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标准化法的变化和实施的几点思考
标准化思考

标准化思考第一篇:标准化思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自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以来,各地尤其是示范城市和示范去全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是评定标准的问题。
按照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部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尚未出台,直接影响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成为这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瓶颈。
二是达标企业管理的问题。
虽然国发[2010]23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指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但安全监管部门如何监管企业标准化建设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规定时限如何把握、责令停产整顿如何执行、地方政府如何关闭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操作性不强。
三是评审费用的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但按现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实际情况,作为法人单位的评审单位不收取费用是不可能的,而目前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规定,评审收费亟需规范。
四是评审人员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新形势下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存在 。强化标 准贯彻 实施 ,一是将对标 贯标 工作 与工业质量 品牌 建设相结合 ,
组 织 行Leabharlann 业 协 会 、 标 准 化 机 构 结 合 重 点
运 用 系统 的 思 维 方 式 和 分 析 方 法 ,
凝 聚产 学研 用及产 业链 各 方力 量 ,建 立 多方参 与 、分 工 负责 、实 时沟通 的
积 极探 索建 立新 形势 下与 大部 制相 适 应 的 工业 和通 信 业标 准化 工作机 制 , 在 部 门联 合 、 司局 联 手 、部省 联 动 、
和 社 会 信 息 化 , 以及 物 联 网 、 云 计
度 。 工业和 信 息化 部 已在 物联 网 、半 导 体照 明 、 电动汽 车等 领域 试 行综 合
作 ,务 实产 业发 展 的基 础 。
是 完善 推 进 机 制 ,加 强 组 织
今 后 一段 时期 ,标 准化 工作 的开
展 主 要 包括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协 调 。 支持 有 关 单 位 、 企 业 、产 学 研 组 织联 合 参 与 国 际标 准 化 工 作 ,
形 成 国 际标 准 化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提
极 采 用 和 转 化 有 利 于提 升 国 内产 业
务 , 与 地 方 共 同 推 进 重 大 技 术 标 准
系研 究 , 编制 重 大标 准 计 划 ,加 快
水 平 、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保 护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国 际 先 进 标 准 。 三 是 在 新
一
制 定 与 实 施 。 畅 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与 地 方行 业 主 管部 门之 间 的 标 准 化
农业标准化现状以及改进思考

摘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数千年前依托着黄河就发展起来了小农文明,培育起来了我们的祖先。在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王朝,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更是构成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这种小农经济下的家庭是整个国家的一个个细胞,共同维持推动着国家的发展。即使发展到了今天,农业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地位还是举足轻重的,三农问题也是党和国家集中精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势地形起伏也较大,所以农业的发展更多呈现出一种分散状的态势,并不是大规模的集约形式的。而且随着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受到挤压。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农业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必须大力推进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生产效率。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农业标准化进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想继续推动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必须对这些现状予以分析和认识,并且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本文就基于这方面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够推动我国农业标准化进程继续向前推进。
一、我国农业标准化现状
我国自从提出农业标准化的发展目标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在各项政策的帮助之下,农村的农业发展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从生产计划一直到生产完毕后的各项事宜都有了较为规范的操作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的发展明显得到了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也可以看出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一部分简要介绍一下农业标准化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结语
现代农业与过去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农业标准化是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因此应该认真研究我国目前农业标准化的现状,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暴露了很多不足。首先可以看到,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农业发展中的规范和标准,但是有一些标准的制定过于笼统,并不是很具体,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许多种突发的情况和复杂的现象,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生产的过程中就不知道该参考什么样的方法去继续进行了,这就可能使得农业标准化的工作大打折扣。其次,还有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农业标准化涵盖的种类和行业还不是特别完善,国家一直在这方面进行努力,但是与其他农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可以看出,在很多农业生产种类,以及农业生产标准问题上,我国的相关规定还是很欠缺,这就导致了很多部门都没有办法找到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那么去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也就会产生很大的难题了。最后,农业发展标准的贯彻落实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再好的制度要想将它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那么彻底的贯彻落实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过程中,很多农民由于思想水平不到位,或者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等原因,对农业标准化的了解不够深刻,因此在实施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抵触的心理,这对大力推动农业标准化进程的发展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对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对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一些认识和思考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标准是对产品、服务、流程或方法进行规范的一种文档,它们涉及到质量、安全、可靠性、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化工作则是制定、推广和管理标准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在各个领域实现统一的规范,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一些关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非常重要。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利益,而标准化工作可以通过明确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流程、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服务行业也需要制定相关标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服务。
标准化工作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格产品和低水平服务的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于促进各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行业技术和产品的规范制定,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标准化工作可以促进各个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技术的跨领域应用和推广。
标准化还可以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不仅能够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能够推动产业创新和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在国际贸易和合作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标准的不一致会成为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国际标准化工作成为了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贸易交流的重要手段。
通过统一国际标准,可以使各国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更易于交流和对接,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降低贸易摩擦和成本,推动全球化进程。
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也在国际范围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要实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新标准实施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新标准检查存在问题一、通过近期检查发现新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共性问题:(一)对新标准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下一步不达标就要停产整顿,整改不达标就要关闭矿井的高度。
矿井没有针对新标准逐条研究解决应该补充完善的设备、软件、资料、管理等内容。
也没有采取针对性应变措施。
如:在规章制度、措施制定、执行记录上与新标准差距较大或者说没有按照新标准补充、修改、完善。
(二)各矿井对新标准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系统学习及比照检查,没有提出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对于部分条款概念不清楚的地方也未与主管处室进行沟通、请示。
如:之前,各矿均未提出新标准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新标准的条款理解的不深、不透,各专业没有逐条认真检查打分,对于缺设备、缺陷内容等没有严格按标准扣分。
且自检分数偏高,各专业全部在90分以上。
(三)新标准宣传、贯彻、执行的力度不够。
现场提问管理人员、员工,存在不了解、不熟悉新标准等情况。
(四)新标准各专业互相渗透,牵扯的部门较多,需要矿井主要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协调部门配合管理等。
如应急预案、地面设施、职业卫生等。
(五)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达标规划,落实达标责任等。
二、目前按照新标准要求,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有:1、矿井爆破作业的煤巷采掘工作面均未实施湿式打眼。
(目前矿井均没有实施湿式打眼的空心钻杆,需招标采购买后实施。
)2、炮掘工作面均未按新标准要求使用硬质风筒。
(目前矿井均没有硬质风筒,需招标采购买后使用。
)3、矿井没有测定二氧化碳赋存参数。
4、部分矿井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人员配备不足。
5、因暂未找到有资质的测试机构,现各矿井瓦斯抽放泵均未进行技术测试。
6、因焦煤供电处无测试设备,各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均未定期检测电网谐波。
7、部分矿井斜巷轨道垂深超过50米或距离超过1500米,未采用机械运人装置或机械运人装置不能工作。
如古汉山矿16轨道下山、赵固二矿东西辅运下山、赵固一矿西轨道、演马庄矿27轨道未安装;九里山矿14轨道、15轨道的猴车不能正常运行。
关于企业新《标准化法》落实过程中的思考

的经验,以正视听,于2002年为茅台技术人员题写了“茅台酒勾兑是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是艺术与技术的结晶”,正如季克良先生之后讲的“当时对用酒精香精勾兑酒很反感到处听到勾兑酒三个字,为了以正视听写了这段话”季克良先生这段话,即总结了勾兑对白酒行业的重要性,又对消除社会上对勾兑一词的误解起到了积极作用。
勾兑工艺有着100年以上的历史,又有很多优秀的勾兑方法,如茅台酒厂的盘勾、口子酒业的三步循环法等,但是勾兑成为广为认知的技术是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特别是在1979年白酒香型的确立,才为勾兑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此期间全国第三届评酒会上,国家第二届名酒全兴、西凤的落榜,无疑是中国白酒行业的一次地震,引发了各酒厂对勾兑技术的重视,正是这样也才有了以后各地举办勾兑培训班的热潮,从而促进了勾兑技术,分析技术的大发展。
勾兑一词是中国白酒行业老祖宗遗留下的宝贵遗产,是一代代酿酒人的心血结晶,让我们酿酒人不断努力,不负我们这一代酿酒人的责任,把勾兑这一技艺传承发扬光大。
!!!!!!!!!!!!!!!!!!!!!!!!!!!!!!!!!!!!!!!!!!!"!!!!!!!"!!!!!!!!!!!!!!!!!!!!!!!!!!!!!!!!!!!!!!!!!!!"!!!!!!!"·综述·本栏目由独家协办引言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企业而言,标准便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规矩”。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是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
它不仅为企业开展各种职能活动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而且也为其它基础工作提供了必备条件。
但是,就当前而言,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实施,与国际型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或多或少都存在没有标准、标准不适宜或者不按标准操作等情况,标准化工作的落实不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标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标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上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就此次修订的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供业内参考。
1、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此次修订,调整了我国的标准分类,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团体标准,并就团体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
关于团体标准的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中调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
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联合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2、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次修订,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只允许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与此同时,国家也在进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其中废止和转化了很多强制性标准,如国家标准委发布的2017年第6号公告废止了《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第7号公告中《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我学新标准的几点思考

我学新《标准》的几点思考通过本次远程学习和9月27、28日在津洋口小学举办的全县小学英语新课标新教材培训暨课题研讨会上的课标培训,我了解到新课程标准《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修订后的《标准》更好地体现了英语学科的特点,改变了原来课程理念适用于其他学科的普遍性问题,进一步从重视语言知识的传授转向对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习外语的过程不再是一个枯燥地背诵和记忆的经历,而是一个积极主动地学习过程,一个不断提高语言运用能力和人文素养的过程。
2、修订后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内容要求,加强了对教学和评价的指导;拟提供了教学案例和评价方式与方法举例。
3、修订后的《标准》在教学建议中从八个方面为英语教师提出了既具有指导意义、又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建议,体现了以培养能力为导向的改革方向。
4、修订后的《标准》将“倡导任务型的教学途径”改写为“教师要通过创设接近实际生活的各种语境,采用循序渐进的语言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强调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教学途径和方法,如任务型语言教学途径等,培养学生用英语做事情的能力”。
5、修订稿增加了教学实例和评价案例。
将音标写入课标里:“根据读音规则和音标拼读单词”(五级知识目标)。
修订后的《课标》单独列出了小学阶段 400 个左右的核心词汇,以及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词汇表(1500词)。
6、修订后的《标准》在前言部分从两个方面阐述了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价值,第一是课程对国家发展的意义;第二是课程对学生发展的意义。
对于英语课程价值,实验稿中没有进行明确阐释。
7、新的课程理念发生变化。
如新的评价理念提出要优化评价方式,把评价的重点放在促进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发展上。
8、本次修订在课程性质中将义务教育阶段的英语课程的性质明确地界定为“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双重性质”。
这在英语课程标准文件中尚属首次。
9、修订后的《标准》适当降低难度,减轻学生学习负担,更好地体现外语学习的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以及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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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标准化法的变化和实施的几点思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提升和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
《标
准化法》是关于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领域的“立法法”。
新《标准化法》的生效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新标准化法;变化;实施;思考
1《标准化法》的新理念表达
1.1“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共同治理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
的主体部分。
政府几乎是唯一的供给主体和治理主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和社会团体在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先前计划经
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形成的标准化治理格局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正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是我国标准化体制
的突出问题,许多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
因此,《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
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1.2尊重市场主体进行自我治理
正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
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是造成我国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问题的根本原因。
因此,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为市场主体进行自我治理让渡空间。
作为
市场主体,企业可以通过制定企业标准或者通过联合组成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
进行自我治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市场标准”是市场主体进行自我治理的重
要机制。
新《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持尊重态度,更多的是作一些原
则性规定而非具体性规定,以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进行自我治理提供场域和空间。
对团体标准而言,新《标准化法》明确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基本类型。
新《标准化法》秉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自主制定”“自愿选用”和“不设
行政许可”的态度,对团体标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
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5月16日在中国人大网官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关于团体标准的规定还有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例
如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限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新《标准化法》则对制定团
体标准的主体范围持较为开放的态度。
2新《标准化法》的几个变化和影响
较1988 年版,新《标准化法》增加了一章“监督管理”,由原五章变成了六章;条款由原26 条变成了45 条。
2.1政府的职权和责任的变化
下面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为例,说明政府的职权和责任的变化。
2.1.1标准制定过程中政府的职权和责任的变化
(1)新《标准化法》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强制性标准只能是国家标准;旧《标准化法》则规定,强制性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依据新
《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依据旧
《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各自分别发布。
(3)按照新《标准化法》,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作,由国务
院有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共同承担;按照旧《标
准化法》,制定强制性标准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各自分别承担。
(4)在新《标准化法》中,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加了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等内容。
(5)新《标准化法》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程序上的特殊义务:优先立项,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
标准免费公开。
2.1.2 标准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职权和责任的变化
(1)新《标准化法》增加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一般义务:统计分析报告,信息反馈和评估,按期复审,
冲突处理。
(2)新《标准化法》删除了旧《标准化法》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
设置检验机构及检验等规定。
明确指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适用《产品质
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新、旧《标准化法》均规定了国务院有
关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权,但
内容有明显变化。
新《标准化法》行政检查范围包括:企业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
强制性标准;企业是否按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制定的标准是否符合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旧《标准化法》行政检查范围仅规定
为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2.2 放松企业标准监管
关于企业标准的监管,根据1989年《标准化法》的规定,一方面,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另一方面,企业的产品标准须向政府备案
管理。
新《标准化法》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而是“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1989年《标准化法》规
定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和“进行备案”的要求越来越受到质疑,“企业应当制
定企业标准”的要求实际上是干涉了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备案”的结果不仅同它的初衷发生了背离,而且使不少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处于应付政府的状态。
新《标
准化法》废除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新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
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标准声明的内容,即企业应当
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以及企业标准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
能指标。
二是企业标准声明的途径,即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向
社会公开企业标准。
因此,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本身是强制实施的,而该制度
实现的方式可多样化,法律没有对实现方式做强制性规定。
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将自我声明定性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实质上维持了现行备案制的核心,而应
将产品标准自我声明设定为企业拥有的权利。
我们在创制一项新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即该制度是
否会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二是经济性,即该制度取得的积极效益是否会
明显大于实施成本及其可能附带的消极效益。
结束语
新《标准化法》对1989年《标准化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摒弃了诸多计划经
济彩色的监管措施。
新《标准化法》的新理念和新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
从长远来看,我们应科学构建标准支撑法律实施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放松对市场标准的干预,统一国家标准供给机制,重视标准的实施,培育并传播良好的标准化文化。
企业应该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法治讲座等途径,对新《标准化法》进行系统学习,深入了解立法背景,充分领会立法指导思想,准确掌握条文含义,正确理解新法的新内容、新要求。
学习中要收集好各个方面的意见和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并向上级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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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标准化法影响:团体标准破题在即[J].品牌与标准化,2017(11):14-15.。