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防范风险,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因此,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2005-10-10《安全生产法》宣贯讲座——立法背景简介(一)立法背景简介1.《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1)起草过程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劳动部将《安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1994年劳动部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1996年4月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劳动保护法》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部成立起草小组;1998年国家经贸委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199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职业安全法(草案)》;200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

(2)审议过程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朱总理签署法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6月29日第28次会议进行了“终审”,《安全生产法》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投票结果获得通过!《安全生产法》以其不可抗拒的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强化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手段。

2.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1)规范市场经济下安全生产行为的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用工形式多种化生产方式多型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租赁、发包等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没有适应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安全设施性能下降事故隐患随处可见转轨期、建设期、发展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呼唤《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2)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需要①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一是伤亡总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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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善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

在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一般来讲,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

四是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现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连带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将会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和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捕捉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

因此,本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

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释义】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

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

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

二、安全警示标志,一般同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示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

国家颁布了《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签字。

【释义】一、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是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安全设备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安全设备的各个环节要求。

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与本法相衔接。

如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

这样规定,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的证据。

◆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删除: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删除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已经明确的有关内容予以删除,以免重复;二是将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并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互衔接。

【释义】一、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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